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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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珠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各项安 全生产管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煤炭法、矿山 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 定本办法。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第3条:实行部门负责制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违纪违章的 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对于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区队)的主要 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50%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区队)的矿级领导未及时责成部门处理的,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 的20%进行处罚。第4条:矿对于违
2、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 全矿长或安全科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公司财务进行罚款。对于受罚人 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 三违现象,并能深刻认识自身所存在问题,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 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 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 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对于在二 第48条: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 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 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第49条
3、: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 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 /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50条: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 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 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51条: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 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 矿研究处理。第52条: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 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46条的规 定进行处罚。第53条:对自
4、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 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54条: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 者罚款50元/次。第55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 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 50元/次。第56条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验收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确定整 改责任人,并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凡在限时整改逾期后仍不符合 要求的,将根据再次整改所需费用的2倍进行处罚,对逾期仍未进行 整改的,按整改所需费用的2-4倍进行处罚,并重新组织人员代其整 改,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作业班组承担。质量验收人
5、员在验收过程中不 负责任,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造成工程出现严重问题时,对所参 加人员处200-3000元罚款。并追究和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额的50%。 第57条:井下带班矿长应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的通风、瓦斯管理,凡使 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人管理通风机、风筒、并实 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安装风筒末端传感器,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 开,违反上述要求者发现一项处罚200元/次。第58条: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 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 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 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
6、对责任者罚50元/次。(二)部门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第59条: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 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第60条: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 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 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 组织追查处理。第61条: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 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100元/次, 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第62条:各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
7、落 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5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 造成重伤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63条: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 处罚意见交安全科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 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第64条:各部门管理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 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 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第65条:各部门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 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 100元/次,造成
8、重大事故的分析处理。第66条: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罚款100元/次。第67条: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 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 次。第68条:工程指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 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三)生产、辅助区队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第69条: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 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另分析处理。 第70条: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 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
9、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 成重伤以上事故的另分析处理。第71条: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 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造成事故的另分析处理。第72条: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 次罚款100元。第73条: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 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 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第74条: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 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 班处
10、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 则,罚责任者50元/次。第75条: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第76条:负责人对调入本科(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有经验的 老工人带领,否则,罚负责人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负连带 责任。第四章、采掘生产安全管理第77条:现场作业班组及个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不进行处理 和不汇报,对班组负责人或现场作业人员处以50-500元罚金,造成 事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78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第79条:加
11、强井下顶板管理,井下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发现重 大隐患不及时有效措施处理,继续指挥作业或对违章作业不予制止和 处罚,甚至隐瞒不报,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1000元罚款,现场作业人员200-1000元,现场作业人员对安全 管理人员所指出的安全隐患不予理睬,不及时整改,继续违章作业的, 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现场负责人员3()0-1000 7E,现场作业人员200- 5()()元,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承担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第80条: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安 全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违者罚款100500元。第81条
12、:采掘区队每个硬头每班不少于3人上班,少1人罚款20元, 少于3人(不含3人)不得下井作业,并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 200元。(全岩硬头打炮班不少于二人。)第82条:采掘工作面人为造成空班2小时以下的,每班罚款200元。4小时以下每班罚款50()元,超过4小时以上罚款1()0()元。第54条:采掘区队现场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超过1小时,即延迟3()分 钟下井或提前30分钟出井的,每人罚款10元;延迟1小时下井或提 前1小时出井的,每人罚款20元;延迟2小时下井或提前2小时出 井的,按空班处理。特殊情况需延迟下井或提前出井的,必须汇报矿 调度,经值班领导同意。第83条:采煤作业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施
13、工,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 其情节轻重罚款5()5()()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当班负责人的责任。 第84条: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矿长) 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发生 影响生产的因素,班(队)长或值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 当班班长(队长、带班矿长、跟班管理人员)各50200元。造成空 班的,按空班处理。第85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12条长钢钎、支护工具和支护 材料,否则按每项罚施工队10()20()元。第86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 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区队100元。第87条:有重大隐患未向矿调
14、度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负责 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第88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规定采 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否则扣罚区队200500元/m,并承担返 工费用。第89条:采掘工作面机械设备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 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5()1()()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严禁 在刮板运输机上行人。第90条: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大锤回柱放顶,否则罚款 50200元/柱。第91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责任人员2005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元(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第92条:伪顶伞檐不处理
15、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施工队跟班管理 人员和班长100500元罚款,第93条: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 不及时处理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第94条: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扶正 重新打牢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款50500元,并追究区队跟班管理人 员和班长的责任。第95条: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 时更换或补架。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 款100元/次。第96条:掘进工作面锚杆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操作,凡不符合 要求的,每米给予责任单位扣款100元,并承担返工费用。第98条:回采时,
16、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2000yc o第99条: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 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人为超宽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 50-1000 元/米。第100条:煤巷掘进钢架棚支护规格为棚距0.7米,并背顶背帮,如 出现棚距大于0.8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歪斜等现象, 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架,并限期整改,其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 担。第1()1条:掘进巷道所使用临时木支护材料尾径必须大于12cm (去 皮),否则每发现一条罚款5()元,并要求更换。第102条:掘进巷道的锚喷、水沟、轨道铺设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 求,否则每发现
17、一处罚款50元/米,并限期整改。第103条: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 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第104条: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 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第1()5条: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 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10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 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第106条: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 负责人罚50元,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 位造成上述情况的,另分析处理。第107条:锚喷巷道不按规
18、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 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 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200 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第108条:刮板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刮 板机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第109条: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 长各30元/次,罚施工队负责人50元/次,直至停止使用。(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 者。(
19、3)扒装机距磕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 各罚款30元,对该队负责人罚款50元/天。(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 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00元。(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 元/次。(6)扒装机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作他的处罚当班班长、司机各 100元第五章、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第110条:领用火工产品后,必须将炸药和雷管进行分离按规定运至 使用地,严禁途中有丢失、私下借用等行为,严格执行领用退库管理 制度,必须达到账、账相合,账、物相合,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 500元-5000元,严禁
20、有偷盗火工产品行为,违者罚款外并报公安机 关处理,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予开除本矿(对 举报者奖励相应罚款的全额)。第111条:炸药库的发放工、看守工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把关, 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禁脱岗、空岗。严格按规定收、发爆炸 物品,违者罚款5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第112条:坚持井下炸药、电雷管领用退库制度。地面、井下用车辆 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当班负责人或爆破员50元/次。凡剩 余炸药、雷管当班不退库,私藏井下的,对该区队或当班爆破员按炸 药50元/条、雷管50元/发给予处罚。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药100元 /条,雷管100元/发
21、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第113条: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 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 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第114条: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 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 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第115条: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 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 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第116条: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
22、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 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 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第5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 派工单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 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室一份。对于在派工单期限 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第6条:矿各部门对下属所有员工每月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 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部门名次前2位人员,考核当月给 予50元奖励,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部门名次前面2位的人员,矿授 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对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员
23、工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员工奖100元。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部门推荐,矿委会及安 全科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 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 2002000元奖励。(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 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 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 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50()元奖励。(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20
24、()5()()元奖励。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 究处理意见。第117条: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 /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一引药一黄泥 一水炮泥一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第118条:煤巷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 /次。第119条: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 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 头罚放炮员50元/个。第120条:放炮不警戒,罚当班班长200元,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罚 款100元,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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