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有关经济合同范文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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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有关经济合同范文九篇经济合同 篇1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北京市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土地面积为_平方米,国有土地运用证件为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_字_号),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字第_号。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房屋,甲方情愿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第一条房屋,该房
2、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运用面积为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其次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小写)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第三条乙方同意_年_月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甲方指定银行:_银行账号为:_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3、,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托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行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其次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大
4、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行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其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大写数字)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5、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代理人: 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
6、日预售登记机关:(章)经办人:经济合同 篇2依据我公司财务部工作职责要求,财务部有义务参加经济合同的谈判和评审,并建议,凡是涉及工程承包、大宗物资、设备的选购都要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其资金安排归董事会审批。故此,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财务评审:一、 审核合同的价格条款 体现在两方面:(1)合同价款如何定价,应明确税金由谁担当,合同价款不含税金必需明确说明;(2)合同除了明确合同价款以外,是否存在其他价款,如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税金及意外损失,由谁担当。二、 审核合同的结算时间条款体现在:(1) 合同是否明确了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2) 赊销合同是否明确了赊销时间或赊销天数;(
7、3) 分期付款的合同是否有明确的付款期,明确的付款金额或百分比;(4) 按进度付款是否明确了确定进度的方法;(5) 以上内容不明确,该合同需送交财务部门审核三、 审核合同的发票条款(1) 合同是否明确了对方按税务规定供应发票的义务;(2)预付款合同应明确业务结束时,对方应供应合乎税法要求的发票,其金额包含未到期预留的质保金;四、 审核合同的税务责任条款合同是否明确,由于对方供应的票据不符合税务要求给我公司造成的意外损失,由对方全额赔偿的责任。五、 审核合同的其他条款主要体现在:(1) 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销售和服务两项服务;(2) 同一合同是否包括了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3) 同一合同是否包含了
8、非现金结算支付的方式;(4) 存在以上任何状况的合同,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六、合同制定的相关要求(1) 每一份合同涉及的业务,我方都要有明确的项目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负责任;如工程合同可授权工程部签署,办公设备及家具可授权行政部签署,贷款合同可授权财务部签署,等等;(2) 合同草拟后,本公司责任方应填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一式两份),在经办栏内填写签署看法,财务部在财务评审栏内签署评审看法;法律部门在司法评审栏内签署评审看法,最终,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批准看法。(3) “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签批后,我方责任人方可与业务方签署合同,然后,预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复印联及合同复印件
9、,合同原件及“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第一联交行政部备案,最终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部一份,财务部凭以监督执行和履约付款。(属工程合同,还要将工程预算送交财务部),经办部门留“经济合同审批联络单”复印联及合同复印件以备存查。经济合同 篇3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断深化发展,合同法作为调整各类交易关系的法律,作为维系肯定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纽带,对市场起着极大的支撑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发展,正从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社会的变迁终究是要导致法律的发展,而法律,归根结蒂不过是肯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和反映,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
10、的爱护、诚信原则,不断完善合同法的实质性问题等已成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奉行。关键词合同法 原则 效力 违约 发展一、关于合同法的概念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样的协议。而合同法是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同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合同法的发展主要经验了三大历程:1、1950-1956年。.195
11、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方法,由此引出的中心部委颁布的大大小小合同法规达到40多个。2、1961-1965年1952年12月10日,中共中心、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同一时期,还颁布了很多合同法规,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作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3、1978年以后。国家加进了对合同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但都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的,缺乏一些协调性和照应性。知道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合同法才有了比较完整
12、的体系,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确定,合同法逐步走向成熟。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以随意性规范为主,以同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说明、执行和探讨合同法的动身点,它干脆受到了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但它并没有确定详细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而是为交易行为供应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法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我国合同法主要体现四大原则,即合同自由原则、诚恳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激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中有详细的体现,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13、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即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作出,也是具有肯定的社会背景的,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指令性安排经济的管理不断加强,对经济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使得经济的发展始终在政府的限制下,无法发挥出它的真实效应,由此带来的影响是,合同法律制度中始终强调以安排原则为主导原则,而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即便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旧摆脱不了安排经济的阴影,知道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可以说是为市场经济加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合同自由原则的出现,也是检验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须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合同自由原则保障合
