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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书为加强本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保证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维护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业主申请装修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业主、装修施工方、服务中心三方签定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并共同遵守。请业主及装修施工方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按规范及协议进行装修。一、装修施工管理1、装修施工期限:中小工程为一个月,较大工程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周一至周五施工时间为:上午8:3012:00时
2、,下午14:0018:00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周六、日及节假日不得施工。2、 业主及装修公司进行房屋装修时,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遵守国家及长沙市、服务中心对房屋装修活动的管理规定。3、 施工人员在小区内必须配戴出入证,以便于服务中心进行出入管理。凡未办装修许可证和出入证而擅自施工者,将按小区物业有关管理规定处理。4、无证人员禁止出入小区,进入小区的人员须接受小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或丢失,装修人员不准在小区内闲逛或拉客户。晚18:30后所有装修人员必须离开小区。5、在装修期间,若需搬运任何物
3、资出小区,请业主方面提前与服务中心联系,经服务中心确认后填写出门单,方可放行。无证物品,服务中心秩序维护员有权拒绝其搬出小区。6、装修垃圾必须在每周一至周五下午3点至5点,袋装搬运并及时清运。由服务中心统一清运的,装修队需交纳运费。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等任何物品。对装修过程中违章堆放、抛弃装修垃圾或损坏公共设施、公用管线、道路绿化的,服务中心可根据政府有关条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触犯法律的交执法机关处理。7、装修施工方应在施工前做好电梯轿厢及大堂地面的临时保护措施,具体按服务中心装修管理人员告知的方案实施。装修材料、垃圾在装修搬运过程中不得在地面拖拉造成地面损坏磨花,不得损坏
4、电梯等公用设施,否则将按责任给予赔偿和处罚。8、装修施工不得在户外接驳水、电,违者照章罚款。如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和赔偿。管理将根据情况对装修单位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9、业主申请住宅装修时,装修施工方应向服务中心预交装修保证金及其它费用,具体收费办法详见服务中心规定。10、装修完毕,业主入住两个月后,由业主会同装修施工方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装修工程经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如无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施工方凭收据在规定时间退回装修保证金。装修施工方保证金需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商铺为半年)后退还,退保证
5、金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装修公司保证金退还时须经服务中心对房屋再次验收,无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并经业主签字认可,方可退还装修队装修保证金。如有违章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从保证金中扣除赔偿费用或罚款,多退少补。装修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仍由装修施工方负责。11、施工方应加强消防工作,遵守消防规定,并做好防火措施。装修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施工,依据高层消防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装修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服务中心可有偿提供2瓶灭火器给装修单位备用;12、如业主与装修施工方因装修问题产生争议,双方自行协调解决。服务中心无权处理双方的纠纷,也无权代其中一方对他方履行约束或追缴行为,
6、且也不承担由双方的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13、依据燃气集团的燃气规定,小区内住户如须安装燃气热水器,必须安装强排式或对衡式燃气热水器。二、禁止行为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并严格按照业主申请的项目进行,严禁下列行为: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的房屋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2、业主可对住宅房内楼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表面装修,楼地面、天棚顶面不得剔、凿、打、钉。3、依据高层消防法规规定,装修不得封闭阳台。4、不得改变进户门门洞设计、入户门外侧色彩和防碍楼道通行及消防。5、允许改换厨房的灶台、洗涤池、卫生间的便器、洗脸盆和浴缸等。但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使
