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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审查指南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3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完善的审查规章是专利制度的保障编者按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23 年 2 月 1 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专利周刊特开设“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具体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 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制造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 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转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标准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消灭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展了
2、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标准实践操作行为。以适应性修订为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依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其次款、其次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其次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制造制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其次款、专利法其次十六条第五款进展审查的审查基准。2. 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
3、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制造制造的处理程序。3. 依据专利法其次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制造、有用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预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 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4. 为适应专利法其次十二条颖性概念的变化,在专利审查指南其次局部第三章颖性中,对颖性的审查标准进展了修改,转变了现有技术的范畴和抵触申请的概念,并相应地删除了第四局部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中第5.1 节进口行为导致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认定的内容。
4、5. 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标准的修改,增加了初步审查程序中外观设计的相关授权条件的具体审查标准,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法其次十三条进展审查的具体标准。6.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设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恳求的接收、处理程序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程序,并增加了有用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具体评价基准。调整了局部申请与审查标准为进一步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标准专利审批行为,专利审查指南还调整了局部申请、审查标准,例如:1. 在程序设置上,从更加便利申请人的角度动身,尽量简化手续,对不利于申请人、不便于实践操作的内容进展修订。例
5、如,对于恳求书中制造人姓名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增加了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通过提交补正书改正恳求书中所填写的制造人姓名的规定;在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中,增加针对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的规定。2. 对申请、审查实践中易造成混淆、理解执行不全都的内容进展修订。例如,对实质审查程序中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进展审查的相关内容进展调整。3. 纳入审查实践中证明可行且执行效果良好的内容。例如,增加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代理人特别授权托付书的规定。4. 对将来审查实践中可能消灭的标准不全都的问题,作出前瞻性的规定,以利于审查质量的提高。例如,明确了无效宣告恳
6、求的合议审查程序中可以依职权进展审查的内容。5. 考虑到与国际规章的协调与连接,纳入国家学问产权局已公布的标准性文件的局部相关内容。例如,依据专利局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某些规定作出保存的状况,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中参加了对援引参加工程的审查规定。2023 年恰逢国家学问产权局建局 30 周年。这 30 年当中,专利法历经了 3 次修改,专利审查指南也从无到有,经过数次修改完善。作为国家学问产权局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在指导专利申请、审查实践,标准实际操作行为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奉献,它引导我国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迈着坚实的步伐,朝着日益标准、日渐成熟的方向进展。202
7、3 版专利审查指南的实施将为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进展谱写的篇章。作者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就这些具体内容逐一进展解析。学问产权报 杨克菲合理设置审查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与制造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有关的修改解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动身点是为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将专利法及其实 施条例修改内容贯彻到审查指南中。同时,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也充分考虑了实体标准的进一步统一和审批程序的进一步优化,结合国家学问产权局专利局将在专利申请的审批中实行无纸化审批方式的特点,力求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申请及审查程序,通过优化审查流程连续提高审查工作效率,以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于专利局审查工作的需求,为公众供给更高水平的效劳。
8、2023 版审查指南自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为统一实践操作标准,指导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无论是专利局内部的审查员还是外界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在这两年多的实 践中都已渐渐生疏了该审查指南的内容。为保持根本审查政策和审查标准的连续性,本次修改没 有进展比较大的修改和变动。本次审查指南第一局部第一章的修改内容,主要表达在以下几方面: 适应性修改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内容中,涉及制造专利申请的初步专利审查的主要修改内容有四项,审查指南均对相关的审查规定进展了适应性修改。第一,关于专利代理托付手续。专利法修改了托付专利代理制度,取消了由国家学问产权局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审查指南将有关托
