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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R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DR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零XX年九月目录目录2释义2前言4正文5一、DR股份基本情况5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7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7四、债权清偿方案8五、经营方案8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10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11八、关于重整计划特殊事项的说明11结语12释义法院 指CD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 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DR股份或债务人或公司 指DR股份有限公司DR集团 指DR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指DR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整计划或本重整计划 指DR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
2、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股份或股票 指DR股份股票,证券代码:X,证券简称:*X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 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通过遴选确定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投资人债权人 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DR股份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出资人或股东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DR股份股东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指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指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财产担保财产 指已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资产无担保财产未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资产职工债权 指破产法第
3、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税款债权 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 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审查确定的债权 指管理人已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确认债权 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重整费用 指自法院裁定DR股份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发生的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处置
4、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转增股份划转等相关费用评估机构 指管理人聘请的、为DR股份重整提供资产评估和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SDTJHH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机构 指管理人聘请的、为DR股份重整提供审计服务的SDHX(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报告 指SDTJHH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X号DR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涉及资产清算价值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指SDHX(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号DR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3月24日止资产负债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SDTJHH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X号*STDR破产重整项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转增股份 指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
5、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由传话股份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指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及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通过指 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批准 指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或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DR股份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元指 人民币元前言2016年3月24日,CD市中级人民法院以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DR
6、股份的重整申请。2016年4月5日,CD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号决定书,指定北京RY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2016年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DR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X号),因DR股份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DR股份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DR股份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全力做好与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
7、包括资产清理和审计评估、债权登记和审查、信息披露、偿债能力分析、职工安置、资产处置、重整计划的论证和制作、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的组织等。依据DR股份客观现实以及相关专业报告,管理人听取了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制作了本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DR股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在重整计划批准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份变现所得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佘部分由DR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将在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范围内优先获得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
8、及清偿方案获得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1QQ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债权全额清偿;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清偿。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DR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正文一、DR股份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DR股份是于1997年9月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X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DR集团作为唯一发起人,以DR集团下属的第一化肥厂、第二化肥厂、三聚氰胺厂、硫酸厂、硝酸厂、催化剂厂、气体厂、供应公司、销售公司及相关部门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9、司;公司于1997年10月20日经SD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3.4亿元,按每股面值1元,折合3.4亿股,全部由DR集团持有,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根据X年9月4日证监发行字X号关于核准DR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2000年9月8日、9日,DR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X万股。2016年5月6日,DR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DR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X8号),因DR股份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10、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DR股份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二)经营情况DR股份经营范围为:肥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及销售;生产食品添加剂;道路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肥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及销售;生产食品添加剂;道路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项目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准);专用铁路兼办铁路货物运输(发送名类、到达品类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为准)。(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以下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
11、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化学试剂和助剂、塑料制品制造;进出口业;仓储业;工程机械租赁;货运代理;房地产经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DR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环境治理;专业技术服务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装卸搬运;销售:化学肥料、化工产品、石油及制品、塑料及塑料制品、电力设备、机电产品、饱和液化气、燃料油、蜡油、特种油、石蜡、特种蜡、石油焦、重芳烃、沥青、二甘醇、乙二醇、双酚基丙烷、预焙阳极、铝酸钙粉、防冻液、凡士林、润滑脂。(三)申请重整情况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DR股份进行重整。2016年3月24日,法
12、院作出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DR股份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2016年4月5日作出X号决定书,指定北京RY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四)资产情况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16年3月24曰(即DR股份重整案件受理日)为评估基准日,DR股份资产账面值为X万元,评估值为X万元。根据DR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DR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SD省JSL拍卖有限公司对DR股份非货币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变现所得价款为X元,另有未纳入拍卖范围内的资产为X元,前述两项资产合计为X元。(五)负债情况重整期间
13、,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聘请审计机构对DR股份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并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公示,DR股份负债整体情况如下: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X5元,职工债权X元,税款债权X元,普通债权X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以及DR股份账面记载在其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X元;另有债权人申报合计X元债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六)偿债能力分析DR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DR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DR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假设对DR股份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分析确定2016
