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细则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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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管理细则15篇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视治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视治理的目的是催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准时发觉、订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意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视治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检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展调查处
2、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其次章 监视治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治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依据年审状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状况进展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展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展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依据实际状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展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3、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以下状况下进展: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展监视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状况。 第三章 监视治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视治理的实施可实行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视审查、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产品性能监视检验等方法。依据监视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视审查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
4、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意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视检验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意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准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
5、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打算是否进展技术文件监视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依据审查结果,打算是否进展生产现场监视评审和产品性能监视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打算是否进展生产现场监视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展监视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打算是否进展产品性能监视检验。 第四章 监视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
6、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展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视审查、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产品监视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7、) (四)生产单位被撤消、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制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视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害他人学问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供应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气、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其次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
8、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检查制度 【第2篇】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治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视治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视治理的目的是催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准时发觉、订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意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视治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
9、、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检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展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其次章 监视治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视治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依据年审状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状况进展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展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
10、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展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依据实际状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展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以下状况下进展: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展监视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状况。 第三章 监视治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视治理的实施可实行年审材料审查、技术
11、文件监视审查、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产品性能监视检验等方法。依据监视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视审查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意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视检验主要监视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意产品标准及
12、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准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打算是否进展技术文件监视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依据审查结果,打算是否进展生产现场监视评审和产品性能监视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据变更状况,打算是否进展生产现场监视评审。 确需评审的,
1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展监视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打算是否进展产品性能监视检验。 第四章 监视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精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展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视审
14、查、生产现场监视评审、产品监视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撤消、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制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视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害他人学问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供应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
15、技术力气、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其次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治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视治理,标准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 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
16、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安全标志治理的矿用产品,必需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其次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 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预备案。 第七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
17、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反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 第九条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 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
18、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治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状况照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展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承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制止生产的、或发觉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
19、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4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标识治理细则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治理工作,依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治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治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治理。 其次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
20、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全都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状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展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标准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展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标准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展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根底上对申请产品进展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连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展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21、,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连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根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章: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治理名目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展工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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