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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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一、每个村民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二、未婚青年必须自觉参加婚前相关优生优育知识培训,实 行晚婚晚育,严禁早婚早育。四、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二十条规定,可以再生育对象且前一 个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必须要先领证后取环再怀孕, 未领生育证怀孕的,14周以内预征社会抚养费500元,及时补 办生育证,14周以外原则上要求终止妊娠。五、计划生育待孕育妇,怀孕后必须及时向村报告孕情,怀 孕3个月后一律不得外出,必须在家待产,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 理与服务,隐瞒孕情超过14周要求终止妊娠。六、实行定点分娩。生育地点为本县范围
2、内的医疗、卫生、 保健机构及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外生育或在家分娩视作生育不定 点,合同履约金一律转为罚金。七、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生育。计划 内自然流产的必须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且在 12小时内报告村书记、主任及计生专干,否则一律视为选择性生 育,属一孩的视作已生育一孩,属二孩的取消生育指标,并相应 落实上环或结扎手术。八、生育一孩后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后42天以外,70天 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户口在本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 划生育光荣证的给予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孩子16周岁止, 每月发给10元的奖励费或享受2000元一次性奖励,免去夫
3、妻双 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承包和划分宅基地时给予 优先、优惠等。第十六条村每年评选一次“守公约、做主人”先进个人,对 当选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十七条因失职渎职,导致生育指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 实等项服务不及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到位的,瞒、漏、 错报人口出生和新婚等计生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 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有关程序给予扣减补贴直止罢 免职务的处分。第十八条年内有一次违约行为的户,不能参加年终评先树优 活动,有两次以上违约行为的,取消已授予的“文明幸福家庭”、 “五好会员”等荣誉称号;连续两年有违约行为的,暂停村里规 定的有关
4、优先、优惠、优待照顾。待改正后,经村民会议评议并 报村委会批准后恢复享受资格。第十九条:我村在美丽乡村建设户户路硬化不能超过一米, 每户院坝硬化不能超过20个平方,户户路硬化征用任何家土地 必须无偿让出,第二十条本公约由史家街村村民会议或史家街村村民代表 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公约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第四篇: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012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 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民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 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村民委员 会组织法和XX省
5、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村计划生育 群众自治章程,特制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 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一、学习并遵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 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 育协议(合同)。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 知识。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 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 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证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 孩及以
6、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或报 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 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XX省社 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 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 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 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 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 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 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
7、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 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 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 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 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 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 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 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 以5
8、00元以上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生殖保健服务证;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 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 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 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 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 困难户。十、对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按照XX 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9、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 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 孩生育证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 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 处理。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 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 自觉遵守,履约诚信。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 会、村计生协
10、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 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 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第五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 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积极参与计划 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 “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 讨论
11、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第二条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 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第三条为保证本村规民约的全面实施,村委会(下称甲 方)与育龄群众、未婚青年(下称乙方),就结婚、怀孕、生育、 节育、奖励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作详细的约定。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及时采取入户宣传、免费发放宣传品、广播宣传、墙报宣 传等形式,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 等知识。2 .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向乙方宣传计划 生育服务管理的内容、要求和程序。3 .按照生殖保健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办理相关规定,协助符 合生育
12、政策手续齐全的育龄夫妇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保 健服务证和申报再生育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乙方说明 理由。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XX 县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证等证件即审即办。4 .公开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奖励优惠政策条件、计生政策法 规及各种计生服务管理规范措施,为乙方“知情”创造必备条件。5 .积极开展宣传,让乙方了解五种以上、掌握三种以上的避 孕节育方法,在“知情”的基础上,及时通知并组织乙方落实以 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可靠、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6 .将拟生育名单、拟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长效节育奖 励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等各类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名单张
13、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7 .免费为乙方提供避孕药具。在乙方生育一孩后,免费为乙 方提供上环(皮埋)等节育服务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生育二孩 后免费为乙方落实长效绝育手术并及时提供随访服务。8 .对于乙方政策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免费提供补救 措施技术服务,并享受由镇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提供的上门随访 服务。9 .为育龄妇女孕检对象开展免费的孕(环)检、生殖健康服 务。在充分尊重群众,相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群众,依靠群 众的基础上落实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协议。公认诚信对象每年开 展一次生殖健康检查,上门访视一次;承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一 次孕(环)检,上门访视一次;行为诚信对象每年开展二次孕(环
14、) 检,上门访视一次;退出诚信服务管理或被取消诚信服务管理的, 依据XX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落实一年四次孕(环) 情检查。10 .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夫妇提供相关服务,需要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的免费办理。系孕(环)检对象的,与其现居住地计 生部门取得联系,方便其在现居住地享受孕(环)检服务。n.每两年至少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次妇科病检查,同时为乙 方随时提供政策法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12 .当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负责向乙方做思想教育工 作,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据事实动员乙方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 参加镇、村举
15、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 培训;结婚必须领取结婚证,有权自主选择生育时间。符合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要生育的,到镇计生办登记 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或申报再生育。14 对下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向各级主管部门通 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私自摘取宫内节育器、私自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超生的;政策外生育、怀孕,违法收养、送养的;假二女户、假死亡、假手术、假证明的;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乱收费、乱罚款、违反规定行政乱作为的;瞒报、漏报、虚报出生人口及出生性别的;
16、15 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 征收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办 公室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16 在怀孕60天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享受甲方技术服 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17 在生育子女后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情况。生育一孩的在产后 42天内选择采取放环或皮埋节育措施,剖腹产的须在180天后 采取放环、皮埋等适宜的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在产后42天内 落实绝育手术。不能采取上环、结扎措施的需经县计划生育服务 站鉴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采取其他避孕措施。18 申请享受奖励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甲方如实提
17、供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簿、照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的原件 及复印件。19 无措施或采取放环(皮埋)或女性绝育不满一年的,接受 计划生育诚信管理,签订管理合同,系担保诚信对象需交纳担保 金不少于1000元,享受孕(环)检、生殖保健及上门访视服务; 政策内待孕对象需每月接受孕情访视一次。20 必须妥善保管甲方免费发放的各种宣传品、宣传服务袋、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生育证等 各种计划生育证明证件。9.政策内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做 终止妊娠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具 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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