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五版) 第5章参考文书7民事抗诉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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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高检民监20X XX X号唐X X因与重庆X X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2018)渝高法民提字第义义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院抗诉。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唐X义起讼,唐X义请求:一、解除 其与重庆X 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义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义X公司立 即退还唐X X 848653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算至2016年 11月20日,为81886元,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退还总房款之日止);三、义义公司
2、按合同 约定支付唐X义违约金84865元(房价款的1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5日作出(2016江法民初字第X义号民事判决。 该院一审查明,2013年4月28日,唐XX与XX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 同编号:X X义义)。合同中约定,唐X X以848653元购买X X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江 北区XX路XX号义义幢义义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117.98平方米);XX公司应当 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的商品房交付唐X义使用。除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X X公司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 品房交唐义义使用,按下
3、列方式处理:L逾期在30日(含)之内,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 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义X公司按日向唐X X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 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唐义义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 过30日后(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唐X义有权解除 合同。唐X X要求解除合同的,X X公司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 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唐X X已付房价款10%支付违约金;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第十七条约定为:主合同或本协议所约 定违约金,均是考虑了商誉、社会影响、时间和
4、机会成本、处理违约时间所耗费资源等综合 抽象要素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各方诚信认可其虽难以精确认定但在商业交易中确实存在, 故在此事先约定违约金金额以尽量弥补损失,同时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 质。在充分理解和认可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均不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等为由要 求调低违约金,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2013年4月17日,唐义义向义义公司交纳定金50000元。2013年4月28日,唐X X 向XX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468738元。2013年5月4日,义X公司向唐X X出具发票, 发票载明购房金额为518653元与前述金额不完全相符相差85元。唐义义称不清楚原因*
5、 2013年5月18日,唐义X (借款人)与重庆银行有限公司X义支行及义义公司(保证人) 签订重庆银行个人按揭贷款合同。唐义X向重庆银行有限公司X X支行贷款330000元, 贷款期限从2013年5月18日起至2033年5月18日止。2013年5月26日,唐X义(借款 人、抵押人)与重庆银行有限公司X X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及乂 X公司(保证人、开 发商)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2013年6月24日重庆银行有限公司义X支行发放贷 款。同年6月28日唐X义公司收到贷款。2013年7月27日,义义公司通知唐X义接房。因涉案房屋尚未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唐义义未接房。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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