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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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篇)执行异议申请书1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2、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
3、有效,是错误的。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说明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供应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供应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实力也无义务帮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实行了非正值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
4、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
5、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全部,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全部。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
6、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执行异议申请书2复议申请人:明天,男,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恳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7、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
8、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说明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供应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供应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
9、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实力也无义务帮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实行了非正值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
10、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
11、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全部,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全部。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复议申请人:_执行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恳求事
12、项:申请人_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_年_月_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_,系_,人民法院判决_,剥夺了我的_权利,特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法院处理好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_(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4x市xxx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9岁,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海藤名苑星苑小区1单元4楼东户。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45岁,职工,现住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电力家园G3号楼1单元802户。恳求事项:1、恳求执行庭依法追偿被申请人以工资清偿债务时拖延履行的
13、利息(计算的基数应为其每期工资扣抵债务后剩余未偿还的债务本息总和)。2、恳求执行庭根据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为被申请人预留生活费即可。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5日,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30万借款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本案历经二审再审最终结果均为支持一审判决,20xx年6月1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因被申请人只有工资可供执行,执行法官从20xx年1月起先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xx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对于该种执行方式,我们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不同看法。一、对于拖延履行的利息计算方式我们认为违法且
14、不合理。执行法官从20xx年1月起先每月扣除被申请人20xx元工资作为债务履行,但是对于拖延履行的利息计算仅从20xx年6月1日始至20xx年1月1日止。但我们认为如此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很明显,从20xx年1月起先每月执行20xx元,法院生效判决判处被申请人应偿还30万元,每一个月还款数额杯水车薪,大额的债务依旧处于拖延状态,对于该拖延支付的债务,当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
15、付拖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中第一条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拖延履行期间。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每一期尚未清偿的借款都应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次,假如执行法官认为计算拖延履行利息繁琐不予计算,那么无异于助长了赖账人不守信的恶习,我们的社会原本诚信体系缺失,法院判决之所以不被遵守,就是因为失信违法成本太低,如本案中,被申请人本应依生效判决偿还我们30万元债权,假如允许其每月偿还20xx元,且不计利息,这不
16、等于是我们给被申请人做了无息贷款了吗?而且如此执行下去,执行期间长达数年,加上通货膨胀因素,被申请人每月还款毫无压力,我们却度日如年,债权或许到最终损耗殆尽。第三,我们认为执行法官应当不怕麻烦依法计算被申请人拖延履行义务的每一期利息,如此累加对于被申请人尽快执行债务本身也会有肯定的促进作用,促使其不要一味想着躲避债务,而是能够正面现实,尽快偿还债务。二、执行法院给被申请人预留的生活必需费用也不尽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依
17、据内政办发电20xx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xx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等15个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月。因此在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只按月执行被申请人20xx元的工资但对于其起先扣除工资后拖延履行的利息不予计算,有悖立法本意,且严峻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保留被申请人最低工资1640元后剩余全部工资都应予以执行且分期计算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致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20xx年x月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5异
18、议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事项:恳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20_年_月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20_年_月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
19、详见民事起诉状)。20_年_月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状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居。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20_年_月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运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爱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值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开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
20、双方冲突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恳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解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的有效保障。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_日期: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6异议人:_,女,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市_区_路_大街_号,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在申请执行人梁_与被执行人_区_实业发展公司,就(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
21、于_市_区_街_大道_号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事项:马上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_区南沙街_大道_号_号房产。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方_与被执行人_区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_年_月_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区_大道_号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_年_月_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运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全部的须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
22、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假如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马上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区人民法院异议人:_日期: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7案外人:李_,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_镇青年东路_号院_排_号,身份证号:。电话: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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