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之构思.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之构思.docx(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之构思国外立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日本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规定则体现在其民法典第761条: “配偶中的任一方为共同的家庭事务和第三人所发生的法律行为,由 此所造成的债务,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应承担连带的责任。然而,对 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的除外。”从以上两个国家有关夫妻共同债 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其普遍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债务的范围作出 了必要的限制,并且对不利一方辅以相应的救济措施。诸如此类的国 外立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 借鉴意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具体路径分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转换 极为迅速,也
2、较为便利。从相对人的角度看,具有夫妻关系的两个人, 无论是从意思表达上还是从财产上都能够被看作是一个人。与一般的 代理不同,夫妻家事代理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 的财产利益是一致的。家庭财产的损失及获得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损失 与获得,这点是由夫妻财产的公有制所决定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 代理范围特定化。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而言,日常家用不需要数 额较大的借款,因日常家用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当夫妻一方 在外大额举债或非因日常家事在外举债时,债权人就应当注意借款是 否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及借款的具体用途。债权人应当对其有理由确 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
3、代理后才 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之推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第一,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夫妻能够彼此约定婚前与 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是归双方共同所有还是归各自所有,又 或者是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他们能够选 择以下几种方式:(1)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双方约定采用完全共有制,也就是说,不 管是双方婚前的财产还是婚姻存续期内各自所获得的财产,都应当由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彼此约定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财产归 双方共同所有,即部分婚前财产和部分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余部分为夫妻个人所有。
4、第二,约定对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 续期内所得的财产及婚前的个人财产怎样使用、收益、处分及管理等。 第三,约定对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何清偿。 基于此,法律才设计推定原则,免除难以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 人的举证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 益。当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于法律拟制(即视为)夫妻共同 债务,司法解释允许夫或妻另一方(相对于“以一方名义”的一方) 举证证明、推翻推定。司法解释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 款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推定的抗辩事由:一 是夫妻关系中一方可以对另一方已经和债权人确定的明确的个人债 务关系予
5、以证明;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已明确约定财产归各自支配及所有,并且债权人知悉此种情况。公平和效率是法律的两 个主要价值。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此条规定恰恰损害了这两大价值。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债务的相对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夫妻双方对 各自的债务并非完全知悉。对欠债行为尚不知悉,更遑论举债目的和 具体用途了。较之债务人,债权人则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这主要是 指,如果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他可以在向外借债之时要 求债务人配偶予以确认。而如果债权人存在怀疑,认为所借之债存在 一定风险,则可以选择结束交易。因此,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 条文时,应对此进行修正和完善,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 时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我国现行法律还存 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为切实维护债务相关人的合法利益,就必须 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正,并且根据具体实践效果加以完善。只有这 样,才能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婚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者:马美华 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