9、付专利代理的规定进展了适应性修改,针对在中国没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专利事务的,规定其应当托付专利代理机构。其次,关于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制造的初步审查内容。专利法增加了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的有关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制造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内容之一。针对此项修改,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局部第一章中增加了第5.3 节“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对于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制造专利申请,除应当满足其他有关专利申请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本节有对于此项内容的初步审查规定。同时,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中,对于本章 7.2 节“依据专利法第五条的
10、审查”的规定也进展了修改,以适应专利法第五条其次款的修改。结合初步审查的特点,此处规定为“对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制造制造,应当审查遗传资源的猎取或利用是否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关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的规定。专利法修改了有关专利申请保密审查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保密审查规定而提出的专利申请,依据专利法其次十条的规定将不授予专利权。实施细则将此条款列入制造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作为可以在初审阶段驳回专利申请依据的条款之一。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在第7 节“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中,相应地增加了第7.3 节“依据专利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的审查”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反专利法其次十条第一款有关保
11、密审查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一样制造提出的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第四,关于办理要求优先权的手续。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了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放宽了对于申请人办理手续的要求,允许声明填写有错误的申请人可以办理手续补正,以此方式抑制形式缺陷,取消了原条款中对于声明填写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视为未提出声明的处理规定。在修改审查指南本章的内容时,我们将此宗旨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使得这一有利于申请人办理手续的修改得以充分表达在审查指南的规定中,从而进一步在审查实践中得以实施。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初步审查程序原审查指南自实施以来各方反响良好,但是在审查实践中也渐渐觉察一
12、些问题,有的问题反映出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尽合理,专利申请人、代理人在办理相关专利事务时常常产生困惑;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专利审查程序的需要,对审查效率产生了严峻制约。因此,本次审查指南修改时,在对此类问题进展了充分分析争论的根底上,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对局部严峻影响审查工作的内容进展了修改。第一,优化专利程序,便利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基于我国国情,很多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审批程序不甚了解,办理专利事务的阅历缺乏,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形式缺陷较多,在办理抑制缺陷的专利手续时,由于选择了错误的程序导致权利丧失的状况时有发生。本次专利审查指 南修改增加了有关内容,以便利申请人办理专利事务。例如,假设恳求书
13、中制造人的填写内容不符合形式要求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加以抑制,有些情形需要办理着录工程变更手续、缴纳变更费后才可以进展改正。原审查指南对于如何区分处理此类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常常有申请人选择的错误专利手续,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此次修改工作中,修改了有关制造人的填写的内容,规定了申请人针对审查员所发补正通知书中指明的缺陷,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抑制缺陷。本次指南修改中为便利申请人办理手续而进展的修改还有:关于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日期。 当生物材料的样品保藏日期介于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时,增加了审查员应领先要求申请人在指 定期限内说明状况的程序,从而避开了原指南中直接作出视为未保藏的打算后
14、,申请人只能通过 恢复程序提交说明的不合理情形;关于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序列表的编写页码方式由“连续编写”修改为“单独编写”;关于分案申请适应的期限与费用,规定当期限自分案申请递 交日至期限届满日缺乏两个月时,也可以自递交日起补办手续;关于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文件副 本,假设一份副本适应于多个专利申请时,规定修改为申请人可以仅提交一份原件,其他申请使 用中文题录译文,从而简化了手续,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其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个方面对于专利审批效率都赐予了高度的关 注,普遍期望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查的周期。结合制造初步审查的实际状况,从提高效率的角度动身,遵循初审阶段的程
15、序节约原则,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增加了有关制造初审依职权修改申请文件的规定,明确指出初审阶段可以由审查员修改的文件范围,以及修改后应当通知申请人的做法。同时,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了有关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特别情形的规 定。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后就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对于提出在后申请时,专利局已经向在先申请发出了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的,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使得修改后的内容更加具有可操作 性。承受实践成熟做法,调整审查指南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承受了通过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的形式所修改的内容。如2023 年初,专利局
