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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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XX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XX市 建设委员会一、办法产生的背景及实施概况办法产生的背景我 国于1997年n月1日颁布我国第一部直接针对建设领域的法 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程 建设领域走上了法治轨道,也是在此法颁布后,出台一系列与之 配套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国务院令 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是国家层面的关于工程建 设质量的法规。XX省早在1995年8月9日的XX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通过了XX省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并颁布实施。根据国家
2、颁布的法律和相应的法 规,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 年12月28日在通过关于修改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决定,并以省九届人大第61号公告公布了现行的XX省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市根据国家、XX省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XX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要求,通过正常的 程序,于2003年10月8日以政府令(2003第195号)的形式 公布了本办法。后随着国家与省相关法律与法规的变化,结 合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并于2005年以政府令第214号再次予以公布,形成现行的办 正性。施工单位的评估意见办法中针对施工单位的直接条
3、款 只有第十三条,含8款。施工单位对各款的合理性评估总体水平 较高,其中单位负责人对第十三条的合理性评估达100%;中层管 理人员及项目4经理意见较集中地对其中的款(A)的合理性提出了不同意见,该款为“其他应承担的责 任和义务”,就目前情况来看,不少界定不清的质量问题均推到 施工质量上来,因此,这样笼统地提法使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不明确,且施工单位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会造成施 工单位过多承担责任与义务,而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款(三)中没有提到施工机械问题,随着施工要求的提高,施 工机械的增多,应将施工机械选用列入施工方案之中,或直接将 施方案改为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的评估意见办法
4、中充分重 视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的作用,并专门用一条(第 十四条)共8款进行质量监管要求。监理单位分三类工作性质的 人员进行了分类调查访问,总体对第十四条的合理性给予了满意 的评估,不同意见主要是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款(八)的非明确性质量要求,即“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 务”。认为应说明责任、义务界定,表述不严密;其他应承担责 任义务应明确,这样容易将一些非监理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也 推到监理单位来,且往往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捆绑在一起,责 任和义务不明确。检测单位的评估意见办法中涉及检测单位 质量问题的主要为第十五条,共设6款。检测单位对第十五条中 各款的合理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中前4
5、条和第6条均为100%, 只对第5条的内容合理性提出了意见,主要是目前检测单位的质 量监督属于技术监督局管理,而办法中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对“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规范、准确、真实“加以 监督管理,对于检测单位属于被双重管理,有时难以满足不同的 质量要求。对于办法质量管理条款的合理性问题,从质量形 成的各方主体而言,总体评估是比较满意的。其中出现一些不同 意见主要集中在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管理范围、责任及义 务界定上,以及非限定性条款的理解上。办法中条款的可操 作评估办法可操作性评估主要对执法主体的明确性,时间的 适时性,操作程序的完备性等方面提出评估。通过对建设工程各 质量主体在
6、实际质量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与办法中规定的有相 矛盾的地方或难以实施、难以界定的问题进行访谈,可以看出不 同质量管理主体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差别,对办法的理解 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可操作性的问题是与条款的合理性相关联的, 往往表现为对合理性有疑问的条款在可操作性上就较差。现将有 关部门对办法的可操作性评估情况分述如下:行政主管及委 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评估意见从行政管理及日常质量监督实践 中可以看出,办法从可操作性方面基本上是符合一个地方法 规的要求的,从管理监督方面来分析,办法24项条款中,可 操作性评估最高是100%,最低是66. 7%.具体分条款的合理性评 估如表4-2:表4-2行政主管部门及质
7、量监督机构对办法的 可操作性评估条款编号合理性条款编号合理性%条款编号合理 性条款编号合理性% 100八90. 0十四88. 2二十100三88. 9 九 81. 3 十五 66. 7 二H- 82. 4 四 72. 2 十 93. 8 十六 100 二十二 100 五 94. 1 H- 77. 8 十七 100 二十三 93. 8 六 84. 2 十二 75. 0 十八75. 0二十四100七94. 7十三93. 8十九100平均分析表4- 2中可操作性评估较低(75%以下)的条款内容,主要有第四、十五两条,在75%的有两条,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5其中第四条相对较集中的意见是关于设计图纸质
