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委托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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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委托合同 (一)托付人的权利义务 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归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托付事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支付酬劳。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托付合同解除或者托付事务不能完成的,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酬劳,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转托付经同意的,托付人可以就托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
2、三人的指示担当责任。 (2)转托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担当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受托人为维护托付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付的除外。 (三)托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级经济法学问点: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
3、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供应有关资存货人违反规定的,保管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实行相应措施以避开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担当。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保管人应当根据商定对人库仓储物进展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觉人库仓储物与商定不符合的,应当准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商定的,保管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商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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