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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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零售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贝限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 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 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 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
2、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 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 管理等活动。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 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常天气影响的措施。第四十七条 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
3、业区域 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第四十八条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 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 样品室(柜)。第四十九条 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 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 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 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
4、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第五十条 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第五H 条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 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 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 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 数据的功能。第五十二条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 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第六节校准与验证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 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 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 限
5、的验证。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 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 措施等。第五十五条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 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验证文件应当存档。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 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七节计算机系统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 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第五十八条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 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
6、据共享 的局域网;(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五)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 件和相关数据库。第五十九条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 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 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第六十条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 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 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 第四十二条的要求。第八节采购第六H一条 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四)与供货单
7、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 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 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进行评价。第六十二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 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 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第六十三条 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
8、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 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 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 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第六十五条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9、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第六十六条 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 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 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 税票号码。第六十七条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 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第六十八条 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 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数量、价格、
10、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第六十九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 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 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 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 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第七十条 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 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 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第九节收货与验收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 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第七十三条药品到货
11、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 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 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 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 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 章。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 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 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第七十五条 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 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 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第七十六条 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
12、的 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 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 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 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 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 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 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 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第七十八条 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 标签、说明
13、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 标不。第七十九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 或者专区内验收。第八十条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 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 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 收日期。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 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 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 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
14、药 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第八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 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并由质量管 理部门处理。第八十二条 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 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 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 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第十节储存与养护第八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 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 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 求进行储存;(
15、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 为黄色;(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 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五)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 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 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 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 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A)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16、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 无破损和杂物堆放;(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 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 物品。第八十四条 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 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 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 者有效期较短
17、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 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 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 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 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第八十六条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 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 品造成污染。第八十七条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 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 在质量问
18、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 销售;(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五)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 防措施。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 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 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 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第十条企业应当采
19、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 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 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 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 责任。第二节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 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 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 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 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
20、药品。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 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第八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 货相符。第十一节销售第八十九条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 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 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 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第九十一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 票、账、货、款一致。第九十二条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 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
21、效期、生产 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 的销售记录。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 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 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 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第九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 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节出库第九十四条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 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 封条损坏等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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