16、公布了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2 号和第 3 号,分别修改了第一局部第一章中有关联系人和申请人的规定,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将其承受。学问产权报 王靖梅适应专利法修改简化操作程序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同样制造制造的处理方式修改的解读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和其次十二条,专利审查指南第四局部第七章对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同样的制造制造的处理方式进展了适应性修改,下面对主要修改作简洁介绍。由于专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关于“抵触申请”的条件由“他人”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 人”,因此对于不同申请日的同样的制造制造,应当依据专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进展审查,宣告申请日在后的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申请日在前的专利权有效其他无效理由均不
17、成立,而不再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所以本章删除了不同申请日时对同样的制造制造的处理情形。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其次局部第三章第 6 节的相关规定,在对制造专利申请进展实质审查时,假设经检索觉察申请日一样、授权在先的属于同样的制造制造 的专利存在,则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授予制造专利权。可以预见,规章下能够都获得 授权的两项以上的同人同日申请、属于同样的制造制造的专利,绝大多数为不经过实审的一样类 型的有用型或者外观设计。一方面,对于一样类型专利,维持授权在先的专利权符合专利权人 的利益;另一方面,依据 2023 版审查指南规定的放弃程序只能全部放弃,而无效程序可以局部无
18、效,使得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可以选择从申请日起放弃并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本章直接规 定同人同日申请、授权在先的专利权有效、授权在后的专利权无效,这样操作既简化了程序,也 利于尽早结案,同时也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固然,假设属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例 外状况,即在符合专利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状况下,允许专利权人从公告授 予制造专利权之日起放弃该有用型专利权而保存授权在后的制造专利权。对于同人同日申请、属于同样的制造制造的两件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也一样的情形,假设仅有一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从简化程序的角度动身,直接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可;假设两项属于同样的制造制造的两项专利权均被
19、提出无效,则由于无从区分,因而赐予专利权人选择的时机。但在告知专利权人进展选择后,专利权人不选择保存其中一项的,可以视为专利权人对选择权利的放弃,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这两项专利权均存在重复授权的缺陷,应当均予无效。对于不同人同日申请、属于同样的制造制造的两件专利,由于在申请日时,各专利权人一般不行能知晓另一专利权人的申请,而不同类型的专利的效力和保护期限有所差异,因此不再区分授权公告日一样或者不同,而均赐予各专利权人协商选择所要保存的专利权的时机。同样地,在告知各专利权人进展协商选择后,专利权人不选择保存其中一项的,可以视为专利权人对选择权利的放弃,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这两项专利权均存
20、在重复授权的缺陷,应当均予无效。学问产权报 崔峥 孙跃飞明确依职权审查完善审查标准调整保护客体对有用型初步审查相关修改内容的解读明确依职权审查职能,提高审查效率专利审查指南第一局部其次章第2 节审查原则中,在程序节约原则局部增加了“对于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抑制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发出补正通知书”。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出于有利于申请人的目的,审查员通常对申请文件中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抑制全部缺陷的申请,不发出补正通知书,而依职权对这些缺陷进展修改使其符合授权条件后,直接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事实说明,上述做法能较大程度地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节约审查程 序。但该做法在修改前的审查
21、指南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次修改后,将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均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的申请的处理写入到程序节约原则中,是对程序节约原则内容的完善。同时,将审查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纳入到专利审查指南的正式规定中,以形成标准性的审查指导。完善对明显实质性缺陷及驳回申请条件的审查标准第一局部其次章第 3.3 节的主要修改在于,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第2点增加了“对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事实,必要时还应结合有关证据进展分析”。该修改是对审查意见 通知书内容的完善,同时也是对缺陷事实分析需要使用证据的情形的补充,其强调了,必要时, 审查员还应当结合有关证据进展分析。例如,假设申请文件明显不具备颖性,则审查员还应
22、当 结合比照文件对其不具备颖性的事实进展分析。对第 3.5 节申请的驳回中的修改主要涉及如下方面:明确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驳回条件。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写明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假设申请人没有进展实质性的修改,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打算;假设申请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展了修改,即使缺陷仍旧存在,也应当再次赐予申请人修改或陈述意见的时机。原则上,审查员不能仅发出过一次通知书后作出驳回打算,这样也是和实质审查的相关规定保持全都。在驳回打算正文的驳回理由局部,强调有用型作出驳回打算所依据的条款应当在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 44 条所列的法律条款中。有用型与制造不同,在专利法实施细则里没有特地的法条指
23、明驳回条款,因此在专利审查指南中予以明确。在驳回打算正文的驳回理由局部,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 条的规定,对涉及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条款作适应性和完整性修改,增加了专利法第5 条违反法律等、专利法第 20 条第 1 款对外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法第22 条第 2 款颖性、专利法第 22 条第 4 款有用性、专利法第 25 条不授予专利权主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 条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3 条第 1 款分案超范围。为了提高授权稳定性,防止重复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 条在有用型初步审查的内容中增加了对颖性的审查。因此,此次修改增加了本节关于颖性的审查,内容如下: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一般
