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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1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原二审审判决程序违法。原二审法院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将案外人小彤全部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是严峻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是房产部门行使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无权作出申请人将房屋转让并过户的行为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本案作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进行审理。更不能错误的认定转让无效,并作
2、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登记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请人连某单位的福利房,当时单位照看职工由单位拿15000元,职工拿22300元,产权就归为私有。尽管22300元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交的房款,但这个房子不应都算做夫妻共同财产,最至少单位拿的15000元是连某自己的。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将其父亲的房产证(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运用权证书向法庭出示,其认为添附的房屋都应当归其父亲全部,一审法院也是基于这个缘由判给其父亲的。但事实是,199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在被上诉人其父亲的正房内居住,1998年申请人连某娘家出钱并找人在被申请人其父亲的土地
3、上建了两间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始终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居住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歼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原一、二审两级法院没有仔细核查事实,仅以此两间小房在其父亲的土地上建筑就认定是其父亲的财产,明显是不对的。两间小房虽然依附于被申请人其父亲运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证明这个房子就是其父亲盖的,更不能证明就归其父亲全部。这两间小房应评估作价,评估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全部来进行分割。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财产分割不仅违反法律且显失公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4、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详细状况,照看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而原一、二审判决完全是倾向男方而没有照看女方。首先,二审判决处分给被申请人(男方)的位于铁东区三B小区2号楼4单元1楼右门62.29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要远高于终审判决分给申请人(女方)的位于铁西区C委6组北河小区2号楼5单元7楼(顶层),建筑面积62.20平方米房屋的价值。而且此房屋全部权归小彤全部。其次,双方位于铁东区一A小区6号楼5单元1楼左门46.72平方米,于20xx年购买算装修共花费5200元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次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
5、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见房屋全部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见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作出评估,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见房屋全部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一审法院没有根据上述规定来判决该房屋,而是干脆把该房屋分给原告(男方),原告给被告(女方)该房屋的一半房价款及装修款即26000元,原二审法院竟然维持了该判决,此判决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试想若法院能这样判决的话,那第一处房产单位的福利房归申请人连某全部,由连某支付被申请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第三,原二审判
6、决违反了婚姻法中照看生活困难一方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申请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不闻不问,住院治疗费用都是从申请人亲属手中借的,共花费7000多元。在庭审时申请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是共同债务,但二审法院都没有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也是错误的,假如按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处理财产,会导致申请人离婚后将无房可住,无法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赐予适当帮助,详细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其次十七条规定
7、:“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护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全部权。”综上所述,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连xx二Oxx年六月二十七日抗诉申请书2申请人:_,_,汉族,_年_月_日诞生,_省_村民,现住_区。被申请人:_地址:_恳求:恳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_县人民法院(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
8、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9、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呈_法院申请人:_年_日抗诉申请书3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生,汉族,电话:_,住址:_。被申请人: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黄_,职务:_行长,居处地:_,电话:_。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市中级人民法院_年石民二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详细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节关于本案的基本领实其次节当事人的的诉讼恳求和争议焦点问题申请人的诉讼恳求是
10、: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于克扣工资;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足工资(含奖金);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4、依约支付赔偿金。_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所主见的观点完全是主观臆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甚至与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爱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接着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人民检察院仔细审查申请人的恳求理由,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
11、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此致_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_年_月_日抗诉申请书4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诞生,住济南市xx,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损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峻,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二人于xx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xxx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有意寻
12、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躲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美丽,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遇的不幸。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xxx,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
13、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xxx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xxx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主动参加、详细实施者。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看法较好,依法应予严惩。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
14、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看法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探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情愿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
15、严峻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干脆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苦痛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遇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假如这样的认罪看法都可以作为从轻惩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伤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此致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日期:抗诉申请书5申请人:_被申请人:_申请人现有准确证据证明原判决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特恳求贵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再审确定。恳求抗诉事项:_恳求事实和理
