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协议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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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质量协议书6篇 以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为根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规本着诚恳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进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需方从供方选购的材料、零件、单元或商品(以下简称订购产品)有关供方质量保证签订如下协议,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一条 目的 供方向需方交纳的全部订购产品,必需符合需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构造、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供方保证向需方供应满意品质要求的订购产品。 其次条 质量要求规定 1、供方产品根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公布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未供应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
2、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章、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封样样板为准。 2、有关订购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供方制造订购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列图纸、规格书等进展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也必需确认。 (1)由需方做成,正式交给供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含需方托付供方做成之图纸、规格书、样品等,以下称选购标准)。 (2)由供方做成,需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 3、供方向需方交订购产品,必需符合需方向供方订货时的最新选购标准或交货标准。 第三条 遵守法律、法规等 1、
3、供方须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等规定。 2、供方从需方正式接收的选购标准,假如推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规定等时,要马上向需方报告、协商。 第四条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1、 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O9000XX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治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良效劳。 2、 供方有责任让其子供给商建立和维持一个有可比性的质量治理系统来保证供方从其子供给商处购置的或外加工的零部件中没有不合格品。 (1)需方可以要求供方供应证明文件,说明供方自己已经确认了其子供给商所运行的质量治理体系的有效性。 (2)供方子供给商的产品或零部件发生任何质量问题,供方应给需方供应时机
4、对其子供给商进展审核。 (3)对于供方重要的子供给商,需方有权要求对该子供给商进展评估,评估结果将要求到达需方的标准。 3、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检查其质量治理方法是否到达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展。 4、供方允许需方接近全部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状况下,供方为保证其商业隐秘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承受。 5、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应给供方。假如需方认为应实行一些订正措施,供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规划,在肯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应需方。 6、供方指定质量保证体系治理及经营的负责人,依据
5、需方要求,事先向需方提交书面资料。负责人变更时,要通知需方。 第五条 生产质量保证文件的预备和整理 1、 供方须供应其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2、 供方须供应订购产品的物性表、ROHS、FDA、REACH、PAHS或食品卫生认证。 3、 需方要求供给商填写的符合ROHS声明、生产商、经销商考核调查表、供给商档案、供给商守则等资料。 4、 关于订购产品,供方做成制造工序中详细标明的制造治理工程特性、标准等的治理工程图。 5、 供方做成明确表示操作挨次、方法条件、留意事项及使用设备、工具夹具、计量计测器等的作业指示书并以此为基准,对作
6、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全面指示。 6、 需方要求供方供应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供方选购物资质量保证 1、供方保证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料完全符合该订购产品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 2、供方得到需方的恳求,在给需方交货的同时,将其子供给商的质量证明交给需方。 3、供方用于制造订购产品使用的物料,如由需方有偿或无偿供应,或向由需方指定第三方选购,其制成订购产品的质量全部由供方保证。 第七条 设备、模具、工装工具等的预备及治理 1、供方预备为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机械、模具、工装、夹具、计测器、试验机等(以下称制造设备), 为充分保证质量须进展必要的准确度的维护治理。 2、供方得到需方的
7、恳求时,要将供方可进展的制造订购产品所必需的制造设备准确度治理书面提交给需方。 第八条 供方外协厂的治理 1、供方不允许将订购产品的制造全部托付或承包给第三者(以下称供方外协厂),供方可将订购产品制造的一局部托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但以选购标准为基准的订购产品生产的一局部,供方托付或承包给供方外协厂时,必需事先向需方申请并取得需方的认可。 2、供方外协厂制造的订购产品是否满意质量要求,供方对需方负有全部责任。 3、供方为了确保质量,在供方外协厂也要确立必要的质量保证体制,对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事实状况进展检查等。 4、需方以及使用订购产品的用户当中,需方指定人或其代理
