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精选订立合同合集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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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精选订立合同合集9篇订立合同 篇1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间通过协商,使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样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有时又称发价、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方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需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需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4)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明确。2、要约邀请 要约要请又称要
2、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订立合同的打算阶段,不能由于对方的承诺而达成合同。与要约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分有以下几点:(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邀请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需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扬自己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同等。合同法第15条明确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详细表现,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假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即对要约人、受
3、要约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内容:(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收到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法律给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爱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平安。(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约人并没有承诺的义
4、务,所以,一般说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诺或拒绝,即使拒绝要约,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假如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就不能撤回要约,而只能撤销要约了。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丢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销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要约人就不能撤销要约了。依据法律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要受到肯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5、:(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约,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丢失其法律效力的状况。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相对于要约而作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的同意,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2
6、)承诺必需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先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先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先计算。”(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样(5)承诺的方式必需符合要约的规定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表现在,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各国立法的分歧较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系一般实行投邮主义,即承诺自受要
7、约人发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依据实际状况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时,承诺可能会因为某种缘由,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作出,成为拖延承诺。拖延承诺是指没能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拖延承诺应依据详细状况区分对待:(1)一般拖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这种状况,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意外拖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根据通常情形能够刚好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由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这种状况,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挡承诺发生法律
8、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方式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时间。当事人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当事人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用成立的地点。二、缔
9、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的法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担当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相应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2、违反缔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3、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4、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详细形式 当事人在订立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
10、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供应虚假状况3、泄漏或不正值地运用商业隐私4、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认定当事人履约状况的客观依据。(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交谈达成协议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纳。但是它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口头形式缺乏文字记载,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纳口头形式。
11、(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形式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的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详细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记载如文书、信件等。在商务活动中,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被普遍采纳,为了适应这种状况,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产:“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简单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称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以某种行为表
12、示意思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接着交租金,而出租人也接着接受,可以视为租赁关系接着存在,当事人双方以行为形式持续了原租赁合同。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权利,如恳求债务人交付货物等。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基本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转移全部权的
13、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都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依据给付义务的须要而延长出的义务,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恳信用原则为依据的,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货物前对货物的保管义务等。(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所应包括的八个条款,分别是:1、当重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劳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条款五、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也叫定式条款、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简化订约程序,有些行业经过长期
14、形成的商业惯例,渐渐产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二)运用格式条款的法律限制 我国合同法基于公允原则,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作出了特地规定,以爱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当事人留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且,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
15、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样时,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已发出的要约如何撤回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在有关招标的法规中,一般规定投标人可以在结束招标或开标以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标书。假如投标人想撤回标书,他必需在上述时间以前撤回,过了这个时间他就无权撤回标书了。一旦要约被撤回,除非按规定程序复原效力该要约就不会被接受或承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16、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实行比要约更快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区分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依据这一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就不称撤回而只能撤销了。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时间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责任是很关键的,但也是很困难的,尤其当发出要约的通讯方式与承诺的通讯方式不一样时更是困难。假设一个分包商或供应商向总承包商发
17、出一个口头要约。总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前承诺了该要约。分包商是通过电报、书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讯方式,在收到总承包商的承诺以前,但在总承包商寄出承诺以后撤回标书的。这时分包商撤回标书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呢?对于要约人而言,他发出要约之后确定撤回其要约,这时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约是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对要约人来说有时是很难区分要约撤回还是要约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视为要约的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属于要约的条件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是否符合要约,即广告及宣扬资料中是否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
18、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假如符合规定,则应视为要约。审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对开发规划范围(俗称红线)以外的说明和承诺,如有则不能视为要约。、是否详细确定。详细确定的定义是指开发商对其开发的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详细的说明和承诺。因为详细确定是一个抽象概念,并没有统一标准。如有认为,假如开发商在广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为准”、“最终均以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本广告尚未最终确定”、“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可以以此抗辩。也有认为此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故应细致审查,当心对待。对于广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会被认定是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并单方
19、面免除责任,从而被认定无效。、对买受人诉讼所称的广告及宣扬资料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未对价格确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视为要约。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纳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样,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一、要约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明确。所谓“详细”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需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假如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
20、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2.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二、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状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担当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详细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将
21、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三、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马上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
22、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任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担当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23、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五、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分。二者的区分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主动作用的看法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看法和建议,协作人民法院促成调解。主要是针对一些稍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调解主义”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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