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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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3) 云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云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公 告 2023年第5号 云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已于2023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云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和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
2、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全部权人。 物业效劳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效劳的企业。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效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综合治理效劳、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效劳、绿化养护等内容,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合同的商定一
3、笔计价收取。收费标准应当与效劳工程的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效劳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八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根据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将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等有关状况进展公示。 第九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效劳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整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效劳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效劳不同类型、效劳等级
4、标准、效劳内容以及物业效劳本钱、业主承受力量和当地社会经济进展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准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当地物价水平变动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本着公平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由物业效劳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进展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物业效劳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
5、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复印件; (五)批准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六)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的会议纪要; (七)价格、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配套建立的社区效劳设施(社区医疗卫生效劳、居委会、派出所、非营利性的社区活动中心)的物业效劳收费,根据同区域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执行,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根据房屋全部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效劳收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自物业交付
6、业主之日开头计收,以月、季、半年或一年为交费时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区域、同类别、同构造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效劳费。 车库 (车位)的物业效劳收费可按车库 (车位)的数量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效劳收费属于临时性收费,当业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并自主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后,应当重新商定新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据业主的托付供应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工程,效劳酬劳由双方商定。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物业效劳企
7、业承受托付代收前款费用的,托付单位应当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由托付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商定。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代收相关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票据,并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物业效劳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或者因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其次十条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一条 物业
8、效劳企业利用物业效劳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所得收益和资金使用状况每年至少向业主公布一次。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依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商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三条 业主进展室内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
9、向业主或者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室内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详细标准及其治理方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四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效劳本钱。设施设备修理养护在保修期限内的,其修理养护费用由保修单位负担,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收费本钱。 未建立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全部受益的业主据实分摊。 其次十五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实行出入证治理的,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肯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
10、置或者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可以按制作本钱收取工本费。出入证的免费数量及制作工本费详细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在备案期间,发生物业效劳企业变更、治理面积或者治理效劳标准变化等状况,经双方协商需对物业效劳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其次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已承受托付实施物业效劳并相应收取物业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 其次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接物业效劳工程时,应对物业效劳范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验签收,并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示。 其次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
1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进展保险的,应当准时将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等有关单据进展公示。 第三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理制度,不断改善经营环境,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第三十一条 对物业效劳及其收费有争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对违法违规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有权向当地价格、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
12、效劳费用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或者其它单位独立的住宅小区没有选聘物业效劳企业,而是由本单位或者下属机构进展物业效劳的,可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就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向职工进展说明,征得职工同意后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实施前业主已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了物业效劳协议或者物业效劳合同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根据协议或者合同商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建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702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 篇2:红河州物业效劳收费
13、治理实施细则(2023) 红河州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第一条 为标准我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国家进展改革委、建立部关于印发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86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云价综合2023121号)、一般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中物协20231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红河州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治理。 第三条 本州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商业
14、用房)前期物 业效劳收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由各县市进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依据各县市实际状况制定补充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备案。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商业用房及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照红河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以下简称指导价标准)。 第四条 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工程分为综合治理、房屋治理、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养护、帮助维护公共秩序、清洁卫生、绿化养护治理等六项;每项物业效劳收费分为三个等级,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依据不同的效劳要求、
15、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状况,按相应效劳工程和等级进展确定。 第五条 物业效劳工程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在州发改委备案,同时报州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备案。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在县市发改局及住建局备案。 第六条 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商业用房)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与其所选的物业效劳企业依据指导价标准协商确定,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备案回执中列明的收费标准作为购房合同中商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备案时需供应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治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总平面图及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
16、停放平面图(室内、室外或地上、地下); (三)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效劳托付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四)物业效劳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物业效劳收费标预备案审核通过后,赐予备案回执。前期物业效劳若供应指导价标准最高效劳等级中未涵盖的效劳内容、效劳深度时,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在收费地点进展公示,公示内容须载明所定等级对应的指导价标准中列示的收费标准、根本要求、分级效劳要求的详细内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等级所确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指导价。 第八条 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并与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合同应当明确商定依
17、据指导价标准确定等级对应的物业效劳工程、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提倡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收费标准若发生变动时可在指导价标准范围内拟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备案,备案时供应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物业效劳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托付合同复印件;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 (五)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的会议纪要。 第十条 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效劳工程的相应等级
18、组合确定。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为各效劳工程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指导价标准中各工程的收费标准,由各工程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利润构成。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房屋满意交付使用条件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日期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收房屋,其房屋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交纳。未满意交付使用条件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物业效劳费应当由开发建立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 第十二条 配有电梯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住宅小区,其设备的修理保养及运行费用不含在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中,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外支付,其费用按本钱收取,可由物业效劳企业实行代收代管。实行代收代管的物业效
19、劳企业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并定期公布收支账目,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绿化养护及物业工程配建的蓄水池、化粪池、室外雨污管网的清洗清掏费用(不含修理)已含在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中,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另行收费。物业效劳企业对蓄水池(罐)每年至少清洗二次,清洗后的水质必需到达自来水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业主自有产权车库(位)(含地上、地下)的物业效劳费,按同区域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保管效劳收费由业主与效劳企业另行商定,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效劳收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效劳费。 第十五条 对住宅小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
20、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含开发商移交业主的规划内车位。对业主共有车位的治理使用方法及收费标准应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公司或托付治理单位在物业效劳合同中予以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状况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业主物业效劳收费的指导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建立之前,业主共有车位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可暂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的基准水平执行。业主共有车位有偿停放的所得收益扣除正常的治理效劳费用,其余应用于小区公共设施修理或公共效劳等方面的支出,并按物业治理的相关规定及合同商定的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状况,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
21、屋进展装饰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与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商定装修保证金的金额和用途,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支付,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23元。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房屋时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装修完成后,经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业主。 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准时修复。若装修业主不能准时修复的,可按双方商定使用保证金对装修造成损坏的部位和设施进展修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复后装修保证金有剩余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在修复后6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若
22、保证金缺乏以支付修复费的,业主应在修复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房屋装修单位收取装修治理效劳费、装修期间的电梯使用费(电梯增容费)或变相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治理的,按每人每证收取10元出入证工本费。 除前款向房屋装修单位收取的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擅自向进入住宅小区为业主供应配送、修理、安装、中介等效劳的人员和其他来访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装修产生的垃圾由物业效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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