24、不通过检索来推断有用型是否明显不具备颖性。审查员可以依据未经其检索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信息推断有用型是否明显不具备颖性。但是,有用型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一样的专利申请重复提交,审查员应当依据检索获得的比照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推断有用型是否明显不具备颖性。此次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对于明显不具备颖性的有用型申请,初步审查可以依据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进展审查。此节修改需关注以下3 点:一是初步审查中“一般不通过检索来推断”现有技术状况,仅在特定状况下才进展检索并进展颖性审查;因此,对于大多数有用型申请,初步审查仅依据说明书
25、中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进展颖性审查。二是审查员未经检索获得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信息的,应当基于这些信息进展颖性审查, 不再仅基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背景技术进展颖性审查;专利审查指南中列出了可获得信息的 4 种具体情形。三是对于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有用型申请,审查员应当进展颖性审查,即进展检索并依据检索所获得的比照文献或其它信息来推断其是否明显不具备颖性;这是唯一要通过检索进展颖性审查的情形,主要是为了加大对非正常申请的打击力度。为了提高有用型专利的授权质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 条在有用型初步审查的内容中增加对有用性的审查。因此,此次修改增加了本节关于有用性的审查。自专利法实施以来,有用性 审查始终是有
26、用型初步审查范围,在修改前的指南中,由于专利法第22 条第 4 款不是有用型初步审查范围,对于类似永动机等不具备有用性的申请,都是适用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 条第 2 款予以驳回。由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 条第 2 款是关于有用型保护客体的规定,用该条款审查有用性在法理上并不恰当。此次修改后,涉及有用性的审查适用专利法第22 条第 4 款的规定, 审查标准不变,仍与制造实质审查一样。适应细则变化,调整保护客体的审查标准在第 6 节中对有用型保护客体的审查的修改涉及如下方面:从有用型定义来说,有用型保护客体应当满足“产品”、“外形、构造及其结合”和 “技术方案”三要素,其中,“外形、构造及其结合”
27、要素中包含3 个并列条件:“外形”、 “构造”及“外形和构造”,客体审查中有关“外形、构造及其结合”只要满足上述三者之一即可,并不要求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对产品外形提出的改进,又包含对产品构造提出的改进。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产品的外形”与“产品的构造”合并为一节,即“6.2产品的外形和/或构造”,并且针对小节题目增加说明:“有用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外形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用以明确客体审查中有关外形、构造及其结合只要满足三方面中的一方面即可。由于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4 条第 1 款中扩大了有用型初步审查范围,即增加了对专利法第22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的审查,所以在有用型审查中对于明显
28、不具备颖性和有用性审查可以依据专利法第22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而不再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 条第 2 款即专利法第 2 条第 3 款中的“适于有用的的”进展审查,因此将原第6.5 节删除,相关内容写入第 11、12 节。在第 6 节首先明确专利法第 2 条第 3 款中有用型的定义,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一句“这是对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有用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推断颖性、制造性、有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明确专利法第2 条第 3 款是对于有用型保护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与推断颖性和有用性等专利性条件的审查无关。在“6.1 有用型只保护产品”中,将“应当留意”的内容进展了修改,从正反两个方面
29、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行文条理清楚,便于理解;同时,将修改前指南第7.4 节关于权利要求书的审查第9项纳入“应当留意”的内容。修改前指南涉及“以现有技术中方法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外形、构造是允许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一样的内容在第 6 节和第 7 节中对应不同的法律依据,即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 条第 2 款和第 20 条第 1 款,易造成适用法条的混淆及审查标准不统一,因此修改后指南将涉及“方法”的内容都归入保护客体的审查,删除原第 7.4 节第9项的内容,将其纳入“6.1 有用型只保护产品” 中。将 6.3 节中“建筑平面设计图”的举例予以删除。在有用型审查
30、中,有些涉及建筑物的申请,尽管其附图是以“建筑平面设计图”形式提交的,假设其解决了技术问题,仍旧属于技术方案,不应当排解在有用型保护客体之外,因此该举例不太恰当,予以删除。细化对申请人提交文件的要求在第 7.3 节中增加必需有附图的规定:10说明书附图中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形、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不得仅有表示现有技术的附图,也不得仅有表示产品效果、性能的 附图,例如温度变化曲线图等。增加此规定主要是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 条第 5 款作适应性修改。修改前指南中没有关于实质上无附图的审查规定,具体审查中对于有用型实质上无附图的 情形依据专利法第 26 条第 3 款说明书清楚、完整或者
3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9 条受理条件 审查,均欠合理。今后类似缺陷直接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 条第 5 款。假设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7 条第 5 款规定,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补交附图的,应依据专利法第33 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修改超范围;申请人不补交附图的,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 条第 5 款的规定驳回。在第 7.4 节中增加关于权利要求中图形特征的规定:8权利要求中一般不得含有用图形表达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承受图形表达的技术特征通常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并且审查标准也很难明确规定在权利要求中允许哪些图形特征。因此,此次修改规定权利要求中 一般不得含有用图形表达的
