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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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根据*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办、变更、换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二、设置条件(一)人员要求1.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118 条、第 123 条规定的情形。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中)药师资格和 3 年以
2、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其负责人应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5.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连锁总部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员。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 3 人,除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
3、1 名执业(中)药师。经营范围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 名执业中药师。6.从事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7.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8.从事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9.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计算机软
4、件技术与软件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计算机管理人员。10.上述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药品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岗位工作的操作规程,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二)场所设施要求连锁总部应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并配置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仓储设施及运输设备等。1.设施设备方面连锁总部应建立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覆盖和控制管理。连锁总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应有固定、安全的网络方式与各连锁门店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接联网。应安装高清视频监管设备,监控区域涵盖药品收货、验收、出库复核、发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 90 天。2.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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