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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公积金自助提取指南 (一)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需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托付。 4、特别状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供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托付书。 (二)提取缘由证明材料 1、购置具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 (1)购置商品房、二手房的: 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置二手房无法供应发票的,需供应契税完税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或公有住房出售专用收据、所购住房的房
2、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置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 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局部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置拍卖产权房的: 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置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建筑、翻建、大修具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 (1)建筑、翻建具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筑、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
3、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大修具有全部权的自住住房: 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离退休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60岁,女性50岁)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提取,未到达退休年龄的还需供应退休证及养老金发放证明(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金发放卡或领取养老金的存折); 4、死亡 户口注销缘由是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4、、调解书); 5、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注销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6、出境定居 注销缘由为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和由指定机构供应签证翻译件; 7、完全或大局部丢失劳动力量 市或区(县)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或大局部丢失劳动力量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市公积金治理中心冲还贷审核系统打印的个人贷款提前结清凭证单和借款合同、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10、合并账户 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 11、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
5、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1)提取资格证明材料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供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的证明(经街道民政部门确认); 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病且造成生活困难的:供应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患重大疾病证明;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生活困难的:供应劳动手册、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审核表、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2)提取缘由证明材料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或物业治理费 房屋租赁凭证(公有住房为租用公房凭证、其他房屋为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 租用公房需供应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
6、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租赁经交易中心登记的”产权房需供应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已付清的同时供应物业公司开具的租金(包括其他支付租金的有效凭证)或物业治理费收据或发票; 提取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需是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 售后公房物业修理 房地产权证; 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修理费发票; 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需是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关系)。 1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供应: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治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7、。 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供应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应供应: (1)家庭全部成员(家庭全部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供应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供应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供应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 (2)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供应本市房地产治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供应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4)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注:如在异地购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在借款银行或交易中心的,需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当地交易中心和抵押银行公章才能作为原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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