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腿正义》读后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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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腿正义读后感作者冯象,0年代生。获北大英美学硕士,耶鲁法律博士。 曾经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等领域的法律业务。主要研究法律 与宗教、法律与伦理、法律与学、知识产权与竞争资讯。代表作 有政法笔记、木腿正义和创世纪:传说与译注。而木 腿正义一书,共有1篇,分上下编。上编16篇谈法律,带有 学术性;下编1篇谈学,有较强的学术性。整本书作者运用法律 和学的个体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法律与学、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刚开始欣赏该书时,我总是在想为什么作者要以“木腿正义” 定名该书。幸运的是我在书中第一篇就找到了答案。故事是这样 说的:马丹在儿子出生后不久突然离家出走,但是八年其妻子以 及双亲未能得到任何消息。苦
2、于疾病缠绕,临终前两位老人选择 宽恕马丹并决定把全部家产继承给他,暂时拖由其叔叔皮埃尔照 管。16年夏一个自称马丹的人与他们相认。但不久这个新马丹因 遗产问题与皮埃尔发生争执并把皮埃尔告上法院。皮埃尔因没得 到田产而认定新马丹是骗子。最终皮埃尔找到了证据把新马丹告 上法院,虽然新马丹沉着冷静,口才了得,但一个木腿人一一真 正的马丹闯进了法院,彻底破灭了假马丹的诈骗梦,假马丹最终 受到应有制裁。这我才明白“木腿”原指的是故事主人公马丹, 而“正义”正如书中所说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而 读完这个故事,我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邪恶可维持一时,不能 常发生。本文主要是通过讲述一个16世纪的冒名
3、顶替案来探讨 一个法理学问题,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的矛盾。其中提及 “蠡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法律的职责是保证正义的实 现。因为将一条木腿作为假腿的真马丹终于揭穿了假马丹,但是 这木腿的正义来的太偶然,太不可预料,太慢,如果没有它的到 来,那么假马丹仍旧能够继续欺骗下去,公正的审判不可能出现。 也就是说在程序审判中,一方面我们希求程序能够带来真善的正 义结果,但是另一方面,在程序审判过程中,某些必要的证据, 譬如说跛足的正义-一不充足的人证,物证,不能够满足追求正 义的结果,那么我们就需要理智来控制-比如,法官的能力。 简而言之,司法正义的实现单纯依靠程序或者没有程序都是不可 行的,要
4、在尊重程序的同时由理智把舵,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兼 顾。在我国现实情形下,法官素质的普遍提高,才能真正实现实 质正义。法官不仅要熟悉程序,还要会用理智,智慧办案。秋菊的困惑和织女星的文明一文源于张艺谋拍摄的秋 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当时拍摄这部电影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宣 传陕北的风土人情,二是为了宣传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借这 部片子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故事很简单:秋菊的男人和村长吵架,骂了一句“断子绝孙”的话,因为村长 只生了四个女儿,没儿子。村长大怒,踢了秋菊男人“要命的地 方”。秋菊要村长认错,村长不肯,她就一级一级告状,讨她的“说法”。后来秋菊难产,村长领了人冒着大风雪,走了几十里 山路把秋菊抬到
5、了县医院,救了秋菊母子的命。没想到,正当秋 菊感激不尽,等着村长来吃儿子的满月酒的时候,上级查出了秋 菊男人被村长打的伤处(但不在下身),派了一部警车把村长带 走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天行政拘留 的惩罚。害得秋菊好不难堪:她讨的是“说法”,政府却把人给 抓了。文章提到苏力的一个观点:“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目 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 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也就是说中国法律过度强调与西方接轨,而没有重视中国国内的 传统规范,人情事理,导致了秋菊的困惑一-自己与村长已经事 实上和解了,公安又为维法把村长抓走
6、了,让自己陷入尴尬境地。 同时作者引述学者苏力的话提问: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 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 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问题提 得尖锐,仅依靠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这样空泛的口号不免显得杯 水车薪。法治的理想,总是趋向于扮演“大写的真理”,主张普 适的公民权利,为的是让秋菊们相信,在“理性化”的法律面前, 非但有平等的身份,而且有公正的说法。面对这个问题,我考虑 了许久,中国需要怎样的一个法治环境呢。很显然,我们不能一 味的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体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那是根本行不 通的,那么我们的选择只能是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根据
7、具体国 情进行改变,以适应我国情况。然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 的成文法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法治却久久未能 前进,这其中最大的原因可能就是对“普适主义”的盲目认同与 追求。何谓“普适主义”,就是说西方法治所宣扬的法律理念是 对任何人,任何国家都是普遍适用的,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价值 理念,这是正确的吗。我想秋菊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很明确的答案, 在中国广大的乡村社会中,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并不适用,正如秋 菊一样,她竭尽全力去讨说法,换来的却是包括他丈夫在内的全 村人的冷眼相对,而最终的结果也并不是秋菊所想要的。这就出 现了一个很大的疑问,即在农村社会,绝大多数人还没有法律的 观念,缺乏
8、法治的基础,还在依靠传统的业已形成的道德观念以及习惯 法来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因此,在推行法治进步的今天,我们绝对不能盲目的大踏步 前行而是要努力做到使现实中的法律成为我们需要的法律,与传 统价值、风俗习惯相协调,并且要处理好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 的关系,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使法律能够更灵活、更实际地解 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第五篇:木腿正义读后感:浅谈于欢案中的木腿正义问题浅谈于欢案中的木腿正义问题木腿正义读后感14法学五班吴彩月曾引起极大关注的4. 14聊城于欢案在2017年6月23日二 审判决,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相比一审的无期判决,
