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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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及财务管理若干制度(试行)一、预算决算制度1.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重大的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单项预算。2.预算编制应实行民主决策,具体程序为:(1)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党组织(社管会)领导下,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预算草案。(2)经济合作社党组织、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3)乡镇政府审核通过。(4)本经济合作社党员大会审议通过。(5)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通过。(6)报镇政府备案。原则上,因特殊情况,需新增大额(具体额度由普-朱管委会根据各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实际确
2、定)支出,应按照程序编制预算。批准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应监督各经济合作的预算方案制定。3.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4.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支出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经社管委和社监委审核后,报乡镇审批备案,并通过村务财务公开栏等途径如实公布。二、收支结算制度1.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支票由出纳负责保
3、管,财务印鉴由其他经济合作社干部专人保管。原则上不另行开设一般账户。如确需开设,由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后实施。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镇政府备案。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镇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公开竞争,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资金的商业银行。2.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必须通过银行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确需现金收支的款项,当出纳人员收到现金后,当天缴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出纳根据所需支付额度从基本银行账户提取,结余部分及时存入基本银行账户,不再保留库存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3.日常性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
4、组织财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银行原则上为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各个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原则上每个经济合作社控制在3张以内。持卡人用于经济合作社公务支出后,应索取发票、明细单据和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报销凭证,并及时按照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支付网上审批流程办理报销,因报销不及时而产生的透支利息、罚息和不良信用等,由持卡人承担。严禁恶意透支、拖欠、套现等,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经济合作社集体经组织不承担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三、开支审批制度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实行网上审批和限额审批,原则上分单项小额、单项大额、单项特大额三个层级审批。每
5、个环节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票据是否合法规范,证明人、经手人是否签名,是否有使用用途说明,列支项目事前是否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等。1.单项小额支出(10000元以下)。流程为:(1)由出纳在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和相关票据,票据上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以及民主决策相关文书。(2)代理会计审查。(3)社管会主要负责人审核。(4)经济合作社集体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5)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2.单项大额支出(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流程为:(1)由出纳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和相关票据(票据上,
6、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以及民主决策相关文书。(2)代理会计审查。(3)社监会主要负责人审核。(4)镇政府负责经济合作社集体“三资”管理的人员联审。(5)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6)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3.单项特大额支出(50000元以上)。流程为:(1)由出纳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中录入支出申请单和相关票据上经手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名,以及民主决策相关文书。(2)代理会计审查。(3)社监会主要负责人审核。(4)镇政府负责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人员联审。(5)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复审。(6)经济
7、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7)出纳确认审批流程完成后,提交网银支付申请,网银审核通过后实现银企直联支付。四、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 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决策应实行民主决策。具体程序为:(1)经济合作社党组织(社管会)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提出工程项目建设议案。(2)经济合作社党组织、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3)乡镇审核通过。(4)本经济合作社党员大会审议通过。(5)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通过。(6)报乡镇政府备案。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时科学合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负债搞非生产性工程项目。2.经济合作社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投资规模实行分级招投标制度,按普陀山镇招
8、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普镇政202112号)执行,其中,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规定,由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的,应在镇政府指导和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质量标准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采取包清工、大工、议标等方式,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参与工程项目包清工、议标等方式的承包人员和参与大工的施工人员的确定,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要求,实行民主决策,并报镇政府审核备案。工程项目确定承包者后, 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和工程项目承包者依照相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报镇招投标领导小
9、组备案。3.工程项目严格按预算实施,不得随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 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党组织和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镇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4.工程项目竣工后, 经济合作社应及时组织验收,镇纪委、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决算,各经济合作社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依法审查。因工程项目规模小、结算编制简单等原因,各经济合作社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业务技术人员组成工程竣工审查组,审查组可按
10、有关规定直接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建设方、施工方签字盖章后确认。工程决算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5.工程建设过程中, 经济合作社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人员,推选有威望、有责任、有经验的经济合作社社员成立工程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做好工程协调和质量监督工作,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控,严把工程建设质量。6.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核定工程款结算资金,在质量保证期内建设单位须暂扣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期满后, 经济合作社集体应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工程财务支出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工程结算
11、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材料物资采购要办理出入库手续。7. 经济合作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变更、结算、竣工验收等资料整理存档,妥善保管。8.社监会应全程参与监督工程项目建设。五、对外投资和债权债务管理制度1.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资源,通过购买债券、折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等方式对外投资。其中,以实物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2.对外投资项目应实行民主决策,具体程序为:(1)经济合作社党组织根据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议案。(2)经济合作社党组
12、织、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3)本经济合作社党员大会审议通过。(4)报镇政府审核通过。(5)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通过。(6)报镇政府备案。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决策意见。3.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对已擅自出借的集体资金,应计收利息,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追回。不能及时追回的,应追究出借人责任。资金闲置数额较大的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为增加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经经济合作社党组织、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党员大会审议和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和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出借。出借后,必须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
13、,借款方应提供担保人或抵押物。4.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抵押或担保,已经担保的,并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予以解除;不能及时解除的,如造成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5.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负债动态监管、预警等机制,镇政府应根据每个村实际情况制定债务警戒线,每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当年不能突破。确需向银行贷款的,须经经济合作社党组织、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镇政府审核,提请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备案。严禁经济合作社集体以高于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高息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六、财产物资管理制度1.依法属于经
14、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经营性资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非经营性资产;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等资产资源应纳入财产物资管理。2.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造和采购财产物资应实行民主决策,其中新建和改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经济林木、渔农业基本设施、道路等财产,应按照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执行;采购小宗财产物资应经经济合作社党组织、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决定;采购大宗财产物资(具体标准由普朱管委会制定)应按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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