8、人有必要对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进展确认时,供方应切实联络其外协厂,同时帮助他们顺当进入供方外协厂进展该检查。 5、需方认为供方外协厂订购产品的质量保证体制及质量保证活动需要改善,与供方协商并通过供方积极与外协厂寻求改善方法。 6、若供方完全不从事生产而特地进展第三方产品代理经营活动,由供方对订购产品质量全部向需方负责。 第九条 订购产品的形状和包装等 1、为防止质量劣化,对所交货物之形状、捆包、打带、拖盘及运输方式等,要实行充分而必要的爱护措施。 2、需方依据需要经过与供方协商,可打算供方所制订购产品之形状、数量、包装方法、规格书及运输方法等,而且供方在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
9、到需方的成认。 第十条 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 为确保订购产品满意质量要求,供方在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要实施必要检查。但需方要求时,供方与需方讨论打算该检查基准的全部或一局部内容。 第十一条 提交检验记录单、治理质量记录 1、 应需方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其具体内容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2、 供方有订购产品的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要在作为文件保存要求的执行期限内妥当保管,应需方要求,允许需方阅览或向需方提交其副本。 第十二条 批量可追溯性治理 为使订购产品的批量简单追踪,供方应依据供需双方另行商定的方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展切实治理。 第十三条 验收检查
10、 1、供方所交全部订购产品皆以满意质量要求为前提,需方可实施免检选购。 2、与前项规定无关,需方认为有必要时,依据另行规定的检查期间及基准可实施对订购产品的抽检或全检等验收检查(以下称验收检查)。 3、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交纳替代品或按需方指示进展处理。需方有权直接整批退货、选择使用、让步接收或加工修理使用。对于直接退货的,供方应包换合格品;对于选择使用的,从次月货款中直接扣除不合格产品相应货款,同时供方要担当选择所产生的费用;对于选择使用缺乏需方使用的,需方可要求供方依据订单数量补足;对于让步接收,则按质论价;对于需要加工或修理后才能使用的,
11、一切加工或修理费用由供方担当。在此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和损失的,由供方担当。 4、非第一次验收合格时(至少上一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供方需按需方要求供应所进展的不良缘由分析及改良实施记录的见证性资料,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使用,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停产、欠产,进而影响需方生产订单完成所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担当。 第十四条 样品检查 1、供方按新规定向需方交货或依据第十八条及其次十条设计、制造条件等变更后初次向需方交货前,按供需双方另行协议的规定,供方将该订购产品样品进展报验,并将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查报告附上(假如订购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涉及的模具工艺参数检验工程)。 2、为
12、保证供方新订购产品批量质量,在供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供方须向需方供应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需方收到供方样品时,按与供方协商另定的方法马上对订购产品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称样品检查)并将其结果通知供方。 3、供方按第1项向需方交纳样品后,全部订购产品样品检查合格后才能着手生产,但得到需方特殊成认时,可在样品检查合格之前开头生产。 4、订购产品样品不合格时,采纳第十三条第3项、第4项规定。 第十五条 限度样本封样 1、选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的数值等,不能明确用官能检查推断的检查工程的,供需双方协商后,由需方或供方作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 2、限度样本封样由需方和供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
13、时不能失去其特性。 3、依据详细状况规定限度样本封样的有效期限,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准时重新确认,更新或转变。 第十六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 1、各项检查过程中发觉的不合格品,需方有权从应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不合格订购产品的等值金额,假如是预付款,需方有权要求还款。需方有权要求马上更换货物或选择适用的法律所给予的任何权利。 2、 需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供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局部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供方担当。 3、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供方作出返工或实行其他手段再经需方检验合格的,需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需方对
14、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供方需付筛选的人工费。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方2天内、本省供方3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托付书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当月至少取消供方一次付款资格。 4、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展折价惩罚,并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承受需方的折价。 第十七条 设计、制造条件变更的联络 1、供方在做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订购产品质量
