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docx
《分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分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分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困境(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缺乏独立性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受到了许多的质疑。在司 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为:首先,先刑后 民原则尽管体现了公权至上思想但违背了 “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 理念。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但是在附带 民事诉讼中却受到刑事诉讼的限制,这是不合理的。其次,某些大案要 案久拖不决或者诉讼中止,直接影响了民事部分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这个问题在一些急需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如挽救被 害人生命。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直接法律依据少且不规范
2、, 又无法直接适用民事规范处理,导致刑事被害人的许多民事权利在附 带民事诉讼中得不到支持,比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附带民事 诉讼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是一项重要的被害人救济制度,作为一 种处理纠纷的方式,有其特殊的存在意义,但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我 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缺乏独立性,未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因此需要重 构这一制度。(二)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执行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许多主客观原因的限制,被害人的求偿权无 法真正的实现。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法院判决加害人 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时,由于加害人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可供执行的财 产。第二,社会观念的陈旧落后导致“赔钱
3、减刑”制度仍然无法获得 绝大多数公众的理解,在全国大范围运用存在风险。第三,由于法律制 度的不完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久拖不诀等原因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 与应有的赔偿,出现“求偿不能”、“求助不能”的现象。这些因素 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法院的判决书成为了 “法律白条”,而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民事赔偿也因此成为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 票”。因此为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真正实现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也就成为解决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困境要重点考虑的 方面。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主要出路(一)打破“先刑后民”传统,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立法1 .借鉴域外立法规定,打破我国“先刑后民”的传
4、统审判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完全分离,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具有独立性,不存在依附关系,是 一种平行的模式。被害人可以不受“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直接提 起民事诉讼向加害人请求赔偿,这样被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就得到了充 分的保障,而且赔偿数额也不会受到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影响。而在 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先刑后民”的方式,民事诉讼是“附带式”的, 只有在完成刑事诉讼后才能开始民事诉讼。若罪犯同时要承担刑事和 民事责任的双重责任,在刑事责任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是不会优先解 决民事责任的。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这种立法模式,我国可以赋予民 事原告方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
5、的权利。这一内容表现为法律应当承认 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授权基于犯罪行为所引 起的民事赔偿请求原告,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起单独 的民事诉讼;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之后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 事案件判决结果作出前,甚至在刑事案件未立案前提起民事诉讼1。2 .引入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 法国、英国的法律中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在法国和英国, 刑事和民事诉讼是可以分开进行的,并且刑事诉讼并不妨碍被害人获 得精神损害赔偿。法国是率先对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作出明确规定 的国家,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 进行,并
6、由统一管辖法院审判。一切就追究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 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2 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69条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责任的事 件,由案属法院依民法之规定处理之。”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中 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尤其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方面更是走在 世界前列。英国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可以命令对犯罪行为所 造成的人身伤害也负赔偿责任,并将人为伤害分为人为攻击、胁迫、 精神折磨等2 o 了解国外的立法情况,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在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法院不支持被害人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只在民
7、事诉讼中予以支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扩大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旧法相比较,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新法对于 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仍未涉及。为此,建议通过修改我国现 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将精神损害 赔偿明确纳入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明确刑事被害 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凡是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 就应当规定适当的救济途径,既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也 可单独作为民事案件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得到有效救济,这样才能体 现出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的
8、正义性,以切实保护自然人合法的民事 权益,使得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能得到赔偿。(二)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刑事和解制度,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对 话,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受过训练的志愿者)使加 害人与被害人直接见面交谈,共同解决刑事纠纷3。该项制度鼓励被 害人与加害人两者之间进行自愿协商,类似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制 度,但是又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刑事和解不是民间为解决一般的民 商事纠纷所采取的单纯的“私了”方式。刑事和解只能适用于刑事纠 纷领域,而且是以刑事惩处为基础的。其次,刑事和解重视被害人在刑 事诉讼中的独立地位,尊重被害人的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分析 刑事 被害人 司法 救济 出路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