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退让距离办公文档事务文书_办公文档-事务文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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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8.3.2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可 零退线。8.3.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 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8.3.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8.4.1 建筑高度大于 18 米且小于或等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90 米。8.4.2 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的高层建筑,
2、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 80 米。8.5 公共开放空间规划 8.5.1 高层建筑带有裙房的退让距离:高层部分的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计;裙房按表 4.1.4 所列值加 5 米计,但裙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 24 米,裙房超过三层或高度超过 24 米时按高层 标准退让。8.5.2 临宽度在 15 米以下的步行街或风貌街,临街建筑规划要求修建骑楼,如骑楼部分人行道净宽度不 小于 3 米,净高不低于 3.6 米时,可不退道路红线。8.5.3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确定的沿道路控制 宽度规定,若两者不一致时,则按最宽退让。8.5.4
3、按本标准最低要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可以与建设用地同时设计和建设,但须遵守以下规定:用地内除规划允许建设绿化小品外,不得作停车场、不得修建围墙、门房以及任何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需临道路布置停车位,应在该道路整体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建设,且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指标。满足规定退让 要求后,主动增加退让道路红线的,纳入有关指标平衡。8.5.5 道路交叉口处当道路局部放宽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原道路等级确定。8.5.6 重要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设计及交通规划、详细规划等另 行确定。8.5.7 建筑物半地下室、台阶、花池、化粪池、临道路边围墙、大门等退让道路红线满足 4.4.1
4、 要求。8.5.8 临时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与永久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相同。8.5.9 30 米以上道路沿街面不得设开敝式阳台。9.居住建筑控制 9.1 建筑间距、退让 9.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 等要求,并应符合表 9.1.5 规定。9.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9.1.3 建筑高度:(1)平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2)坡顶房屋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3)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 25%且高度不
5、 超过 4 米的不计入高度之内。9.1.4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9.1.4 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 9.1.4 日照标准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1 有效日照时间带(h)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住宅建筑从居住最低层窗台面计起。9.1.5 居住建筑间距的限值根据建筑高度分别规定。本规定将居住建筑按高度划分为以下类型:(1)低层一一指居住建筑 3 层及 3 层以下,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1 米;(2)多层一一指居住建筑 4 层至 6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0 米;(3)中高层 指居住建筑 7 层至 9 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30 米;(4)高层一一指居住建筑 10
6、 层及 10 层以上。住宅建筑最小间距(m)表 9.1.5 类别 层数 南北向住宅间距 东西向住宅山墙间距 I类小区 低层 1.0H 并不少于 6 4 多层、中咼层 1.0H 6 II类小区 低层 0.8H 并不少于 6 4 多层、中咼层 0.8H 6 高层 24+0.2(H-30)13 III类小 区 多层、中咼层 0.8H 6 高层 24+0.2(H-30)13 注:1、H 为南面建筑物高度,从架空层以上计起。2、南北向是指方位角w 15。3、南北向方位角 15时,按日照分析确定住宅建筑最小间距。4、高层建筑与其它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少 9 米。9.1.6位于城市新区的两相邻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
7、表 9.1.5 的规定外,当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时,其 间距按南侧建筑应取间距值加上建筑高度差的 0.2 倍取值。旧区及建城区 5000貳以下用地的仍按表 9.1.5 执行。9.1.7 集体宿舍按表 9.1.5 应取值的 0.9 倍计,且不得小于 6 米。9.1.8 非居住的其他民用建筑处于居住建筑北面且正面相邻时,如北侧建筑高于南侧建筑,按 9.1.6 条 执行,处于其它方位时,视其为居住建筑退让。9.1.9 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9.1.10 居住建筑挑出檐口、梯间、厨房、厕所等时,如梯间挑出不大于 1.3 米,厨房、厕所挑出不大于 0.9 米,且不大于该建筑面宽 1/3 时,挑出部分可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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