9、不少人似乎 认为法院是基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才会使两次审判结果差异 相去甚远。那么,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司 法机关的审判结果是否能够称为作出了予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 据抑或正义的修正。在讨论该案本身或应承载的实质意义之前,我想先引入曾经 拜读过的一本法学著作一一木腿正义。该书为法学家冯象所 作,冯象先生在书中涉及法律、文学上下两篇,凭其深厚的法学 与文学功底,通过结合个案立足于社会现实的视角,为人民展示 了法律与文学不一样的图景。木腿正义便是其中之一篇。何谓木腿正义,其出自十六世纪的公案小说中的真假马丹案, 按照冯象先生”文学中的法律思路,这无疑是一个充满叙事和隐 喻的故事。杵
10、着木腿的真马丹姗姗来迟,戳穿了温文尔雅的假马 丹阿尔诺的骗局,法律最终实现了它所承诺的正义,将冒名顶替 者送上火刑场。罪恶被焚化于熊熊烈火之中,然而法律给人们留 下的却是一个抛妻弃子的木腿人。人们不禁有所疑惑,这就是法 律承诺子民的正义。每每谈及正义,学者们乐于用法治社会下必须依赖于法律的 保障和维护来实现公正的观点来指导公众。的确,法与正义密不 可分,维护正义是法的职责之一。真假马丹一案,假设阿尔诺与 白特兰(马丹妻子)出于自愿而共同塑造家庭,也没人戳穿阿尔 诺,似乎会有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有悖于伦理和正义的爱情终 归是负疚的,以上假设可以说很难经得起考验。将伦理考虑到法 律之一中,更重要的
11、是符合了西方传统上真善合一的信念,正如 罗马诗人贺拉斯所言,”蠡贼跑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纵观 于欢一案,其中焦点之一无疑是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 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不同的定性意味着不同的判处结果。最初就 有民众提出,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常伦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 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 认同。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单单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 更多的是一个伦理行为。从这个角度上看,一旦判决与传统伦理 发生重大偏离,就容易滋生公众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质问与不信任, 偏偏这样的后果对法制发展的打击又是致命的。那么,法官的最 终审判是否达到与马丹案中的高拉博士
12、一样的效果,一方面判焚 尸灭迹令人们永远忘却恶人,另一方面通过适读范围更广的判决 书使马丹案留“芳”千古,从而符合真善合一的传统。真假马丹,中间是重归家庭与焚尸灭迹的差距,善恶于欢, 中间隔着五年与无期的自由剥夺差异,马丹案的正义拄着木腿姗 姗来迟,于欢案的正义顶着舆情谨慎前行。在二审判决之前,媒 体的报道使于欢案进入公众视野,但由于信息不充分,缺乏事实 支撑的舆论轰鸣让原本不尽复杂的刑事案件变得扑朔迷离,真真 假假的说法满天飞甚至给司法工作带去困扰。随着二审的全程直 播公开,案件的细节浮出水面,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 息,大众情绪也趋向理性、客观。由此可见。司法机关通过这样 一种司法公
13、开的方式回应社会关切,在司法与舆情之间找到平衡, 可以说是达到了真善合一的结果。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点是,法律必须考虑社会舆情以保 证经得起民意的考量,但最终让法官敲法槌落定论却依靠的是法 庭审判规则。木腿正义涵义之一是,伦理上的是非善恶之分要成 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须通过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资 格或关系的确认,而严格的确认规则往往是不尽合情合理。例如 于欢案中,站在伦理角度来看,先不管我国的民间借贷规则如何, 明明是黑恶势力暴力逼还高利贷案,怎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伤害 案。于欢既不是案件的发动者,又非主导者,他由始至终不过是 一个处于多人暴力行为之下而被迫反抗的受害者。基于这样的案件
14、基本事实,民众考虑的更多是同态复仇的正 义性,而法庭恰恰相反,将定性作为审判工作的首要环节,这也 体现出司法干预的强制性特征。事实上,法庭当然也考虑情理, 但这种情理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大众情感,披着刑罚严厉性外衣 的它多多少少显得有点冷冰冰。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审判才 是最好的平台,因为借助于国家公权力及强制力的保障,有些证 据的获取往往更为便利与具有信服力。审判者手执正义之天平, 利用法律与事实区分侵犯者和受害人,确认利益纷争,实现排除 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确保法律之正义本色。实 质上,这样法庭确认规则之下的结果,往往也是冲突的各方利益 之间妥协的结果。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长
15、期以来人们的行为都是通过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准则来加以规范,这种“人与人之间关系”一言以蔽之 即伦理。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知通常始于道德伦理的规范,从而 可见司法审判为何如此重视舆情的社会监督作用。但是同时人们 又必须清楚的是,法律一旦触动,干预起来是猝不及防、不留余 地的。从另一角度看,法律程序的目标有二:一是审判技术足够 理智,二是提供法律维护正义的信念。一方面,正如跛足的正义来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预料,只是 一条木腿的保证,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规则,防备正义出错而求较 小的损害,于欢一案二审纠错程序启动之时,采用的是庭审公开 策略,将控辩双方的对证置于公众眼前,重事实和证据,以一种 看得见的方式实
16、现公正。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须提供一种信念, 即正义必胜,真善合一的说法。于欢案公开庭审的意义不仅仅在 于法庭之上,更在法庭之外,它用严谨的程序和对真相的较真告 诉公众:个案的正义需要实现在法庭,而且应该实现在法庭。杜米耶在刑辩律师中提及。法治的根基在信仰与习惯。 以前述观点来看待这句话,两者之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法律程 序提供给人们的信念,便也是信仰法治的前提因素。木腿正义启 迪人们,案件的审判往往体现法律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的妥协, 通过这一妥协,理智规则的胜利获得了信念仪式的认可。我国历 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忽视程序正义的人往往认为结果正义 就足够了,过程并不重要,但孰知离开正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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