16、由:_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诸多错误,存在民诉法第179条中所规定的情形,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终审法院适用法律时完全没有考虑双方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的确施。此致_人民检察院申请人:_年_月_日抗诉申请书6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被申请人:滨州某地毯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恳求:恳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
17、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起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xx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
18、、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呈*法院申请人:*抗诉申请书7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抗诉恳求恳求依法提起抗诉,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xx)历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事实与理由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零八条规定
19、依法提出抗诉。一、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传票未实际送达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干脆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既未干脆送达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原审法院认定所谓的托付人
20、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故送达之,以此证明传票已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托付他人代为诉讼,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托付书。授权托付书必需记明托付事项和权限。”可见代理人授权托付不仅要是诉讼参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还需注明托付的权限,这样才是完整的托付手续。法院对于托付手续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审查义务。李xx即便是公司的员工也不肯定具有托付人资格。是员工就是诉讼代理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莫非民事诉讼活动中也能适用“表见代理”原则?就算能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供应的工资条及没有印章,也没有明确日期,如何能证明工资是谁发
21、放的呢?更不能证明本案立案时李xx在申请人处上班。一张名片,只能证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过,而不是在申请人的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原审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供应的一份证据(岗位责任书)恰能证明其离职时间,并且此诉讼立案时间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资格作为申请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显,证据不足的材料,原审法院竟能认可李xx为申请人的员工,实在匪夷所思。故原审法院的送达是错误的,是有过错的,实为未送达申请人,应撤销此案,重新再审。3、传票签收人李xx原为是被申请人贾庆营的和平饭店的员工。后来贾庆将房产转租给牛丽等四人经营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接着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
22、3日夜间已被牛丽三人以股东纠纷的名义抢占,雇佣所谓的”保安公司限制“,”任何人未经他们许可不能进出“。全部员工均已离职,20xx年5月的法院送达是如何进行的?离职的员工还能冒充申请人的员工签收传票,实在蹊跷,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诉讼的并签收的呢?对于诉讼正常人的思维是躲避,而不是提交工资条、名片、岗位责任书等一系列的证据去主动要求参与诉讼。为此,希望贵院着重调查李xx,查清真相,有违法犯罪者交有关机关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不是被申请人贾庆,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贾庆供应了20xx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牛丽之间存在租
23、赁合同关系,被申请人牛丽又供应一份“合作协议”,用来证明其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请人贾庆与牛丽之间的“协议书”是虚假的,是为了启动本案的诉讼伪造的,它的形成时间应当是两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可通过司法鉴定做出结论。即便是存在贾庆和牛丽之间的房屋转租合同,事实上双方当时签署的转租合同只是转移的是贾庆在原酒店的装修120万,已经履行完毕。后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昌平物流还是牛丽并没有向贾庆支付租金,而是贾庆同意后,越过贾庆干脆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说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赁合同。这一点诉讼中牛丽供应的房租收据,水电费收据等,也可以证明涉案
24、房屋的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为房主与昌平物流,房东与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只给予合同的履行者。贾庆和牛丽之前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合同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故被申请人贾庆主见合同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存在严峻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的状况下做出判决,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理应得到订正。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托付代理人:董xx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地址:申请人:山东和平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3月27日抗诉申请书8申请人:JS,男,X年X月X
25、日诞生,汉族,地址恳求事项:申请人不服YT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完全错误,特恳求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JS(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与甘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及施某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进行内部承包,对外以某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对内向某公司交纳管理费。三合伙人之间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对外联系业务,甘某对工程进行预算、结算,JS管理财务。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三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项的管理并不规范。合伙期间,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项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疗,20xx
26、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内部结算无法进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内部未进行结算为由,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安排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20xx年元月1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贵民一初字第Y号,贵溪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状况下,错误认为申请人实行以重复做帐,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领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财产,应当担当返还侵占财产的民事责任,错误判决由JS将侵占的合伙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的一半计人民币183067.63元返还给甘某。申请人JS不服一审判决,向Y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xx年6月2
27、8日,YT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xx)鹰民一终字第X号,YT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故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详细如下:1、一、二审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JS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认为:“合伙期间,被告(JS)采纳重复做账、收入不入帐、自写领条、借用他人名义侵占合伙人财产计人民币366135.26元(其中重复做帐为:市图书馆工程8285.5元、市检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张某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判决结
28、果并无不妥,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一、二审认定的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特殊是认定JS借用张某的名义领走人民币230570.68元,完全背离了基本领实。1997年,张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贵溪四中工程中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这230570.68元就是付给张某的铝合金窗装饰工程款。试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张某做完工程岂肯不领工程款?假如张某没有领走这笔工款,他岂不是要每天找上门来?这样明显的事实,这样浅显的道理,一、二审法院就是束之高阁。二审时,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收到的23万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审法院以证人未到庭作证,且该证明系复印件为由,对此证据不予认
29、可。现在张某已将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JS,张某也应情愿接受法院质证,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2、JS曾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新证据,法院拒不调取。本案的最关键的证人张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无法出庭作证。二审时,JS曾申请法院去张某的工作地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却拒绝去外地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当事人因
