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存款介质维护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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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款介质维护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存款介质维护业务管理,控制存款账户风险,维护存款人及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介质,是指记录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办理账户交易信息的介质载体,是客户通过柜面、自助等渠道办理存款、取现、转账等业务的凭据。存款介质主要包括活期存折、定期存单、定期存款证实书、定期一本通、百福卡、对账簿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介质维护业务,是指农
2、村信用社的存款客户因存款介质消磁、损坏等情形,需按规定办理的重新写磁、卡折更换、补登等业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辖内成员行社。第二章 重新写磁业务第五条 重新写磁业务适用于存折、卡类存款介质。第六条 重新写磁业务只能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银行自助渠道不能办理(详见附件1:重新写磁业务操作流程)。第七条 客户存款介质需要重新写磁的,应持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款介质,由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第八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办理重新写磁业务时,应认真审核介质真伪,刷卡(折)确定介质无磁,且通过身份联网核查确认客户身份真实无误后,予以办理重新写磁业务,并提交授权。第九条 授权
3、柜员应对客户身份核查结果、经办柜员写磁信息等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授权办理,并对经办柜员的刷磁动作进行监督。第十条 办理重新写磁业务时,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认真核对需刷磁的卡(折)号,禁用其他介质代替刷磁,严禁转移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 重新写磁成功后,营业网点经办柜员打印业务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并将办理回单反馈客户。第三章 介质补登业务第十二条 补登业务适用于存折、对账簿类存款介质。第十三条 客户办理存折补登业务,既可持存折在自助终端办理,也可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客户办理对账簿补登业务,应同时提供百福卡和对账簿(详见附件2:补登存折/对账簿业务操作流程)。第十四条 客户持存折在补登机等具备补登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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