14、年3月24日DR股份的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一)出资人组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DR股份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DR股份的重整出资人组由截至2016年9月14曰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DR股份股东组成。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在前述日期后至本重整计划规定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前取得DR股份股票的主体同样具有效力。(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DR股份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7.0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
15、增股本,共计转增X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毕后,DR股份总股本将由470,000,000股增加至X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份数量以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确认为准。上述由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在重整计划批准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份变现所得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佘部分由DR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优先清偿,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未获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清偿。(二)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三)税款债权税款债权全额
16、清偿,不作调整。(四)普通债权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DR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零。本重整计划将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具体调整方法如下:(1)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债权全额清偿;(2)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清偿。对于上述债权中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DR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四、债权清偿方案(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担保财产的实际变现所得优先进行清偿,未获全额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进行清偿。(二)职工债权职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DR股份无担保财产
17、及转增股份实际变现所得的资金一次性全额清偿。(三)税款债权税款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DR股份无担保财产及转增股份实际变现所得的资金一次性全额清偿。(四)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DR股份无担保财产及转增股份实际变现所得的资金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一次性予以清偿。(五)其他经管理人审查确定,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在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待该债权依法得到最终确认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进行清偿。DR股份账面记载在DR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
18、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获得清偿。五、经营方案(一)剥离处置DR股份原有资产DR股份原有主营业务受到产能过剩和市场环境等的影响,长期处于亏损状态。2015年12月16日,DR股份第六届董事会二零一五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装置长期全面停产的议案。DR股份从2016年5月10曰起暂停上市。DR股份需要调整业务方向,全面转型以实现盈利和恢复上市。重整期间,根据DR股份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DR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管理人依法处置了DR股份非货币资产,变现所得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使用。(二)开展贸易经营活动由于DR股份已被暂停上
19、市,且存在退市风险,如不及时釆取措施,DR股份退市风险加大,不利于DR股份重整。为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重整期间,DR股份开展了贸易经营活动。贸易经营活动开展后,一定程度弥补了公司在2016年的亏损,降低了DR股份的退市风险。(三)处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引入重整投资人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破产清算条件下,DR股份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如DR股份不能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恢复上市的条件,DR股份将面临退市的风险。为挽救DR股份,降低DR股份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在本重整计划中,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引入有实力的投资人。处置转增股份变现所
20、得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佘资金由DR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四)投资人注入资产使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满足恢复上市条件重整投资人依法注入符合承诺利润要求的优质资产,并完成DR股份组织架构重建、人员整合、业务优化等系列工作,使得DR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满足恢复上市的条件,力争使DR股份成为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五)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批准后,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DR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DR股份重整投资人参加遴选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以不
21、低于4元/股的价格标准受让DR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所支付价款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佘资金由DR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2、承诺使DR股份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可达到正值、且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一千万元,并通过恢复经营、注入优质资产、整合人员、优化业务等系列工作,使DR股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满足2017年申请恢复上市的各项要求。3、承诺DR股份2017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3.15亿元;承诺DR股份2018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22、的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重整投资人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补足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差额部分。4、作出利润承诺的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在利润承诺期以及如果未能满足承诺利润,在完成现金补足差额之前,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抛售、协议转让等任何方式进行减持。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执行期限(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1、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或者债权人与DR股份就执行本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视为债权人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接受清偿。2、债权人未领受的分配款项以及
23、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DR股份账面记载在其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3、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已被遴选确定的重整投资人依法受让,该转增股份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账户。(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DR股份应当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并随时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本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如非DR股份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DR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
24、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DR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三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监督期届满或者重整计划被提前执行完毕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内,DR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DR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八、关于重整计划特殊事项的说明(一)关于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25、本重整计划在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出资人组会议表决虽未通过但经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效力重整计划批准后,对DR股份、DR股份的全体股东和全体债权人、投资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可以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依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三)关于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DR股份重整期
26、间产生的重整费用、共益债务约X万元,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确保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支付完毕。除前述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外,为降低DR股份退市风险,重整期间DR股份对外借款开展贸易经营活动,由此所产生的共益债务(包括贸易借款及因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将以贸易借款的佘额及贸易活动产生的收益随时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将劣后于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贸易借款及因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债务除外)、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全额获得清偿。(四)关于分配款项的领取及提存债权人应自本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后7日内,向DR股份书面提交领取分配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该银行账户须为债权人自己所有及
27、控制的账户。非因DR股份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转入其指定账户,或转入该等账户的分配款项被查封、冻结、扣划等,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未及时领取的分配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已向管理人申报但经管理人审查暂不确认的债权以及DR股份账面记载在DR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成立但未依法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前述债权如最终未获确认的,提存的预留偿债资金作为DR股份生产经营资金使用。(五)执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措施重整计划批准后,在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800,000,00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重整投资人确定并于管理人收到足额股份转让款后,申请办理前述转增股份的过户手续,将转增股份过户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六)未尽事宜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结语管理人结合DR股份现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作本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通过公开遴选引入重整投资人,以恢复和提高DR股份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DR股份的再生,使DR股份相关主体分享DR股份重整带来的效益。DR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