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等级评分及排序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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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 等级评分及排序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 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 铁集团(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及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 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和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铁路大 中型建设项目。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公司对施工企 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 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评价,总 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
2、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 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 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司工程监督总站。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 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第四章评价加分和扣分第二十四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加分险、新线抢险加分和特 殊建设项目加分。第二十五条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 业,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公司审核同意后,报铁路局集团有限公 司。由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 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
3、情况及建议 加分值以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但6月或12 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 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防洪办证明材料; 涉及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管处 室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安监 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现场抢险照片及联系人方式。第二十六条总公司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公司在抢险结束一个月 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企业比照营业线抢险标准提出加分申请,加分申 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 认。第二十
4、七条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由公司提出且经总公司同意后,公司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在 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总公司汇总基础上 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分值不超过2分。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 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 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第二十九条公司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将在信息平台上公示3天,并 通知有关施工企业。第三十条在一个评价期内,公司为同一个施工企业申请加分不超过 2分;同一个施工企业的全路汇总加分不超过4分。第五章评价排序第三十一条出现重大不良
5、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 为C级,不再参加公司建设项目、公司计分及排名。第三十二条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工程监督总站上报 一次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评价期末,按有关要求(见附件 8)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在公司信息管理平台公示3 日,并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XX监督站。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 企业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第三十三条公司将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汇总计 算公司管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施工企业在同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E 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施工企业在多个项目施工的,按照其多个
6、项目的 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 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对施工企业项目得分乘调整系数方式计算最终得 分,后进行排名。计分原则详见附件8。第三十四条信用评价排序原则(-)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二)得分相同必须排出顺序,不得并列。得分相同的单位按以下 原则排序:1 .评价期内参评的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2 .以不良行为性质排序:较大不良行为数量多的排名靠后;3 .以不良行为数量排序:不良行为件次多的排名靠后;4 .以红、黄、白牌数排序:红牌数多的靠后排,红牌数相同的黄牌 数多的靠后排,依次类推。排序原则详见附件8。第三十五条公司将于每年1月15日和7
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 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9 )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第六章评价管理第三十六条公司对现场检查将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合理均衡安 排,做到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致。第三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日常检查 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属于不良行为的问题如实记录并予以扣分,并按时 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对上报的评价结果将拉开档次,不得出现满分。第三十八条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 的2个月为整改期。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公司不向信用评 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发售铁路施工招标文件。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纳入激励约 束考核
8、。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或重点控制工程进度严重 滞后的,公司将组织对原因进行分析,确认施工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经公司约谈后施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公司将向总公司工程管理 中心提出暂停施工企业1-3个月投标资格的建议。施工企业对公司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可向总公司建设管理部、监 察局投诉或举报。第四十一条公司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有关 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第四十二条 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行 业和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 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
9、铁路建设项目,并在公 布期限内不得在公司管理的任何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 为进行举报。但应首先向公司举报,公司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 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调查属实的按公司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五条公司受理的举报,由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 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按规定追究公司及主管人员责 任、纠正信用评价结果等。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及指挥部要认真做好不良行为的认定工作, 及时准确地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公示、确定,及时对监理单位记录的 不良行为进行审核、认可。对不良行为不记录
10、、违反标准记录或不按程 序认定,以及不按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可的,一经被 举报查实,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不良行为确认过程、上报资料存在较大问题的,公司将对责任部门或指挥部进行通 报批评,并在月、季、年度考核时扣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新承担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 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公司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 良行为在公司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 的通知 文执行。附件1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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