2023年-安全生产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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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三级动火审批制度第一条禁火区域划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的物质的场所。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作业。3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1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2 .施工现场应明
2、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废品集中站和生活等的区域。3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4 .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5 .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并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消火栓、砂箱、铁锹、灭 火器等。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员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第八条各级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时间、内容、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名。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书由安全员每周收集一次,按单位工程归放一起,以备检查。
3、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核:年 月日审批:年 月日(三)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及做好安全生产培 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教育对象和培训时间要求:第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第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
4、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四条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五条公司特殊工种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六条公司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第七条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八条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总学时为24学时,其中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教育培训时 间分别不低于8学时。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第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
5、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
6、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第十三条公司特殊工种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根据所从事的工种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进行培训。第十四条公司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根据员 工所转换的岗位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第十五条新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1、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外施队人员)都必须进行公司级、 项目级和
7、班组级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2、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预防事故、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急救措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3、项目级安全教育内容:施工特点及施工生产安全基本知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电气及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安全疏散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使用的基本知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4、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新
8、工人个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的性能和作用。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本工程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工程项目中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5、转场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施工人员转入另一个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转场安全教育。转场安全教育内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a、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
9、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b、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c、新工作岗位、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新工作岗位容易发生事故及有毒有害的地方。e、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障。7、特殊工种教育安全教育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这些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 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六条:经常性安全教育1、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挂牌设立“农民工夜校”,对建筑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2、培训内容:建设工程施工现
10、场安全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相关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手册、消防安全知识等。3、培训学时:对每一位农民工培训的时间为每月、每人不少于2次(4个学时),将培训 情况及时要有记录。4、根据施工特点抓住五个关键时间点进行教育:工程突击赶任务不注意安全;工程接近尾 声容易忽视安全;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季节气候变化;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进行 防止事故发生的教育。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公司安全教育: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其他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由公司企管部组织实施。2、分包方入场后,由项目部负责将分包方人员
11、名单提供给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对新工人 进行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第十八条项目部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员负责实施。包括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 教育和分包方作业人员的教育,受教育率达到100%。第十九条分包方负责组织所辖各班组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二十条凡进场的分包方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建立三级教育卡后方可上岗,未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安全教育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档案管理由企管部统一规范,为每位 在职员工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卡的管理:分级管理:企管部负责保存和管理公司员
12、工的职工安全 教育卡。工程部负责保存和管理分包方作业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三级安全教育 卡。项目部负责保存和管理分包方作业人员的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三级安全 教育卡。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检查1、总经理对企管部所保存和管理的职工安全教育卡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2、副总经理对工程部所保存和管理的三级安全教育卡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3、工程部对项目部所保存和管理的三级安全教育卡每月进行一次抽查。第三十一条:处罚内容:对公司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在安全教育培训时,迟到 早退的进行处罚。1、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者,罚款50元。2、项目部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3、的或三级安全教育卡保存和管理不当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仍不整改的报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核:年 月曰审批:年 月曰安全资金保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对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到位,依据建 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和公司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资金包括安全
14、宣传教育培训费用、消防器材的购置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 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第三条安全资金提取比例1、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按建筑施工单位产值1.8%。的比例提取。2、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按按建筑施工单位产值1.8%。的比例提取。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附表一、二、三、四、五提取。第四条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培训I、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 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 程制
15、度的措施。第五条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保管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劳动防护用 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 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时,要及时报废。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给予处罚外, 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责任。第六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途见附表五.第七条项目部应保障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安全资金投入,由项目经理确 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第八条由财务部负责监管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第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
16、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九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日审核:年 月日审批:年 月日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分类1 .记录事故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
17、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2 .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 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 .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 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中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已成国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严重
18、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 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脚部伤害包括: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 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如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鉴定为较重的。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4 .死亡事故。第四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 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19、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 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 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第五条事故的报告程序:1 .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 长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专职安全员上报项目经理报告
20、。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上报工地专 职安全员,工地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主管生 产安全)、工程部。3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报公司领导和工程部公司领导。4. 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上报工地专职安全员或其他 项目管理人员,接到报告的项目管理人员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即上报总经理、副 总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工程部。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告县建委、 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若发生的是火灾、
21、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拨打1 19、110、120等急救电话。第六条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第七条事故调查:1.记录事故(不含未遂事故):由项目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写出 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工程部备案。2,轻伤、未遂事故:由总经理指定人员组织工程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部、工会等有关人员 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1 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向总 经理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
22、部备案。3.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由当地建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件及相关证人。描述事故经过的书面材料;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分包方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2、二级动火作业由工长填写动火申请表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安全员审批后,方可 动火。3、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长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长审批后,方可动火。第四条特殊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1、2 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23、和其他防火设备和设 施。2、增设临时消防水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以便于及时报告险情。第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第六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编制部门:年 月曰审 核:年 月曰审批:年 月曰(三)防火设施的配备要求防火设施的配备要求第一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料场内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 0米。第二条 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 0 0平方米配备两个1 0升灭火器。第三条 临时木工棚、油漆间等,每2 5平方米应配置1个1 0升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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