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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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对厅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xx发200331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制发 (一) 厅、公务员局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直属各单位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有关机构设置的批文,向厅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单位刻制。 (二) 厅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印章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 印章名称须与批准机关批准的法定名称
2、一致,使用汉语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印章的管理 (一) 严格用印审批制度。各处室、单位使用本单位的印章,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使用厅印章,必须经厅领导签字批准,必要时可由厅领导授权厅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 实行用印登记制度。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等。(三)各处室、单位的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印章应放在保险柜内或加锁存放在办公室妥善的地方,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四)“事业单位证书专用章”主要用于厅名义核发的除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以外的各类证书,由厅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保管;“事业单位证书专用章(1)”主要用于核发各类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保管;“事业单位证书专用章(2)”主要用于核发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和技校毕业生证书,由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保管。 三、印章的缴销 (一) 各单位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旧印章,在新印章开始使用后立即上缴厅办公室。 (二) 非常设机构在停止运作后,如已刻制印章的,其印章在停止运作后应上缴厅办公室。 (三) 对上缴的旧印章厅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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