14、同在订立时,充分敬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尽量削减政府不必要的干预,法律敬重当时所享有的自由,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尽量限制强制性的规范,努力扩大随意性规范。在一般状况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当然,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自由并不是肯定的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这种相对的自由主要体现在:(1) 合同法给予了法官肯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利。(2)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约定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3) 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允的合同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撤销。(4) 合同法对某些特别合同的订立做出了必要的限制。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合同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同时又保证了合同本身的自由行自主
15、性。2、诚恳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确立了诚恳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诚恳信用被给予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原则”。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严格依据诚恳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订立时,要做到忠实,诚信,不得欺诈他人,相互照看并相互帮助;履行时,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依诚恳信用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对于履行的标的、时间、地点、数量、方法、价格等方面也应体现
16、诚恳信用原则;终止后,尽管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担当合同义务,但亦应依据诚恳信用原则,担当某些附随义务,如保密、忠实义务等。总之,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遵守诚恳信用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守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能够形成交易的正常秩序。3、合法原则与激励交易原则。合法原则和激励交易原则也是合同法原则中不行或缺的一部分。一个合同之所以能够称为合同,首先,它必需是符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离开了法律,一切合同都将被视为废弃的合同,其次,合同还必需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利益,这既是对诚恳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强调,也是对合法原则的规范。当然,制定
17、如此多的规范,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激励市场交易,合同法的产生既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无形的限制,也是对市场交易的一种激励,虽说市场是自由的,但也须要国家政策的依靠和支持,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市场也很难平稳地存续下去,因此,国家在合同法中加入激励交易这一原则,目的就是体现政府对交易的支持。激励交易原则,好像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原则,人们自然知道它的存在,但是当它作为法律条款表述出来时,它便有了一股无形的威慑力和鼓动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四、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
18、力反应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肯定的要件,才能有效。当然,要生效,就必需先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9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样,经济合同就成立”,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将合同的成立问题单独作出规定,从而使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区分。事实上并非如此,该法第6 条规定:“经济合同法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不区分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经常是亲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
19、在实现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一个具有民事行为实力的行为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能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当然,在某些状况下,合同也必需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最值得探讨和探讨的便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对此三种合同的理解,存在诸多的问难和疑问,对于三者之间的区分,也是很简单混淆的。首先,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待定,即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这也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发生在以下三种状况之下:(1) 限制民
20、事行为实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这三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其次,对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之所以无效,主要是由于它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一个合同的无效,并不是全部的无效,假如合同只是部分无效,那么它就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对于其他部分,仍旧被确认为是有效的,同时,合同的无效也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但是,假如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的问题,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再转化为有效的
21、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复原到合同订立之时。无效合同产生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最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即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产生的缘由,主要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详细主要分为如下四类:(1) 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2) 显失公允的合同(3)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 乘人之危的
22、合同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几类合同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这事实上将撤销的对象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所要明确的一点是,撤销权人有权确定是否提出撤销,假如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则可撤销合同仍旧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即可撤销合同在尚未被撤销以前仍旧有效。单独对于此三种合同,我们可以简洁的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但是假如将这三类合同做一个对比,那么就会有很多问题产生。区分无效和可撤销。我们的民法通则和我国的过去的法律法规都把欺诈、胁迫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在订立合同法时是不是把这个还是作
23、为无效,或者是作为可撤销的,这个争辩很大,因为民法通则不能改,而且欺诈、胁迫是严峻的违法行为,不认定无效就不足以体现对其的制裁。假使你去服装店高价买一件真皮的衣服,但你又不能自己辨别真假皮,买回来结果是一件不知道什么杂七杂八的布料拼成的衣服,那么此时,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假如这份合同被确认为是无效的话,我的利益就得不到爱护,那么比较好的方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使之被认为是可撤销,让店里依据合同的要求接着供应一件符合质量标准的皮衣服,那更加可取,既实现了你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特别状况下,假如合同里有违约金条款,而且你希望得到这个违约金,那怎么能得到呢?此时,正确区分无效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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