8、量的问题, 从目前XX市乃至全国工程建设领域来看,作为质量监督机构要 对设计单位的图纸进行质量监督的操作性不强,一方面质监机构 没有相应的人员构成,另一方面当前的审图是第三方进行,且审 图的内容也与工程质量的关系不太大,且图审单位的质量问题在 本办法也未加以体现。第十五条的内容是规范质监机构对监 理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在操作性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实际监理 人员资质,以及监理挂靠等问题上质监部门无法制约。第十二条 是针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监机构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制约 力不强,尤其表现在设计单位解决现场质量问题的到位率以及各 阶段质量验收时设计单位不能及时到位,而质监机构又无法体现 监管的强制性
9、。第十一条对建设单位的不合理分包及肢解发包行 为导致的质量问题在责任主体上难以界定,质量监督机构无相应 的处罚权限,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受到影响且实施效果降低。 第十八条是针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较低主 要表现在质监机构对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无权监督,检测单位的 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局,对于工程质量的实际检测情况只能通过检 测单位的自律性来解决,质监机构只能承认质检测单位的检测结 果,对质量过程无法法监管。建设单位的评估意见除了对非限定 款的可操作性有些疑问外,建设单位对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可 操作性基本是认可的。其中第八条第5款,第十一条中第5款均 是非限定性条款,即“其他需要提供的
10、文件资料”和“按规定提 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由于这些非限定性条款, 使建设单位在准备资料具有一定的肓目性,也会使质监机构在要 求时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例如,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要求 提供、消防、卫生等方面的验收文件,但一般在工程竣工验收时 往往还未能办好这些文件,给建设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勘察、 设计单位的评估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对于办法中条款的可操 作性是基本认可的。只有对于“(四)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提交质量检查报告”的款, 工程设计单位认为应明确是什么质量检查报告,若是设计质量检 查报告,不应由设计单位自己提出,若是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则 不能只是设计单位的问题,因此,此
11、款在实际操作时难以实施。 另外,对于指定设备问题,当遇到专利产品时,如何操作,本办 法没有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会引起一些麻烦。施工单位的评估 意见施工单位对于办法可操作性的评估中,单位负责人及项 目经理均认为可操作性较强,对可操作性提出问题的主要集中于 中层管理人员,较集中的问题是款(二),另外,还有款(四)、(七)和款(八)。其中款(二)主要是关于人员的挂靠问题,从施工单位的角度认为 不必局限于本单位持证人员,这方面问题较突出,现场出现挂靠 的持证人员数量较大,这也是质量监管中的一个问题。对于“(七)有严格的质量整改措施和事故处理程序”是否应当明 确在发生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作出整改措施,当没有
12、问题时作出 措施显然是盲目的,不可操作的,只有针对具体的质量问题或事 故,才能作出有操作性的措施。监理单位的评估意见监理单位分 三类工作性质的人员对办法的可操作性在总体肯定的前提下, 均提出一定的问题。意见相对较集中的是款(四)和款(六),对款(二)、(三)、(五)和(八)也有一定的意见。款(二)、(三)实质是同一个问题,与施工单位中的问题相似,主要 是持证人员的挂靠问题,目前市场上监理单位的收费偏低,持证 人员挂靠问题比较普遍,对于严格执行办法有一定的难度。 款(四)中分阶段给出监理结论的要求只适用于房建工程,对 于市政工程等其它工程,阶段不明确,操作起来有困难,应当给 予明确。款(六)是关
13、于监理在发现质量6问题的上报程序问题,虽然办法中没有明确,但实际操 作上要求监理直接上报质监机构,作为监理方在操作上与监理的 基本机制有矛盾,可操作性较差,因为监理方的受建设方的委托 开展工作,监理方应上报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上报质监机 构,这样的操作程序较合理,在操作中也不会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检测单位的评估意见检测单位对办法中条款的可操作性是肯 定的,只是对非限定款的操作上,提出应当加以明确,否则在实 际操作上会出现主管部门间和实际操作单位及人员间的矛盾,不 处于工作的正常开展。从质量形成的各方主体对于办法质量 管理条款的可操作性评估来看,总体评估是比较满意的。得分相 对比合理性评估稍
14、高,这一方面说明此办法的可操作性是较 强的,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指导性。其中出现一些不同意见主要集 中在由于管理体制以及市场准入方面的问题之上。本办法的法律 责任的界定及处罚合理性评估办法是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而制定的,涉及到的责任主体是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且对形成 整体质量产生影响的各行为主体,办法中具体对勘察、设计、 建设、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进行了具体质量管理提出了要求, 并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管理的权力,同时明确了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把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委托给质量监督机构加以实 施。办法中包含了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主要责任主体,工程质 量的责任主体界定是比较明确的,也是符合工程质量的实际
15、形成 过程的。办法确立的以质量监督机构为核心的质量管理机制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证明是合理的,也是可操作的。办法中 只给予质量监督机构日常质量管理的监督权限,并没有将行驶政 主管部门的所有管理权限委托于质量监督机构,质量事故处罚权 仍然留在行政主管部门,这是符合当前国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的。办法将工程质量档案管理权委托给了质量监督机构,是 符合XX市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也是合理可行的。办法对各 质量责任主体间的质量责任界定也基本上是合理的,在实际操作 过程中也得到了各责任主体的认可与配合,证明是可行的。对于 一些非限定性条款的责任界定大都可以由其它法规来规范,一些 新情况在现行法规中无法找到相
