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五版) 第5章参考文书8行政抗诉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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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行政抗诉书*检行监20*方某某诉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向某某行政处罚一案,方某某不服株洲市中 级人民法院(2019 )湘02行再1号行政判决,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本 院抗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7月4日,方某某以株洲市规划局为被告、以向某某为第三人,向株洲市天元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株洲市规划局株规罚字2016第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判令株洲市规划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湘0211行初58号行政判决。 该院一审查明:第三人向某某原来的老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义X街X
2、 X巷13号,于1993 年8月28日取得株房字房屋所有权证,于1993年8月28日取得株南国用(1993 )字国有 土地使用证。两证均标明了四至界限,该房屋于1994年4月15日经株洲市房屋安全鉴定办 公室鉴定为:“该房屋结构构造处理简单,因局部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现砌体部分产生沉 降,变形裂缝,屋盖部分亦产生较明显的变形,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屋的安全使用,鉴此, 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016年4月,向某某将其老房屋拆旧重建。向某某重建房屋 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2016年4月8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立案调 查。当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株规停字2016第(043 )号责令
3、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以向某某在X X街X X巷13号建设的住宅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向某 某立即停止建设。2016年6月3日,株洲市芦淞区X X社区组织方某某和向某某就相邻赔 偿问题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2016年10月17日,株洲市规划局作出株 规罚告字2016第(04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10月27日对向某某建房行为处罚 进行听证,并于2016年12月26日对向某某作出了株规罚2016第( 043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向某某房屋系在原址老房改造,向某某与方 某某属于多年邻居,其老屋相邻距离很近,并非第三人新建房屋
4、导致双方间距很近。株洲市 规划局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第三人未经规划审批许可改造房屋的行为,作出的株规罚字 2016第(0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诉讼 请求。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4月20日作出(2018 )湘02行终58号行政判决。二审对一审的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株规罚字2016第(0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责令当事人向某某自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该院
5、二审认为,本 案系行政处罚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6第(043 )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 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6、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J原审第三人向某某未经规划部门审批,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改建房屋,系违法建设,但其原有房屋系危房,且系在原址改建, 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不符合“限期拆除”的条件,故 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16第(0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正确,程序合法。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方某某提出的关于“撤销一 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株规罚字2016第(04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上诉请求不 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方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 年11月13日作出(2018 )湘行申511号行政裁定。该院认为,方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 定本案指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0日作出(2019)湘02行再1号行政判决。再审庭 审中各方未提交新证据,对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均无异议。再审查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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