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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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x省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或“公积金中心”)以其管理、归集的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委托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住房的人民币贷款。本办法所称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我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进行组合的贷款。其商业贷款部分,应按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 年版)(xx40号,以下合称“个人房屋贷款业务
3、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行是指经省分行逐级授权开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x银行x省分行各级机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各级机构须在受托权限内办理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公积金贷款的资金,不得垫付公积金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有关税金,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 第二章 贷款要素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应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政策执行: (一) 贷款金额高不得超过当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金额; (二) 贷款利率应
4、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罚息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比例计收; (三) 贷款期限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政策执行; (四) 还款方式可选择公积金中心允许且我行个人信贷系统支持的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阶段性等额本金、一次性还本付息、半月还款法和自由还款法。 第六条 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应按照我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但组合贷款的贷款要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贷款成数,即组合贷款金额占我行认可抵押物价值(取购房总价和抵押房产评估价较低值)的
5、比例,不超过公积金规定的高抵押率和我行规定所购房产适用的高抵押率中的较低值。各类房产适用的高抵押率,按照x省分行现行个人房屋信贷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 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三) 原则上,同一笔组合贷款下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同一还款周期,但可使用不同还款方式。 前款第(二)项内,组合贷款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公积金贷款的月均还款额+本次商业贷款的月均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税后收入+每月可从公积金中心提取的公积金),总体收入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公积金贷款的月均还款额+本次商业贷款的月均还款额+月物
6、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月均税后收入+每月可从公积金中心提取的公积金)。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本次公积金贷款的月均还款额和本次商业贷款的月均还款额按照申请金额、期限、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其他债务月均还款额按照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应一并计入,收入经调查核实方可计入。 第三章 放款模式、贷款担保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可采用以下放款模式: (一) 见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放款:我行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等抵押(预告)登记证明之后,发放贷款。 (二) 见抵押(预告)登记回执放款:已递交抵押(预告)登记申请,房管部门出具受理回执,我行凭该回
7、执发放贷款。 (三)见过户回执放款:已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房管部门出具受理回执,凭该回执放款。下列情形之一,视同见过户回执放款: 1. 房产已完成过户,见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书放款的; 2. 当地过户与抵押登记同时办理,见相应回执放款。 (四) 购房合同备案后放款: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我行凭已备案合同发放贷款。 (五) 见购房合同备案回执放款:已递交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申请,房管部门出具受理回执,我行凭该回执发放贷款。 (六) 见购房合同放款:借款人与售房人已签订购房合同,凭该购房合同发放贷款。 (七) 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放款模式。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部分的放款
8、模式应按照个人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但组合贷款的发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原则上,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于同一日发放。无法实现同一日放款的,须在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意见后,方可发放商业贷款。 (二) 申请一手住房贷款的,合作项目须经过有权审批机构准入;申请二手住房贷款且采取机构担保的,担保机构须经过有权审批机构准入,原则上我行和公积金中心使用同一担保公司。 (三) 房管部门实行个人住房交易资金监管,且明确要求贷款资金在房产过户之前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商业贷款方可采用见购房合同放款模式。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可根据公积金中心与我行签署的合作协议,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担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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