16、应的条款可依照的,在实际操作 中一般是根据当时情况由相关各方协调解决,本着以保障工程质 量的原则,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各方立场加以解 决,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然,应当将这部分内容在以后的相 关法规中加以规范,逐步减少这些非限定性条款。本办法涉 及到的处罚办法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 国务院条例处理,由于国务院条例中的处罚均是针对一些较大的 质量问题提出的,处罚的力度相对较大,在实际工作中较少出现。 在日常质量监督工作中较多遇到的是一些可能引起质量问题的 苗头以及质量控制过程中不到位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若按国务 院处罚条例的规定来处理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影响工程进展
17、,使 质量监督处罚难以实施。应当在质量监督过程中设立一个简易处 罚程序,并直接将简易程序处罚权委托给质监机构操作,以加强 质监机构执行力度。四、办法立法盲点的评估本办法在立法合理性、可操 作性和实际执行情况上均有较好的评价,对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 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办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建设 工程领域的发展趋势,所制订的条款总体仍然符合当前的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现状,仍然对强化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7管理起到积 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管理体制 的一些变化,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机制, 在办法制订过程没有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也不可 避免的立法盲点
18、。从工程实际情况发现,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新工程类别的出现产生的盲点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与城市 建设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工程类别,如地铁工程、隧道工程 以及工程施工运行的安全检测等,这些工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质量管理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这些质量管理方面的新情 况,在办法没有体现,质量监督机构也没有相应的质量管理 规范,本办法第十六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工程而言的,对其它 类别的工程难以参照执行。出现质量问题在鉴定、处置等方面均 存在技术上及管理上的一些特殊性,需要根据工程特点进行有效 的质量管理,必须出台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概念的扩 展引起的盲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城市建
19、设的深入与发展,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突出的表现在工程质量的外延 特征上。过去工程质量主要是指本工程内部的质量问题,目前工 程质量除了工程内部本身的问题以外,还延展到工程建设对周边 的影响,即对在建工程周边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这方 面的影响是由在建工程的质量控制所直接引起的,因此,就成为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一个不可忽缺的内容。办法中未能对这 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包括对责任主体的界定、鉴定方法和程序 的确立,以及管理权限的设定等。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机制 导致的盲点工程勘察、设计部门的质量管理机制是不同于工程实 体质量形成过程中的管理,但勘察与设计质量的管理是十分重要 的,它
20、是工程实体质量的前提条件,因此,这方面的质量管理必 不可少。但当前我市的实际情况是质量监督机构从人员构成、技 术办量等方面均无法落实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管理,主 要依靠勘察、设计单位的自律行为来保障其质量,办法中有 关条款无法全面实施,虽然有图审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但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设计对国家的一些强制规范是否满足,是否对 社会公众利益有影响等相对宏观方面的内容,对设计图纸的设计 质量由设计单位自己审查。即使对图审单位提出要求,也无法从 法规上找出依据,办法没有把设计图审单位作为工程质量责 任主体,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加以规范,使这方面的质量管理实际 上成为了一个盲点。对商品混凝土、专
21、利产品及自制施工设备机 具的质量管理存在的盲点近些年来,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不断增多, 商品混凝土已成为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质量控制项目,由商品 混凝土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少,但办法中没有 将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作为质量主体,虽然将其作为监管的内容, 但质监机构无法做到事先、事中及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只能在混 凝土进入工程实体,形成主体结构后才能反映出混凝土的质量,法。办法的实施概况在办法出台后,市建委有关部门及 质量监督机构,即各区、县的建设局及XX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及各区悬质量监督站对“办法”开展全面的贯彻执行,并组织了 不同类别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 了学习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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