30、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3、原判决超了出诉讼恳求。本案一审原告甘某的诉讼恳求是:要求对合伙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内部结算,安排利润100000元人民币(以结算后结果增减)原告的要求是安排利润100000元,虽然也注明“以结算后结果增减”,但诉讼过程中并没实际提出增加诉讼恳求。原告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这也是按标的100000元计算出来的,以后也没有增加案件受理费_原告甘某没有增加诉讼恳求是可以确定的。但是,一、二审法院却判决JS支付183067.63元,远远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诉讼恳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
31、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恳求的。”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被告双方出庭参与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时,原告甘某的托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JS的托付代理人龚某,也是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与诉讼。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当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xx12号)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当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惩罚。”
32、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司法部令第86号)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全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惩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其次十八条其次款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探讨通过)第13、14条规定:“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询问各方当事人对于
33、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的身份经审判长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依此规定,审判长应当对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才可以参与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并没订正双重代理这一违法行为,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其次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此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
34、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拒不调查收集证据,原判决超了出诉讼恳求,而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觉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扰,特申请YT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
35、人民法院对本案提出抗诉。此致YT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JSX年X月X日抗诉申请书9申请人:XXX,性别,地址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
36、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惩罚XX的确定。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供应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全部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所供应“证据”违法。被告所供应“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得,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
37、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托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当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准确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晰。3、被告没有向法庭供应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申请人向被告供应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供应非诉讼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供应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推断明显有了错误。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晰。1)违
38、法违规律师XX供应无法履行“非诉事务托付代理合同”托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有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托付后,有意隐匿申请人供应的重要原始证据。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惩罚方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托付后,不仔细履行职责,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托付后,有意损害托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
39、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本方法赐予相应的惩罚。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供应证据不符,所供应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尽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被告即没有供应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方法供应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依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
40、告没有供应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看法。原审法院应依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
41、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晰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特别清晰。此呈VV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请人:申请日期:抗诉申请书10申请人:刘万立,男,1963年8月2日诞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电话:13315119822托付代理人:侯合书 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
42、法院(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抗诉申请 。抗诉恳求恳求撤销(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xx)裕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其次、三项判决。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范晓玲离婚纠纷一案,经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裕民一处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1)。判决认定准予双方离婚,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也做了分割,但是这一判决中有关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认定以及分割存在不公和错误。后申请人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时没有赐予申请人充分行使诉讼的权利,在给定的提交证据的时限内就作出了(20xx)石法民一终字第00837号判
43、决,违反了诉讼程序,且在有关财产的认定自相冲突状况下,随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而提出申请,恳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 申请人与范晓玲所购买的卓达书香园一区22-2-301房子认定为范晓玲全部,系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范晓玲共同出资购买的卓达书香园房子,系贷款所买,并且是用夫妻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产做抵押贷的款,该房产现没有还清贷款,没有取得房产证,也即该房子至今没有取的全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
44、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因此,该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确定为一方全部,而只能确定由一方来运用。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范晓玲全部,其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极其错误的,应予以订正。此外,该房产虽然没有还清贷款,但是其作为房产存在明显的增殖因素,在进行分割时应予以充分考虑才能做到公允,而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以已经支付的款额分割比较合理”,却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来看,申请人与范晓玲在支付的购房款限度内就拥有了对该房子处分的部分权力,该部分房产是完全可以进行估价
45、的。所以,在双方没有对该房产进行协商价值的状况下,分割时就应以该房产现在价值中申请人与范晓玲所拥有的部分根据评估价进行平分,而不应只以已经支付的价款来分。二、 共同财产铁三宿舍房子没有考虑已经抵押的事实,判给申请人全部且根据8万元与范晓玲平分事实依据也不充分。铁三宿舍2-2-101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没有错误,但是该房产在申请人与范晓玲购买卓达房子时已经抵押给了工商银行,在没有解除抵押的状况下,申请人将无法完全去行使作为房子全部人的部分权力,也就是说申请人最终能否拥有该房子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范晓玲不再支付购买卓达房子时的贷款,银行即可对铁三宿舍的这套房产进行处置。现在法院把铁三宿舍这套房子判给申请人全部,同时又让申请人根据8万元的价值同范晓玲折价平分,这样的判决明显是对申请人极其不利。况且根据8万元对该房子进行分割,一审和二审的认定违反了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审庭审时申请人与范晓玲对该房产的价值进行了协商,但是在随后的庭审中申请人又否定了原先的看法,要求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依法分割,而一审法院不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