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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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00三年四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于1992年12月18日经SD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xx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法人单位和公司内部职工定向募集发行法人股 1000万股和内部职工股450万股。公司于2002年4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皙管理委员会xx号文核准,于2002年6月3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00万股,于 2002年6月18日在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审文全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第五条 公司住所: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K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3、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楚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审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实行股份制,建立高效、合理、灵活、规范的经代机 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拓宽筹资渠道,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为国家增加收入,为企业积累资金,为全体股东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向着资本股 份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国际化、规模集团化方向发展。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针纺织品、服装的制造、 加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公司生产所需原 辅材
4、料、机械设备及技术的进日,承办合资、合作、“三来一补”业务。工业生产资 料(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 险品除外)、劳保用品、日用杂货(烟花爆竹除外)、针纺织品销售。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而值,每股而值一元。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箅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按法律规定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4612. 36万股,成立
5、时 向发起人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发行的股份3055.15万股,占公司当时可发 行普通股的67. 81%。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4612.36万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 14612. 36 万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送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
6、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炸通过,并报网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
7、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山此 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
8、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叨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舍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史(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股东名册备置于公司住所,并记载有关内容,如股东姓名、所持股数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9、股利、淸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吋,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 股东。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10、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宵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爭会的决议述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
11、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白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 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
12、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而)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阀控制公司 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帮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車项;(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唞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3、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十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啪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七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4、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而要求计算。第四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15、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审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亨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冈故不 能M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莖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蓮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 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米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 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 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主持。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 公
16、司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 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 司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 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确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17、,并可以委托代现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曰:(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五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
18、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备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而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五十一条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別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來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蛊箪)。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承位印牽。委托书应当注明如災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足否可以按
19、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五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15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浴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五十四
20、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而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而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車会或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 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 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 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五十
21、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吋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2、(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而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第六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程的决定 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十二条 股东(钽括股
23、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別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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