32、技术特征,其中“一般”一词主要是为了排解有些可以使用计算机打 印出的非中文字符。在第 8.2 节中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的修改,并参考指南其次局部的相关章节进展了适当的修改。首先指明白审查员在审查修改后文件时的2 个根本点:修改的内容是否超范围;修改的方式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的规定。其次,增加了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展修改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展修改的修改文件,假设其 修改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的规定,并消退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具有授权前景,则该修改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展的修改,经此修改的申请
33、文件应当予以承受。第三,明确 了对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的修改的处理方式:“发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文本不予承受,”,此处需要说明的是,“通知书”应与已发出通知书的类型全都,并再 次告知已指出过的缺陷,同时指定的答复期限。第四,对申请人再次修改仍旧不符合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规定的,审查员将依据修改前的文本连续审查,由于针对其存在的缺陷已经发出过两次通知书,符合驳回条件,可以作出驳回打算;假设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是可以依职权 修改的,审查员可以对修改前的文本依职权修改后,作出授权打算。增加了有关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标准修改前审查指南第三局部缺少有
34、用型国际申请进入有用型审查部门后的审查,而且有用型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不同审查阶段的审查职责划分不明。通过这次审查指南的修改, 明确了对于有用型的国际申请,初审及流程治理部PCT 二处进展进入国家阶段的初步审查,即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进入国家阶段的要求,而有用型部进展的初步审查在于该申请是否能授予有用型专利权。第 15 节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中大局部内容制造国际申请的相关内容全都,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行了适应性修改。适应性修改包括:为适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2 条第 1 款的规 定,将有用型的主动修改期限规定为2 个月,对申请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 条或第 41 条所进展修改也作了
35、期限上的限定,其期限应当在2 个月内;为适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3 条,对有用型的改正译文错误的时机作了明确规定:在专利局作好公告有用型专利权的预备工作之前,申请人觉察中文译文存在错误,可以提出改正恳求。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恳求并缴纳规定的改正译文错误手续费。学问产权报 付刚 卜芳完善的审查规章是专利制度的保障对外观设计初步审查标准及相关内容变化的解读2023 年 11 月启动的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工作,完全是为适应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而进展的。所以,此次修改的原则是,只修改与第三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正案有关的局部,其余局部尽可能保持不动。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是第三次专利法及其
36、实施细则修改的目的之一, 因此,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涉及该局部的内容也相对较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条件1.实质性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条件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本次专利法修改,仍旧保持了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制度,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后,没有觉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就会授予专利权。就实质性条件来说,初步审查程序中增加了对于“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 1 款”的审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44 条第 1 款第 3 项,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也作为初步审查的内容。但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原则上,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仍旧只进展初步审查,即通常不对其进展检索。在初步审查阶段,所谓“
37、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3 条第 1 款”,通常指在已经存在的检索报告中,觉察X 类的现有设计;属于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属于内容明显实质一样的情形。2.形式条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8 条明确列出了简要说明应当写明的内容,为此专利审查指南也作了相应的修改。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所述的图片或者照片仅仅是为了满足实施细则第99 条的专利公报的出版要求,并不用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获得授权后,可以得到专利单行本,而所述单行本也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可以有多种撰写方式,例如“设计要点在主视图”、“设计要点在
38、于本产品的图案”或者“设计要点在产品的上部”等等。其目的是要求申请人声明自己所提交的产品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区分之处。应当留意的是,对“设计要点”的指明,不能变成对设计本身的描述,不应与“用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原则相违反。此外,还应当留意的是,专利审查指南第四局部第五章6.1 节规定,在无效阶段中, “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定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着影响,不必定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分。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着影响。”在侵权程序中,依据
39、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布的最高人们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一样或者近似时,应当依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展综合推断”,“授 权外观设计区分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 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因此,设计要点在后续程序中的作用需要法院通过判例逐步确 立。假设专利申请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相像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应当指定一项根本设计。指定根本设计的目的仅是为了比较合案申请的多项外观设计是否相像。另外,对于要求外国优先权,但在先申
