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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韩检察制度比较研究 关键词检察制度;讨论;比拟 检察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这一制度运行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司法体制整体态势的优劣, 具有重要意义,而现实中, 我国检察制度的运转已消失需改良的地方, 引起各界关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我国东亚近邻的韩国,其检察制度颇有可取之处,特殊是中、韩两国为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而均采纳负责审判的法院和与之相对应的检察制度。虽然由于在国土面积、人口、社会环境、采纳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作为刑事诉讼一个重要组成的检察制度上存在着诸多不同,但是无论中国还是韩国,都出于同一个目的而设立、运营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制度,因而为使符合设
2、立检察制度之目的,并使之具有制度运行之效率性。 一、当代中韩两国检察机关的设置比拟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 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局部。根据我国行政区划, 同人民法院的设置全都, 共有四级检察机关。在中心一级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全国检察工作,以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该区域内的检察事务,再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一级是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特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二、当代中韩两国检察机关之职权比拟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依据我国检察法律的规定,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刑事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抗诉权以及法律监视权。而韩国检察机关享有的职权有侦查犯罪权、打算公诉权、指挥与监视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权、向法院恳求法律的合理适用、对裁判的监视执行权、指挥与监视对国家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诉讼与行政诉讼权、依据其他法令,具有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
4、他权力等。下面我们将详细比拟中韩两国检察机关都具有的刑事侦查权、提起公诉权、法律监视权等几项职权的异同。 (一)刑事侦查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由公安机关进展, 但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打算, 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刑事侦查权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行使, 人民检察院只对有限的几类案件行使侦查权。同时,
5、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可以进展补充侦查。 在韩国, 依据法律规定,警察和海关、税务等34 个特别的调查机构具有侦查权,但是,韩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的打算权只授予检察官,因此,警察和其他机关开展侦查(调查) 时,必需在检察官的指挥和监视下进展,没有检察官的许可,任何侦查部门不能开展侦查或停顿侦查。检察官在收到警察和其他调查机关的案件状况报告后,可以批示警察或有关部门进展调查,警察或有关部门在依据检察官的批示完成侦查工作后,由检察官打算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对于杀人、抢劫、诈骗等刑事案件,检事直接承受报案与控告后,认为有必要进展侦查的,交给警察机关,
6、并指挥警察进展侦查,对于认定为案件性质严峻,损失巨大的案件,如官员贪污、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环境污染、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等,检事可以直接进展侦查。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事的侦查权涉及到全部侦查领域,因此,韩国人称检察官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二)提起公诉权 对于提起公诉之前的审查起诉, 即审查案件是否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 我国法律的规定是,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请, 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打算”。刑事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展追诉的一种刑罚恳求权。详细地说,刑事公诉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公诉机关对被疑心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展审查,对于不
7、需要或不应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打算不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肯定条件且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时,打算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公诉权的存在和运作就是国家意志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详细表现。要想这种国家意志得到正确行使,刑事公诉权必需受到合理的制约。刑事诉讼由传统的仅注意被告人权利的爱护向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根底上实现被害人、被告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韩国否认私人追诉主义, 实行国家追诉主义, 而且使得在国家机关中只有形成全国统一组织体的检事独占追诉权。这种起诉独占主义, 也是韩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起诉独占主义可以保障提起公诉的适当性, 制度上
8、保障作为公益代表者的检事能够站在非个人立场的国家立场上进展公正统一的追诉。起诉独占主义与起诉廉价主义相结合, 通过给予起诉、不起诉标准的统一性, 发挥保障公正行使公诉权的机能, 为实现刑事司法的实质正义而起到制度上的保障作用。韩国检察制度的又一个特点是, 实行起诉廉价主义。即,尽管有充分证据可以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而具备追诉要件, 但依据检事的裁量可以不起诉。很多国家立法例中, 根本上都实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原则, 加以肯定程度的起诉廉价主义。 (三)法律监视权 在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明确定性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其所行使的是法律监视权,这是一项以人民检察院为监视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
9、规定的手段,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状况进展监察、催促,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的确施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力。 韩国检察机关作为行政部门,检察官作为政府公务员组成,其担当的法律监视权没有那么广义,而是分散在对司法警察官吏的监视权、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恳求权、执行裁判的监视权、以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视权等详细的职能中。 三、关于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思索 我国的检察制度作其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经几十年的探究和实践, 已经显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特点,但是检察机关重建只有短短的三十多年,我国的检察制度在司法操作中也显示出值得改良的地方。对我国在这一制度建构中不尽如人意或者说不符合实际的地方作一些思索, 并盼望能够从他国的实践中发觉可资借鉴的阅历,以使我国的检察制度更进一步完善。 解释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163。 何家弘:论韩国检察制度特色,载外国法译评2023, (1):30。 叶青,黄一超:中国检察制度讨论,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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