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C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协议-不良资产处置基金与企业债务重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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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协议转让) 编号:【 】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与【XX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_债权转让合同_【20XX】年【 】月【 】日债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2018】年【 】月【 】日在中国【济南】共同签署。甲方: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 乙方: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负责人: 地址: 丙方:XX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地址: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三方”,单称为“一方”。鉴于:1. 经财政部及银监会批准,中国XX资产管理
2、公司改制为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简称“中国XXXX分公司”。据此,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名称变更为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2. 甲方为中国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分支机构,领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上述不良贷款债权进行管理和处置。4. 丙方在充分理解受让不良贷款债权风险的基础上,
3、愿意按现状整体受让甲方收购的上述不良贷款债权。5. 乙方根据不良贷款资产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拟就其管理的不良贷款债权(见附件一)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并取得甲方认可。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不良贷款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昭信守。1 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涵义:1.1 主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甲方对标的债权明细(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丙方转让的债权。1.2 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等附属权利。1.3 标的债权: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其他相关权益是
4、指:基准日前,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甲方、乙方特别声明:尚未过户抵债资产,如甲方已冲减对应的债权,则冲减的债权不属于标的债权,该等未过户抵债资产亦不属于标的债权。1.4 标的债权文件:指截至公告日甲方、乙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截至基准日甲方、乙方所持有的并向
5、丙方披露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甲方、乙方所持有的在过渡期和交接期内新产生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1.5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18】年【7】月【31】日。1.6 权利转移日:指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并移交债权凭证文件之日。1.7 公告日:指在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整体转让事宜,乙方以公告形式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出通知之日。1.8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权利转移日止的期间。1.9 交接期间:指自权利转移日次日至公告日(含本日)的期间。1.10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
6、、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2 风险揭示2.1 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丙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丙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A.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B.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
7、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 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2.2 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3 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丙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乙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2.4 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乙方转让给丙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丙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
8、多项:A.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B. 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C.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D. 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E.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2.5 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
9、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第3条表述的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2.6 丙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3 标的债权的数额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账面本金余额为人民币【陆仟伍佰叁拾】万元(小写:X元),利息为人民币【贰仟捌佰贰拾伍万捌仟陆佰伍拾贰元贰角伍分】(小写:X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玖仟叁佰伍拾伍万捌仟陆佰伍拾贰元贰角伍分】(小写:X)。标的债权的账面余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4 标的债权的转让 甲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丙方
10、转让标的债权;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标的债权。5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5.1 总价款甲方将第3条标的债权整体作价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贰万元】(小写:【X】元)转让给丙方。5.2 不变更或撤销基于丙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的理解,丙方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合同。5.3 价款的支付方式丙方按照以下【A】方式向乙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指定的帐户如下:账户名称:其它应付款暂收结算款项账 号:开户银行: A. 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丙方应将第5.1条约定的价款一次性全数汇到乙方指定账户。B. 分期付款方式a)在本
11、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丙方应将第5.1条约定的价款的百分之【 / 】即人民币【 / 】元(小写:【 / 】元),作为第一期付款汇到乙方指定账户。6 风险的转移自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并移交债权凭证文件之日起,标的债权的风险转移给丙方。7 标的债权的转移、交付与公告7.1 标的债权的转移7.1.1 三方确认,在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之日,标的债权从甲方转移至丙方。7.1.2 三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7.1.3 三方确认,在权利转移日后,标的债权归丙方所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丙方负责办理,甲方、乙方予以积极配合,费用由
12、乙方承担。7.1.4 在丙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的前提下,乙方在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因管理标的债权所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抵债资产等),由丙方享有。7.2 文件的交付在交接期间内,乙方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丙方,丙方应在附随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丙方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应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丙方无权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乙方提出任何主张。7.3 抵债资产的交付(如有)7.3.1 在交接期间内,乙方将抵债资产的权属文件交付给甲方后,甲方向丙方交付上述文件(如有)。7.3.2 在交接时,乙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
13、债资产的,乙方应向丙方转移占有。7.3.3 如果抵债资产需要并能够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甲方、乙方予以必要的配合,一切费用由丙方负担。7.3.4 如果乙方在交接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先由乙方将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交付至甲方,甲方向丙方交付上述文件(如有),即视为甲方向丙方交付抵债资产。7.4 现金的交付乙方同意在公告日后10日内,将过渡期和交接期间内乙方因管理标的债权而获得的现金(如有),在扣除本合同第8.3条约定的费用后,支付给丙方。7.5 标的债权的加速交付自权利转移日后,甲方、乙方不再承担标的债权的管理责任。在交接期间内,如遇紧急情
14、形,甲方有权对部分标的债权加速交付,乙方予以配合,并由乙方对加速交付部分进行单独通知或个别公告,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丙方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由丙方承担。7.6 标的债权转让公告7.6.1 公告日的不变更三方确认,无论三方在交接期间内是否完成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的交付,乙方均应在权利转移日后【30】日内,进行标的债权转让公告。7.6.2 公告的媒体乙方应于公告日在全国或者省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公告费用由【乙方】承担。7.6.3 丙方迟延受领对公告的影响丙方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和抵债资产,不影响乙方对标的债权的转让发布转
15、让公告,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费用的额外增加,均由丙方承担。8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8.1 在过渡期内,甲方、乙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8.2 在过渡期内,乙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则不属于甲方、乙方维护的范围。8.3 在过渡期内,甲方、乙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邮寄费等),由乙方承担。9 声明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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