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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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x银行x省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本规程是对于合作协议签署、贷款申请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签约发放、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的规定。其中,由公积金中心负责操作的部分,不在本规程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相关业务术语规定 (一) 借款人:如无特殊说明,是指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
2、二) 抵押人:是指住房的购买人和共同购买人。 (三) 售房人:是指出售一手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及二手住房交易过户前的所有人和共有人。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x银行x省分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合作协议签署 第五条 经省分行授权开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二级分行,作为受托银行与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六条 协议审核。协议中应对合作双方权责进行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贷款保险、账务处理及对账、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系统操作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和操作
3、流程。 (二) 公积金贷款资金由公积金中心提供,公积金中心应在贷款发放前将贷款资金划入我行指定账户中,且贷款信用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三) 公积金中心支付给我行的手续费费率标准、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四) 协议生效日期、存续时间及合作终止条件。 (五) 我行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组合贷款的,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贷款抵押物登记权人,我行与公积金中心对处置抵押物受偿款的顺位、比例和费用承担比例; 2. 逾期贷款清偿本息时,我行与公积金中心各自的受偿顺位、比例; 3. 贷款提前还款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还款顺序,按比例提前还款的,应明确两种贷款的还款比例; 4. 抵押房产投保的,公积金中心
4、和贷款行的受偿顺序及比例。 第七条 协议报批。签署协议前,二级分行应将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协议范本,上报有权审批机构消费信贷部初审,并提交同级行法律合规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协议中约定以下事项的,须上报省分行报备,并经总行批准: (一) 公积金中心对我行受托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的逾期率、代理业务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对账时效性、准确性、委托贷款资金划转的时效性)等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实际支付手续费的。 (二) 组合贷款中,处置抵押物受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三) 抵押物受偿款和产生费用分配比例与贷款金额比例不符的。 (四) 其他涉及我行实际或变相承担公积金贷款信用风险的事项。 总行或省分行提
5、出需要对协议条款重新进行修订的,退回二级分行与公积金中心进一步协商。 第八条 协议签署。经审核无误的协议文本,由二级分行与公积金中心进行正式签署,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中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于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前至少3 个工作日,上报省分行备案。 第九条 合作续期。协议有效期满后,二级分行可与公积金中心续签合作协议,但合作续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合作期间,合作双方未出现重大纠纷,公积金中心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按期支付手续费; (二) 合作双方未对新协议条款提出异议; (三) 协议内容需要进行重新修订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七条要求进行审核,并完成
6、备案。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 第十条 宣传营销。承办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业务的贷款行营销人员主要采取直客式营销、公积金中心和合作机构推荐的方式,向客户进行宣传、推介。 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的,营销人员应告知意向客户公积金中心联系方式;贷款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或申请组合贷款的,营销人员应在初步了解意向客户身份、婚姻状况、购房签约等实际情况后,一次性告知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办理流程、费用项目和标准、以及公积金中心和贷款行信贷部门联系方式,并记录客户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的,借款人可直接至公积金中心提交资料。贷款行负责借款人申
7、请受理的,由贷款行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申请,并根据公积金中心要求审核借款相关人员(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共同购房人、售房人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人员,下同)主体资格,核实贷款用途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单据填写的规范性。 除公积金中心明确规定双人受理之外,公积金贷款业务可以采取单人受理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行受理贷款申请时,受理岗应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确认其自愿购房,并亲自申请贷款。共同申请借款的,应当面向共同借款人强调其应承担同等还款义务。条件允许的,可与售房人进行面谈,确认交易自愿、属实;与保证人面谈,确认其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受理岗根据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贷
8、款申请资料收集,并严格按照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审查要点进行材料初审。公积金中心未对资料审查要点提出要求的,受理岗应按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年版)(xx40号,以下简称“我行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要求进行贷款资料初审。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组合贷款的,受理岗应依照我行房屋贷款业务制度与相关人员面谈面签(由贷款行负责公积金贷款受理的,不需要重复面谈面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另一份贷款申请资料,用于申请商业贷款。商业贷款申请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应严格按照我行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对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受理岗按照如下要求操作:
9、 (一)将借款人信息和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个人信贷管理系统: 1. 采用其他系统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不进行公积金贷款申请录入; 2.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同时进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录入。 (二)将贷款申请资料提交相关人员分派调查任务(公积金中心未提出要求的,则为信贷业务主管): 1. 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调查和审批的,贷款行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报批资料交接登记簿(以下简称“交接登记簿”),将申请资料交接给公积金中心相关人员后,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字确认。材料交接可采取批量受理,统一报送的方式; 2. 由贷款行负责公积金贷款调查的,应交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分派调查任务; 3. 借款人申
