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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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治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生产、经营、办公、停车等人员聚拢场所(不包括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及其治理。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法,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可以托付市人民防空执法机构负责本市市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日常治理工作。 区、县(市)人防部门负
2、责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视行政治理部门对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视治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视行政治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视治理。 治安、水务、卫生、房产、环境爱护、质量技术监视、教育、民政等行政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相关治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违法行为或
3、者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进展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嘉奖。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治理责任,根据以下规定划分: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全部权人或者投资人(以下统称全部权人)未托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治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全部权人担当安全治理责任; (二)全部权人托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治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受托付单位或者个人担当安全治理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担当。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治理工作机制,讨论、协调和推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治理工作。 人防部门详细负责人民
4、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治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各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作。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全部权人和治理者,应当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物不存在危急建筑构造; (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拢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三)具有通风系统; (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五)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爱护等规定; (六)未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七)符合人民防空、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视、卫生、质量技术监视、环境爱护等其他安全治理要求。 第九条 制止转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用途。 制止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各类学校、托儿
5、所、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住院处。 制止在人民防空工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员工宿舍、经营旅店。 第十条 全部权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准时排查、消退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 (二)人民防空工程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帮助相关行政治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监视使用人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四)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其他治理规定。 本条前款规定的国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全部权人义务由治理者担当。 第十一条 治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治理和使用制度; (二)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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