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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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 人文学院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治理细则 第一章 补考 第一条 对初次修读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体育课、实践性课程除外),学生可参与补考。 其次条 补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3周内进展。 第三条 补考合格,成绩记载为及格,绩点1.0;其取得方式标为“补考”。 第四条 在毕业学期,针对毕业班开设的课程(毕业论文(设计)除外),均安排一次补考时机。 第五条 对于培育方案变更后不再开设且无替代课程可以重新学习的课程,学院应在毕业学期内为学生供应一次补考时机。 其次章 缓考 第六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大事不能按时参与考试的,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
2、突患急病或遇意外大事的在事发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可参与缓考。 第七条 缓考不合格不予补考,但可以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八条 缓考成绩照实记载。 第三章 重新学习 第九条 凡总评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含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足,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条 申请重新学习者,可按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安排重新学习课程表。若重新学习成绩低于原成绩的,仍可按原成绩记载。通过重新学习取得的成绩,其取得方式标为“重修”。 第十一条 语言类连续性课程重新学习时,可申请用下一学期课程有效成绩掩盖上一学期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每门课程重新学习的次数不限。 第十三条 重新学习课程需按规定在上报教务处前完成缴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可以选择全考勤方式或者免考勤(体育及实践性环节除外)方式进展。全考勤方式根据学生考勤方法实施;免考勤方式根据学生学籍治理规定第十五条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细则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物业经理人:.pm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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