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交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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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 资产管理办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之中,较之 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目前我国各类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产权交易规则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定种类繁多,且 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讨论与争议始终存在且部分尚无定论,其 中以国有资产交易尤为突出,强制清算案件中,相较于非国 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的一般性问题,清算组开展国有资产的处 置工作时,不仅面临一般性问题,还有国有资产所特有的特 殊性问题。笔者将基于在*市的办案经验,从国有企业的识 别、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分类、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 置的要点分析、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分析四 个方面
2、初步探讨强制清算程序中应关注的国有资产的要点 问题以及应对之策。一、国有企业的识别关于国有企业的称谓繁多,例如“国有企业” “国家出资企 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而关于国有企业 的定义也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现行法律法规 尚未就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予以统一,目前关于国有企业的定 的方式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评 估机构的履职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委托评估的例外情况,*令明 确两类情况,分别为*令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两类国有企业 的非公开协议的产权转让、*令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国有企业 增资扩股的,均可根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相关
3、 内容确定转让价格、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因非公开协议转 让与企业增值扩股非本文探讨主题,前述例外的具体情形则 不再赘述。其次,对于未依法评估而签订的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如前 所述,合同效力的判定,关键在于对所涉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识别。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多案例中将对国有资产依法评估的 强制性规定识别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民申字第 *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认为对于国有 资产评估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识别,从法律条文的文义和立 法宗旨两方面来看,都应认为此类强制性规定是管理性的, 而非效力性的。该案中最高院认为:对国有资产组织评估是 资产占有单位的义务而非资产受让人的义务,未依法评
4、估的 后果与责任应由资产占有单位承担。再,强制性规定并未明 确未经评估的资产不得签订交易合同,更未明确否定未经评 估所签订交易合同的效力。又,依法评估的规定的目的是为 防止恶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以保护国有资产。但是未经评 估转让资产并不必然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即 未经评估的交易价格也并非一定为贱卖。如一味以未经评估 认定合同无效,反而危及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经评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流失的,交易行为可能因构成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而被认定无效,此在(*)民申字第*案件、(最高法民申*号案件中均作出相关认定。因此,清算组作为国有资产的处
5、置单位时,除特殊情况外, 不论是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 卖的实施办法(修订)的规定,还是现行与国有资产交易 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国有资产的处置均应遵循进场 交易、依法评估的原则。四、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分析(一)涉及国有资本的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令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国有资产的形式亦呈现多样化,近 年来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LP)或持股普通合伙人(GP) 发起或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亦是常见。虽然*令第*表述 采用了 “企业”,但没有明确该企业是否包括合伙企业,因 此国有企业享有出资份额的合伙企业是否受*令的约束也引 发了广泛的争议。而,国务
6、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下 简称国资委)对此争议的观点或态度是:* *年*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即*号 令)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 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二* *年*月*日,国资委官方网站中首次公开答复*令第*是对 “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等情形进行分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应以合伙协议中的 约定为依据,* *年*日,国资委官方网站中再次公开答复*令适用范围是 依据公司法而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 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二)强制清算程序中涉及国有资本的合伙企业的处置路径 思考针对
7、涉及国有资本的有限合伙企业,清算组处置此类资产时, 应以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为本源,通过退伙(包括对内或对外转让份额)、组织自行 清算、或申请司法强制清算三*式实现处置资产的目的,个 案中的处置方式还需结合被清算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本段中笔者仅对申请司法清算进行简要探讨。首先,对合伙企业申请司法清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合 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包括:“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 解散事由出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以及第 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伙企业
8、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此即从法律规定层面,合伙企业具 有法定解散事由,但未依法确定清算人组织清算的,则可向 人民法院提请司法清算。其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清算的适格主体。根据合伙企 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适格的申请主体包括合伙人与 利害关系人。对于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两类申请主体,笔者认 为,一方面,就合伙人而言,除合伙人身份存在争议的情况 外,依法登记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有权申请;另一 方面,关于利害关系人,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第*规定“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
9、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 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又参考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第八十六条规定所 称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对合伙企业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由此可知,针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 应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资产处置问题,法律 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国资委的公开答复虽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清算组处置此类资产时不仅根据*令 等规定予以执行,还应基于合伙企业法规定与合伙协议 的具体约定确定处置方案。如若通过对合伙
10、企业申请司法清 算的方式实现资产处置的目的,则还需就合伙企业是否具有 法定的解散事由进行充分举证。综合以上简要分析,笔者认为强制清算程序中对涉及国有资 产的资产处置,清算组拟定处置方案时均会遵守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且会参考各地高级 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例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 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修订)。但是,值得注 意的是,清算组还需根据国资委等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国 有资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案件中国有资产的类型、 出资人性质、控制权等具体情况综合拟定处置方案。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具体为:(一)中华人民令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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