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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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建设 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行为,保障农村建房需求,节约 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衢州市农村住房建 设管理条例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 2023) 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一、管理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 划和村庄规划。编制规划应当尊重历史、顺应自然地理格局、维护群 众利益,鼓励农民
2、向中心村、镇或城镇集聚。(二)坚持耕地保护原则。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 内闲置宅基地、原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把握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坚持宅基地集约节约使用,严格控制 宅基地面积,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四)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执行农民“一户一宅”的法 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需拆除原旧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 体经济组织。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综合执法人员和村农民建房管理 人员要定
3、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日常巡查,一旦发觉违建状况,要在第一 时间制止违建行为。4.竣工验收到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主体完工后,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检查验收。验收时,实际竣工占地 面积在批准建房面积(按垂直投影计算)内(含),实际竣工建筑面 积在批准建筑面积误差在3%范围内(含),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 形的,验收通过;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允许误差3%范围外的,则验收 不通过,经整改合格后,可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 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并交付使用。(三)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和县综合执法局开展 联合巡查、检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民建房规划 审批工作、批
4、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按照抽查方式,对审批台账、建 房现场进行检查,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审批。 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 并视情况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监 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农民建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未 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房行为,责令停 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上报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以及逾期不履行的, 依法依规强制执行。(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原则 上建设住宅必须先拆后建,确有特殊需求的,需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出示
5、意见书并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内 公示7个工作日;新房建设竣工后,旧宅必须拆除到位的。拆除旧宅、 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 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1 .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该处土地的;2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或通过集中安置实 现户有所居,原宅基地依法应当收回的;3 .宅基地所有权人消亡且无人继承宅基地上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的;4 .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5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八、法律责任(一)县农业农村
6、局、资规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在农民建房 管理和监管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发觉徇私舞弊、监管职责 履行不到位等行为,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二)县人民政府将农民建房管理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村领导等其 他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问责:1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辖区内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重大,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2 .发生农民建房违法占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3 .对违反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制 止、查处不力的;4
7、 .对违反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三)村主职干部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有应当受理 而不受理、不及时讨论上报、对材料真实性把关不严、帮助申请人骗 取批准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九、其他事项本方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开始施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常山县农村建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采纳反馈情况表序号提出意见单位 /个人联系方式提出意 见条数具体意见负责人:经办人:时间:2023年 月 日二、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三、
8、职责分工(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住 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给予保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 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利用等工 作;县资规局负责在农村住房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工作,依 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住建局负责更新农 村住房通用图库、提供免费修改服务、建设指导和农村住房安全监督 管理和建筑风貌引导等工作;县综合执法局及其赋权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农村农民违建设行为的处置。(二)农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统筹组织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资规、住建、综合执法等工作
9、人 员成立农民建房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第一责 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审核批准农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 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工作。(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 山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民主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常 政办发201858号)建立村宅基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村宅基地 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按照“依法、民主、公开”原则,加强农村村 民建房日常管理:1 .推动制定、完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村规民约;2
10、 .审查建房资格、家庭人口、旧宅情况,且对真实性负责;3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农民建房审批事务性工作;4 .对建房过程中违章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5 .做好拆除后原宅基地收回、调剂、分配工作;6 .协调解决村民用地和建房中纠纷;7 .根据本年建房需求,制定年度用地计划;8 .组织发动本村乡村建设工匠定期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监督建 房户与乡村建设工匠合同签订和履行;9 .谋划符合本村的乡村风貌建设风格,选定一种或多种通用图户 型,由村民代表大会议定后完善至村规民约中。四、规划和用地(一)统筹推动“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规划农 村宅基地布局
11、,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 后报县资规局备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合理支配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支配,专项保障、实 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三)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县资规局依据农 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宅基地地块的审批。五、建设标准(一)农村住房建设要科学选址,必须避开以下区域:1 .永久基本农田;2 .地质灾害危险区;3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4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5 .河道管理范围;6 .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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