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精选变更合同模板锦集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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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精选变更合同模板锦集十篇变更合同 篇1一、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行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改变等缘由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状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此种约定在招标活动起先时便公允公开的呈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
2、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值的变更。二、假如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值变更的情形(一)不行抗力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二)意外事务,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有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缘由,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状况发生根本性改变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二),本说明其次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状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行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改变,接着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或者不能实现
3、合同目的,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允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行预见之性质;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允。假如建设工程中标后发觉实际状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改变、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须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改变等缘由导致工程价款发生改变的状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三、合同双方经协商一样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只是加重中标方责任的在
4、招投标活动公允合理开展的前提下,招标人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标后,双方经协商一样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的,且此种更改只是加重中标人责任的,这种更改应视为正值。如:折减工程款、工程尾款的延期给付、缩减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加长工程保修期等。因为此种情形之下变更之后的结果,对中标人的要求更加严苛,并非出于招标方与中标方相互约定以非法牟取中标方中标为目的的。同时这也不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因为在评标过程中,中标方的投标方案已经是众多投标方案中最为优化的。因方案自身的优化夺取中标明显是合理的中标。其他中标人在招标中尚且不能赛过中标人,在加重中标人责任时,就更无法与中标人竞争了。此种变
5、更不会剥夺其他投标人的商业机会,应属于合理情形下的变更,应当被法律所允许。一个工程中标后,招标文件载明根据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根据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这明显变更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这样的约定被认定无效明显不妥。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合同造价的降低或者须要更改方案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因考虑不周或者受限于编制招标文件人员的专业水平,招标文件总会有一些瑕疵甚至是错误,例如,因招标人的专业水平所限,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纳土方大开挖的方式进行土方开挖,可承包人经过现场踏勘,发觉工地周边均是密集的高楼,若采纳土方大开挖的方式施工,可能导致周边的高楼坍塌,为了
6、保障周边住户平安,承包人提出更改施工方案,但须要增加成本,这明显变更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但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根据招标文件进行施工根本不行行,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为了更好的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变更合同 篇2一、合同变更的方式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不同则合同变更所适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当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依据合同法第77条和第78条的规定,协议变更合同还应特殊留意把握如下几点:(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
7、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假如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样,则原合同接着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样后,假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需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合同详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状况比较困难,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短暂的,为避开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躲避合同拘束的状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
8、益的角度动身,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恳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例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短暂无力偿还的债务,可以由法院裁决分期偿还。(3)因重大误会或显失公允的合同,可裁决变更。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会、显失公允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恳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二、可变更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意思恳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歼
9、灭的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恳求权。(1)重大误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相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2)重大误会构成要件: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会;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有意;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会而订立合同;D.误会必需是重大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允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
10、事人均享有撤销恳求权。(1)合同的显示公允: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阅历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峻失衡,明显违反公允原则。(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允为由恳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3)显失公允的撤销权条件:A.有偿合同;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同等,明显背离公允原则;C.该不公允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阅历所致。认定显示公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
11、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允: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反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有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阅历: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阅历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相识实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状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恳求权。(1)欺诈构成要件: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有意;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1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A.须有胁迫的有意;B.须有胁迫行为;C.胁迫缺乏正值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值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值性;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惊,并因此订立了合同。(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值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峻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须要之际;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峻不利于相对方。合同变更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协议,口头或书
13、面均无不行。合同之变更当务求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形式区分不大。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简洁的,可以将原合同条款干脆引入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可以由当事人各方将全部合同文本交齐,进行统一修改。合同变更协议范本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订立_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1、_2、_3、_4、原合同_废止。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甲方:_乙方:_年_月_日变更合同 篇3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
14、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样,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因此,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爱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行能对涉及合同的全部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和市场条件的不断改变,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改变,使得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难于全面履行,或者使合同的履行可
15、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则,在劳动合同与实际状况相脱节的状况下,若接着履行,有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值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肯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样,就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通过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进行调整和规定,使劳动合同适应改变发展了的新状况,从而保证劳动合同的接着履行,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上述情形并不是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仍旧有效,变更后的内容取代了原合同的相关内容,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
16、中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现实当中,会存在有些用人单位有意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或两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都不填,等“有用时”随意填写,与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大相径庭,试图躲避劳动执法部门监管,规避自己的劳动风险及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劳动酬劳等进行单方变更调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约定成为了法定必备内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不得擅自变更,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1、双方协商一样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状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即
17、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样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实行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变更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需达成一样的看法。
18、假如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依旧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在变更过程中必需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允、同等自愿、协商一样、诚恳信用的原则。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
19、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需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假如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假如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依据法律、法规的改变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需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缘由。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改变确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
20、,而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依据市场改变可能会常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行避开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状况。在这种状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变更而发生变更。(3)客观方面的缘由。这种客观缘由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由于不行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行能或者失去意义。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如自然灾难、意外事故等。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
21、观经济状况改变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3、用人单位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单方调整岗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需满意如下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2)用人单位可不经员工同意即可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法律就给予了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的单方权利。劳动者经过岗位调整后,仍旧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有权利单方确定解除劳动合同。须要留意的是,用
22、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必需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无效行为。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依据该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纳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纳书面形式为由主见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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