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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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_乡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务治理,标准乡镇财收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治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展标准治理。 第三条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详细履行乡镇财务治理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分局应根据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立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其次章现金治理 第五条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
2、金治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特地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治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局部要准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其次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酬劳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
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出纳应依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殊规定的,还要适用特殊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
4、金使用和保管状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银行账户治理 第十三条乡镇财政分局要严格根据“乡财县管”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统一开设银行账户,未经县财政局批准,一律不得新开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超消失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五条银行支票的购置、使用和保管必需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置和使用状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特地的保管工具,发觉丧失和缺少,必需准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需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七条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精确,字迹清楚,不得更改。不准签
5、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乡镇纳入国库治理制度改革的资金支付,严格根据赫章县乡镇财政治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出纳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展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展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准时查找缘由,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 第四章固定资产治理 其次十条乡镇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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