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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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 1、签名、盖章问题:签章就是对合同认可的表现形式,对合同落款局部签名或盖章后,说明已承受合同的内容,除非能证明合同的签名、盖章是受胁迫的。假如缔约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则落款局部须由本人亲自书写,并且是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假如缔约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由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当事人也可以商定实行落款的方式,选择盖章加签名或只盖章不签名的形式。一般状况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订合同时,必需加盖公章,而签名则可选择。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供应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托付书。 2、
2、加盖的公章应清楚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正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签订之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准时归档保管,以免丧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治理制度,对合同进展标准治理。 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商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见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
3、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局部,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留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分。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商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处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五)、签订以后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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