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应税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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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应税范围 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1.视同销售 以下情形视同销售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供应效劳;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非经营活动 以下情形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意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
2、)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供应“取得工资”的效劳。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供应效劳。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非境内 以下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效劳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效劳。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根本规定 交通运输效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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