15、的规划性变动以前,应征得需方的批准,尤其是在以下项下变更时,马上将此事书面报告需方取得需方认可。否则一旦发觉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展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惩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惩罚。但预先已取得需方认可,对订购产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 (1)设计变更:给需方交货开头后,订购产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 (2)新造、更新、改修模具:制造订购产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 (3)变更制造方法:订购产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4)制造场所、供方外协厂变更:制造订购产品的供方工厂或供方外协厂变更时(更新外购时、或
16、从外协厂转回供方工厂时) (5)资材的制造商和供给商有变更时 2、需方由于自身理由,有必要对订购产品实施第1项下所列变更时,马上书面通知供方,供需双方在协商根底上实行变更。其中涉及到需方订购产品第1项第(1)、(2)、(3)之一变更时,供方必需提前猎取需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 3、供方对订购产品所做的改动,包括第1项和第2项的改动,任何状况下都要取得质量证明并备好相关文件,在需方恳求时向需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需方供应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需方验证认可后,供方才能供应更改后的订购产品;假如样品没有得到需方认可,供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供应产品。 第十八条 质量特别的联络 1、明显地不行
17、能到达已订协议项下的例如质量特性、期限、发货数量等要求,设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预期或已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它质量特别时,供方马上与需方书面联络,供方还应在发货后将这些已知的变化状况通知需方。为了能快速解决问题,供方应供应必要的数据和实际状况。 2、需方在收货、检验、制造、使用中及在市场流通中,发觉与质量要求不符及质量特别时,马上与供方书面联络。 第十九条 缘由调查及防止再发生等对策 1、前条质量特别一经发觉,供方马上调查其缘由,并向需方提交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打算防止再发生的必要对策,得到需方认可后实施。 2、需方针对前条质量特别缘由有必要进展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供方要积极协作。 其次
18、十条 质量保证责任 1、经需方确认,质量问题确属供方责任造成的,供方应根据需方要求即时进展整改,提高后续供给之产品质量;以供方引起重大质量事故的,需方有权视状况或在一段时间内,停顿下单或取消其供给资格。 2、此条涉及损失赔偿责任以双方签订的根本供货合同中的质量责任条款为准。 其次十一条 修理备件的供给 1、需方向供方购订购产品期间至使用订购产品生产制造完毕、中止等,或订购产品因销售完毕、中止,需方不再向供方订购产品止,需方对该制品或对需要订购产品的厂商负有供给修理零件义务期间,供方遵守需方要求,向需方免费(3年之内)或有偿(3年之后)供给订购产品或零件。其详情双方另行协商打算。 2、需方收货3
19、年内若发觉订购产品有瑕疵,且累计不良到达2%的,供方须向需方完全免费供应该订购产品或零件作为需方备件,直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顿备件的供给。 3、需方每十年须更换备件,供方有责任在常规供货后十年内供应所述备件。供方在得到需方书面确认后可被允许停顿备件的供给。 其次十二条 专家沟通 供方有责任推动零部件的零缺陷目标,依据现状制定改善规划并以此为推动目标,供方最长不超过每季度一次派质量技术专家到需方现场,就订购产品的质量改善目标和解决方案驻厂沟通,详细派驻人员、沟通频次及驻厂时间由供需双方共同协商打算。 其次十三条 备忘录 本协议签订后,供需双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做成书面备忘录形式,经双方
20、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产品质量协议书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1、目的 为确保甲方质量,保证体制有效运行;确保乙方供货质量的稳定,满意甲方用户的最终产品需求,防止不合格品配套的发生,特签定本协议。 2、适应范围 本协议适应供应甲方产品配套的乙方。 3、双方合同涉及的内容 3.1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当精确无误的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质量保证期限。 3.2甲方如需要对已下达,但尚未执行的合同(订单)内容进展更改,必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准时向甲方代表确认并订正合同(订单)内容。 3.3甲方向乙方下达的合同订单,应附加工、购置产
21、品的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甲方不能明确提出的质量技术指标可使用国家标准或由乙方代为提出,双方同意后形成书面记录。 4、质量标准的说明 4.1甲方通过图纸、标准或指定样件等方式,向乙方说明产品的质量标准。 4.2对甲方提出的质量标准有异议时,或者盼望变更时,乙方须向甲方提出申请,进展协商确定。 4.3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合格率: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产品不得低于%,质量保证期年。 5、质量检查确认 5.1乙方依据双方协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出具乙方每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交乙方产品的检验基准书、
22、QC工程表及其他此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给甲方确认。 5.2质量检查供货初期在进展,正常时在进展。 5.3属双方协定或国家强制性检验的工程,甲方或乙方不能完成检验时,必需在甲方质量治理部门指定的国家试验机构进展,检验发生费用由乙方担当。 5.4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到乙方的生产现场,对配套件进展检查,或是对乙方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展监察。 5.5当乙方的生产场地发生转变或关键工序、设备发生转变时必需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认可。 6、乙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配套发生的问题符合下面某一项时,乙方要负责下述7.1所商定的赔偿责任。 A:未使用的乙方产品完全不符合甲方的质量技术要求; B:乙方单方面缘由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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