40、请并没有简要说明的外国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1 条第 4 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中国提交申请时,也应当提交简要说明。依据在先申请与中国申请的关系,简要说明的审查可以分为以下3 种状况:(1) 在先申请与中国申请完全全都时,在中国提交的简要说明不应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2) 在先申请是部格外观设计,中国申请是整体外观设计时,在中国提交的简要说明不应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其中包括未主见权利的局部设计。(3) 在先申请与中国申请不全都,中国申请对在先申请作了修改,但符合一样主题的要求 时,在中国提交的申请的简要说明不应超出在中国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的范
41、围。也就是说,在这种状况下,审查员先审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是否全都,然后再审查简要说明是否超出在后申请即中国申请的图片与照片的范围。不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第 25 条第 1 款第 6 项规定,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给与专利保护。在依据本条款进展审查时,要从该条款的3 个构成条件来审查。首先,是平面的印刷品不考虑外形,不包括墙纸、纺织品、摩托车贴花等;其次,其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颜色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第三,推断所述设计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主要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假设针对图案、颜色或者二者结合所作出
42、的设计具有装饰性,则不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依据上述标准,立体产品,例如包装盒等,不属于平面产品,因此,不属于本条款排解的对象。对于平面产品,以图 1 至图 4见以下图为例,这 4 幅图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都属于平面印刷品即符合条件 1,其外观设计也是针对图案、颜色而作出的即符合条件2,但是图 1 和图 2 的外观设计虽然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但是,其包含了以颜色构成的爆炸形图案设计,具有明显的装饰作用,因此,图1 和图 2 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图3 和图 4 所显示的外观设计不但是平面产品的,而且其中的图案仅具有“使消费者识别
43、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 没有任何装饰性作用,所以,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需要留意的是,对于瓶贴等平面产品,假设申请人将所述瓶贴贴在瓶子等立体产品上,作为一件产品整体提交,这种状况,将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申请的形式1. 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像外观设计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像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见审查指南第一局部第三章9.1 节至 9.2 节。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下,专利法第31 条第 2 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 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
44、细则第13 条第 1 款规定,“同样的制造制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由于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将“同样的外观设计”定义为“一样或实质一样的外观设计”, 因此,针对同一产品所使用的相近似外观设计,假设作为一件申请提交,则不符合专利法第31 条第 2 款的规定;假设分别提交,则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一旦被认定为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 则专利权人只能保存一项专利,同一产品所使用的其余的相像外观设计将被宣告无效。另外,通过问卷调查和企业调研觉察,在工业设计实践中,设计者或者企业通常会就同一产品设计出多个相像的设计。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说,假设一种产品仅提交一项外观设 计,那么所形成的权利保护范围只是针对
45、所述一项外观设计形成的保护范围;假设同时提交多个相像外观设计,这些相像的外观设计本身形成一个保护圈,在此根底上形成的专利保护范围明显比一项专利所形成的保护范围大。因此,为了解决专利实践中的这一逆境,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像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允许合案的条件有两种:一种是依据无效程序中同样外观设计的实 质一样的推断标准,即找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这种方式比较严格,但产生的问题是,假设 初审审查员认为是不相像的外观设计,则会要求申请人分案,授权后,在无效程序中,复审委对 于相像的认定可能与初审不同,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同样的外观设计”,因此被
46、无效;另一种 是承受较宽松的标准,将“相像外观设计”的定义扩展到专利法第23 条第 2 款规定的局部状况, 即找出不同外观设计之间的一样或者相像设计特征,同时其他外观设计和根本外观设计之间的区 别点“通常在于局部微小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颜色要素的变化 等情形”。这种方式虽然会使局部无效程序中可能属于非“同样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合案申 请,但是,却可以避开一旦发生纠纷,被无效的风险。固然,目前审查指南修改所实行的其次种 方式,需避开申请人为了节约费用,将完全不同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1) 图 5、图 6见以下图2 个外观设计是标贴,属于同一种产品,且都具有相像的弧形,
47、 除此之外,两幅图片中的外观设计再没有其他一样或者相像的设计特征,所以,这两个外观设计属于有明显区分的外观设计,不能合案申请。(2) 局部微小变化图 7 和图 8见以下图所示两种纸巾包装袋,其一样或相像的设计特征表达在所述两个设计的背景和卡通动物上;区分点在于卡通动物的姿势和包装袋的外形,包装袋的外形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而卡通动物的姿势可以认为是局部微小变化,因此,所述两个设计可以合案申请。(3) 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图 9、图 10见以下图所示的染色机,首先属于同一种产品,即都是染色机;其次,二者具有一样的设计特征,即有多个染色窗口排列组成;第三,假设将每个染色窗口看作一个设计单元的话,这两种染色机明显属于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因此,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以合案申请。(4) 颜色要素的变化图 11、图 12见以下图所示标贴设计,首先属于同一种产品;其次,二者具有相像的设计特征,即爆炸性图案加上水果,且图案的根本色调与水果相匹配;二者的区分在于图案中的水果不 同,可以认为所述区分属于颜色要素的变化,因此,可以合案申请。对于同一产品的相像外观设计的视图标注方式,申请人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挨次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