10、请组合贷款的,应将商业贷款申请资料一并交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分派调查任务。对资料不全的申请,受理岗应一次性向客户说明所缺全部资料。对基本条件不符合的申请,受理岗应及时通知客户和公积金中心。贷款申请受理完成后,受理岗应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受理台帐,以备后续查询使用。 第四章 贷款调查初审 第十六条 在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业务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实行关系人回避原则,关系人的范围按照我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由公积金中心进行公积金贷款受理,贷款行进行贷款调查的,贷款行应安排专人负责贷款材料交接,填写交接登记簿后,将贷款资料交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 第十八条 贷款行对公
11、积金贷款进行调查,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安排信贷员作为调查人进行调查。不论批量受理或单笔受理,均对借款人申请的每笔贷款进行单独调查,调查以非现场调查为主,结合现场调查进行。 第十九条 信贷员应严格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进行公积金贷款调查,以调查报告的形式,记录调查结果,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积金中心没有明确贷款调查要求的,应按照我行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要求进行公积金贷款调查,填写个人房屋贷款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记录调查结果,并出具调查意见。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由一名信贷员同时进行调查。信贷员应按照我行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要求进行商业贷款调查,填写调查报告,并通过
12、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录入贷款调查报告,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公积金贷款一并采用我行调查报告单式的,信贷员可填写一份调查报告,但调查意见应分别填写,利率、期限等贷款要素须分别明确。 第二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信贷员核对所需的各项文件。需要客户补充证明材料的,信贷员应一次性告知客户。如果客户未能在30 天之内补齐材料,或者补齐材料后仍不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信贷员可以否决贷款申请。 调查结束后,由信贷员出具明确的调查意见:建议贷款的,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否决贷款申请的,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初审。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行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的,调查人员出具调查意见后,应及时将申
13、请资料和调查报告提交贷款审查。审查岗应为公积金中心指定贷款行工作人员,公积金中心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二级分行审查岗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上报审批中心审查审批之前,应由贷款行审查岗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一) 核对各种上报资料,判断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 审核借款申请人身份资料,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资信是否良好。 (三) 判断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收入是否稳定、持续。 (四) 判断担保物是否符合规定,担保物产权归属是否明确,是否可以办理抵(质)押登记,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五) 涉及到保证人
14、的,判断保证人是否符合我行条件,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六) 复核调查报告中相应数据,判断信贷员的授信建议方案是否合理,授信金额、期限等是否符合我行业务规定。 (七) 审核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是否完整、规范,是否与纸质调查报告内容保持一致。 (八) 是否存在影响借款申请人还款的重大潜在风险。 (九) 审查岗认为其他需要审查的要点。 审查岗审查完毕,应在调查报告、个人消费贷款上报审查表(以下简称“上报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和姓名,个人信贷系统调查报告样式调整前,贷款行应手工在纸质调查报告增加贷款行审查岗意见栏与签字栏。 公积金未明确审查要点或提供审查单式的,可按照以上审查要点进
15、行贷款审查,使用我行上报审查表单式;公积金贷款未一并采用我行上报审查表单式的,信贷员可填写一份上报审查表,但审查意见应分别填写,利率、期限等贷款要素须分别明确。 第二十四条 贷款复核。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申请资料、调查报告、上报审查表提交贷款复核或者公积金中心审批: (一) 公积金中心不要求贷款行进行公积金贷款调查复核的,由贷款行专职人员填写交接登记簿,提交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二) 公积金中心要求贷款行进行公积金贷款复核的,应由公积金中心指定贷款行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公积金中心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岗进行复核; (三)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由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岗,
16、按照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制度要求进行复核。 公积金中心指定单式的,复核人应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填写;公积金中心未指定单式、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填写调查报告、上报审查表。复核同意的,由复核人安排资料上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复核人应同时通过系统向审批机构提交商业贷款申请);否决的,复核人向调查人员提交贷款否决意见,不再安排上报。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审批上报机构为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审批上报机构为公积金中心和我行有权审批机构。由贷款行安排专人向公积金中心及我行有权审批机构报批贷款时,应按照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交接清单和个人房屋贷款报批资料交接单(适用于组合贷款)的内容与次序整理贷款资料,并
17、通过邮寄、传真、传输扫描件、直接送达等方式上报,采取邮寄、直接送达方式的,贷款行应保留复印件备查。向公积金中心报批贷款的,贷款行应做好资料交接记录工作,填写交接登记簿,经双方经办人确认签字。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应由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审批,我行各级机构均不得对公积金贷款出具审批意见。贷款行应及时与公积金中心沟通,跟踪审批进度,要求公积金中心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公积金中心审批金额小于借款人申请金额的,贷款行需通知借款人及时补足首付款。 第二十七条 商业贷款的审查审批要点和流程,应严格按照我行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审查审批人应在个人房屋贷款审查审批意见表签署意见,加盖信贷业务专
18、用章,并通过系统向贷款行发送审批结果,同时通知贷款行。原则上,公积金中心应先于我行出具审批意见。 (一)公积金中心和我行均审批通过的: 1. 公积金中心出具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书。 2. 我行有权审批机构应安排专人,通过系统向贷款行发送审批结果,同时通知贷款行,贷款行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具体放款时间。 3. 组合贷款审批金额小于借款人申请金额,需通知借款人及时补足首付款。 (二)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我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退回的,借款人及时补足首付款后,可依照公积金中心审批意见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 公积金中心审批退回,我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应在出具审批意见前,通知贷款行,与借款人沟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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