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公司章程-设立房地公司进行地产开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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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 程甲方: xx资源有限公司乙方: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字日期: 年 月 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双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公司名称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法定地址:xx。第二条 本公司合营双方为:甲方:公司名称:xx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国乙方:公司名称: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x国籍:中国第三条 公
2、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x地块内从事住宅及配套设施、办公楼、商业、人才公寓设施的开发、经营、销售和出租;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
3、民币1100000万元。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0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27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以等值港币现汇方式缴付人民币693,220,000.00元;余额人民币2,056,780,000.00元以跨境人民币现金方式缴付;乙方出资人民币275000万,占注册资本50,全部以人民币现金缴付。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合营双方按其持股比例自公司获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到位。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合营双方
4、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 董事会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批准或修改本章程第30条所约定的特殊决议事项。本章程第30条的所约定的特殊决议事项需经总经理办公会一致同意形成一致决议并提交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第18条约定表决批准后,方能生效执行。但如该等事项未获董事会表决批准,则应重新由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本章程第30条约定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后方能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执行,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审议
5、批准总经理办公会的报告;(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冗余资金调用方案及非公司用途的资金调配方案;(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停业、重组、改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九) 按本章程约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并决定其薪酬事项;(十) 审议批准特殊决议事项;及(十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2)名董事,乙方委派三(3)名董事。董事会设
6、董事长一(1)名,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一(1)名,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责:主持召开董事会,审核会议提案,签发董事会的会议纪要。合营双方应确保经合营他方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当选。董事任期每届为三(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双方均有权在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任职期满前撤换该董事。若董事因退休、辞职、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委派方撤换等原因而使董事职位出现空缺,委派方应委派继任人完成该董事余下的任期。董事就其履行其作为董事职责不从公司领取任何报酬、津贴,但参加董事会会议直接产生的合理差旅费、住宿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开支应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
7、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其他董事亦可书面要求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传真等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书必须于开会前十五(15)天送达各位董事、监事,有关议程及开会文件则须于开会前最少七(7)个工作日前送达各位董事、监事,未按照上述约定提前送达各位董事的议程及文件不得在董事会中表决。尽管存在前述约定,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会议通知以及文件送达期间可以缩短。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可采用由按本章程规定通过相关决议所需董事人数(必须至少构成法定人数)的董事书面批准的形式作出
8、决议以取代董事会会议。该等取代董事会会议的书面决议应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效力相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十八条 董事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可通过,除此以外,其他的董事会决议事项,应该经超过二分之一(1/2)的董事同意即可通过:(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三)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停业、重组、改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十九条 任何合营一方均应确保在任何需经董事会批准事项在未获董事会批
9、准之前,其不会且应确保其向公司委派或提名的任何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均不会采取或作出任何与董事会未批准事项相关的行动。第二十条 项目经营管理团队应按季度向董事会汇报项目经营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的开发进度、阶段性成果、证照的取得情况、融资安排、资金使用、成本管理情况、预售销售情况等内容。董事会听取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经营管理团队的工作汇报,在每个会计年度考核经营管理团队的工作。第五章 监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由合营双方各委派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
10、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具有投票权。董事会所有会议的通知均应送达每一位监事。第二十四条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任何应由监事做出的决定、建议或决议均应由两(2)名监事一致同意。第二十五条 监事履行其职责不从公司领取任何报
11、酬、津贴,但因但因其履行其职责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应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由五(5)名成员组成,包括甲方提名的一(1)名副总经理及一(1)名财务总监,乙方提名的总经理、一(1)名副总经理及一(1)名财务副总监。副总经理亦有权书面要求总经理召集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如总经理不能履行或不履行上述职责的,甲方提名的副总经理有权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三) 制订公司的总体规划方案、总体经营开发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股
12、东借款除外)、项目总开发成本;(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包括年度项目管理费预算、决算方案,年度项目营销费的预算、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冗余资金调用方案、非公司用途的资金调配方案及三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的提取比例;(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停业、重组、改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 决定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十)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薪酬体系及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度、印章使用制度);(十一) 决定对
13、外提供担保;(十二) 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十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十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总经理召集,其他成员亦可书面要求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传真等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书必须于开会前十五(15)天送达各位成员,有关议程及开会文件则须于开会前最少七(7)个工作日前送达各位成员,未按照上述约定提前送达各位成员的议程及文件不得在总经理办公会会议中表决。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成员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尽管存
14、在前述约定,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上述会议通知以及文件送达期间可以缩短。总经理办公会可采用由按本章程规定通过相关决议所需成员人数的成员书面批准的形式作出决议以取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该等取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书面决议应与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议效力相同。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的决议(“特殊决议事项”),应由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除此以外,其他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应该经超过二分之一(1/2)的成员同意即可通过:(一) 制订:(1) 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包括报建的方案设计、总体设计文件、室内设计概念方案、园林设计概念方案);(2) 公司
15、的总体经营开发计划:包括项目总体经营计划、重大开发节点(即开工、封顶、销售、竣工、交付、开业节点(如有)和经营目标;(3) 公司的投资和融资方案,包括融资解决方案、融资限额和负债规模(股东借款除外);(4) 按合约成本二级科目确定的项目目标成本;(5) 物业总体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目标(如有);(二)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包括年度管理费预算、决算方案,年度项目营销管理费的预算、决算方案);(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冗余资金调用方案、非公司用途的资金调配方案及三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的提取比例;(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6、;(五) 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停业、重组、改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 决定公司对外担保,或者在公司股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向购房人按揭贷款银行提供的阶段性担保除外)及资产处置方案(商品房销售或公司日常业务运营所需除外);(八) 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薪酬体系及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度、印章使用制度);(九) 决定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十一) 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及薪酬体系方案(包括公司全职和兼职人员的定岗定薪、福利及奖励制度),考核经营管理团队的经营业绩,并决定其奖金方案;
17、及(十二) 制订合营双方(或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费收取方案。第三十一条 公司日常管理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日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一致后决定。按照本章程约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则提交董事会决议后执行。倘若公司未能实现年度经营开发计划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名新的公司总经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乙方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如下职权:(一) 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二) 在根据特殊决议事项审批流程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基础上,决定项目的产品细化标准、产品的建设方案及深入设计方案;(
18、三) 负责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并决定除本章程明确约定需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外的招投标事项;(四) 组织和管理项目的施工建设;(五) 在本章程约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资金管理和税务管理方案;(六) 组建经营管理团队,领导经营管理团队的工作;(七)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八)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九) 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负责公司的管理;(十) 根据经特殊决议事项审批流程已批准的项目物业总体销售价格、租赁价格,组织落实项目的具体销售方案和具体租赁方案;(十一) 拟订公司的组织架构及薪酬体系方案;(十二) 拟订公司的
19、基本管理制度,并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项下的实施细则;(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除根据本章程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一般员工及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十四) 执行经特殊决议事项审批流程已批准的总体经营开发计划、按合约成本二级科目确定的项目目标成本、物业总体销售价格及租赁价格目标,其中对于总体经营开发计划、按合约成本二级科目确定的项目目标成本、物业总体销售价格及租赁价格目标的调整不超过以下幅度的,由总经理批准后直接执行:(i)项目任何一期的重大开发节点单独或累计调整不超过3个月;(ii)项目合约成本二级科目确定的单项目标成本(不含土地成本、资金成本、项目管理费及项目营销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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