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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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自治州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管理,确 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实现绿色环保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南 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 运输、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 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 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2、 发改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建设项目立项文 件审批,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五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同时负责预拌 混凝土企业生产期间的综合管理及产量、能耗、安全生产工 作,引导企业使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设备,配合项目核准 部门审批前的部分工作。第六条 住建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发展需求及建 设规模牵头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专项规划,并报送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 质核发管理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七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3、,并做好企业投产后的环 保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水利部门负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项目 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做好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 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 理、交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做好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第三章企业设立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与预拌混 凝土行业专项规划、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 应取得建设项目立项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生产厂区、 办公场所应依法取得相关的合法手续。第
4、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含新建、迁建), 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资产、人员、机械设备及实验室设备等要求。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 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未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混凝土。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不得转让、转 借资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和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进行生产 管理,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 术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建立原材料(水泥、骨料、水、矿 物掺合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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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 自治州 混凝土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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