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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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x省分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自用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个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其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多不超过9个座位,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
2、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行是指我行开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省分行、二级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和一级支行。 第七条 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参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和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年版)(随文同发,以下合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借款人须具备x银行x省分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
3、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分类办法)中规定的一至五类消费类贷款客户条件。准入借款人分类按照客户分类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第一至五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二) 借款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贷款行所在地城区(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包括二级分行所在市区及所辖支行所在县市城区)拥有自(共)有产权的住房;或本人具有贷款行所在地户口;或本人提供在贷款行所在地近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仅限第一至四类客户)。 (三) 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机动车驾驶证。 (四) 在我行信用评级不低于 BBB 级。 前款第(一)项中,总体
4、收入还贷比=(本次贷款的月均还款额+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月均税后收入(配偶收入可计入,下同)。上述计算公式中,本次贷款月均还款额按照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当前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其他债务(包括个人贷款及当前个人信用卡透支金额,此金额可按照个人信用报告内信用卡近6个月平均使用额度)月均还款额按照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对于信用卡透支及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若借款人可提供金额大于贷款余额的大额资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已有房产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行车证、定期存单、理财产品、债券、保单),可抵免对应负债,借款人提供正式公积金查询证明的,公积
5、金月缴存额(含个人及单位缴存部分)可计入月均税后收入。 第九条 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本人或配偶为当前拖欠各类贷款的个人,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本人为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 第十条 共同借款。符合借款人基本条件的两个自然人,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但同一笔贷款的申请人仅限两名。其中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另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之后承担同等还款义务。除非另有规定,本办法对于借款人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仅限于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十一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购买自用车。严禁发放用于其它用途的贷款,
6、严禁将贷款资金转借给其他人使用。 第四章 产品要素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第一、二类客户贷款期限长不超过5年;第三至五类客户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金额。单笔贷款金额 低3万元, 高150万元且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格的70%。 所购车辆价格为购车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改装费、装潢费、附加配置费用等其他费用)和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较低者。 借款人家庭(含配偶,下同)申请单笔汽车消费贷款金额与在我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合计不高于150万元;借款人家庭在我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不超过3笔(含本次贷款以及本行信用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项下申请的自用车贷款,已结清贷款除外)。
7、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贷款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商业贷款利率或我行认可的基础利率为基准利率。总行和省分行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的下限,各分支行根据总行和省分行相关信贷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市场环境,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客户信用评级每下降一级,执行利率原则上应上浮基础利率的0.1倍。如遇政策调整,按照省分行新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执行固定利率;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每年1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或我行公布的基础利率,重新确定执行利率。 第十五条 罚息利率。 (一)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
8、还贷款的,对逾期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1.5倍。 (二)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三)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法、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等4种还款方式之一。其中,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法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且单笔金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贷款;一次性还本付息法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且单笔金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贷
9、款;使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可先偿还全部或部分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和资金扣收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放款模式及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放,分为下列两种模式: (一) 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我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应记载抵押登记情况)之前,发放贷款。 (二) 见抵押登记证明放款:我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应记载抵押登记情况)之后,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各种放款模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一) 所有贷款均可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放款模式。 (二) 贷款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模式的,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 借款人符合第一至三类客户。 2.
10、借款人符合第四至五类客户,且追加符合我行制度要求,经有权机构批复的担保机构或符合第一至三类客户的自然人提供阶段性或全程担保。 贷款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前放款模式的,应确认借款人已提供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并且车辆抵押登记、车辆保险、购车发票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办妥。在放款前无法取得购车发票的地区,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收妥购车发票原件。实行牌照拍卖的地区,车辆抵押登记的时限可进行适当调整,但需经省分行同意后报总行备案;延长办理时限的,贷款行必须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将车辆合格证在车辆上牌前质押在我行等。 第二十条 担保方式。 (一)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须以所购车辆提供抵押。其中,第五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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