7、用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6、不得改动外窗,窗花、防盗门,只能按服务中心规定的统一样式、颜色和规格安装在指定的统一位置。防盗门窗只允许装在门窗内。7、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梁、柱、板、承重墙、给排水主管道、供电线路、排烟管道、屋面防水隔热层及外立面等。8、严禁在承重墙、天花、地面上打孔、凿槽、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门窗。9、严禁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等。10、严禁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 11、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12、严禁未经服务中心同意或未按要求擅自拆装进户门。13、禁止
8、改动厨房报警系统线路、水表、燃气自动抄表系统线路及位置。14、禁止擅自拆除间隔墙体。15、禁止擅自拆除室内配电箱。16、严禁擅自暗藏、改动燃气管道及设施,确需改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业主应提前向供气单位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17、确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负荷的,业主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政府设计审批部门审批。18、楼宇内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消防专用设施,任何人不允许随意使用。19、对于以上行为和其它不经批准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者,除恢复原样,扣除业主及装修方的所有保证金外,业主及装修施工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0、服务中心严禁属下职员
9、及有关服务人员私自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式小费,若有触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业主若发现此现象可直接向服务中心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投诉。21、装修施工队负责人必须教育工程人员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行为:(1)、严禁用砖头或其它物品顶住电梯门、防火门;(2)、严禁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等杂物倒入下水管道(污水、雨水管);(3)、严禁骚扰其他住户或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其他住户投诉和财产损失; (4)、严禁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5)、严禁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施工;(6)、严禁擅自进入地下室和天台,严禁在天台或楼道等公共场所加工作业;(7)、严禁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8)、严禁将电源线直接在漏电开
10、关上等违章用电行为,装修房间内严禁抽烟或用明火做饭;(9)、严禁违章使用电梯;(10)、严禁在公共通道堆放工具、物料及装修垃圾;(11)、其它违章行为。三、注意事项 1、空调主机必须安装在楼宇预留的指定位置,不得改变安装位置,要保证楼宇外观统一协调。为了保障空调机的正常安装及使用,请您在购买空调时选用与预留安装位置相适合规格的机型。2、空调机冷凝水必须排放到冷凝水收集管中。3、按照消防管理规定,各业主不得用防盗网封闭阳台,只可安装防盗隔栏,且不能定完全封闭到顶,并必须按照服务中心统一规定的式样、颜色、规格进行安装。4、在安装窗花或装窗套时,冲击钻、射钉枪打孔、打钉的位置与铝窗的位置预留3cm以
11、上的距离以免打坏铝窗的塞缝造成漏水。如出现违规安装造成的渗、漏水则由该装修户自行承担责任。5、所有线路必须套装专用PVC线管,强、弱电用管必须相互独立,严禁强弱电线路混用一管。6、水管更改必须用原来的材料,改完后须经服务中心对给水管进行打压、试验,认可后方可封闭管线。如未向服务中心申请,擅自改管,也未打压,所造成损失由业主全部承担。7、屋内隔墙严禁使用红砖,应采用服务中心认可的轻体材料。8、卫生间、厨房的防水必须做好(国家规定由施工单位保修五年以上)。9、天棚(天花板上)严禁使用膨胀螺丝(栓)。10、装修过程中如改动燃气管道、有线电视信号线、电话线、宽带网络线等,请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请有关部
12、门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如有不详之处请向服务中心有关人员进行垂询,服务中心将安排人员进行指导。11、室内地面已预埋供水、供电等各种线管,业主如须在地面打钉、安装木地板等,请到服务中心查询各管线走向图,方可施工,以免损坏管线,造成漏水、漏电等损失。12、室内各种管道检查口部位不得包死,便于以后维修检查方便。原管道检修口部位要留可开启门洞。13、厨房、卫生间下水管口已封堵,施工时请按正确方法取出封堵物,严禁将封堵物直接通入下水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14、住户家中如有本户型燃气、供水等总阀门,请不要随意开、关,以免造成他人损失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若需要检修时,业主必须无条件配合物
13、业公司及各专业公司工作。15、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对于违反操作规定破坏公共设施(包括楼道、墙面、天台等)的行为,按责任赔偿。16、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均由装修队负责修复并赔偿全部损失。17、装修时必须关闭户门,避免灰尘或噪音影响公共环境。18、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由装修户负责修复或赔偿。四、违章装修处理服务中心对违规装修者均有权制止,根据违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做如下处理:1、 责令限期整改。2、 责令停工。3、 责令恢复原状。4、 扣留或没收工具。5、 拒绝装修队进入小区装修。6、 赔偿经济损失。7、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扣除相当数额的装修保证金。8、 根据政府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9、 以上几种处理可同时进行。装修业主方: 装修施工方:装修房号: 楼 栋 座 装修施工方: 业主签名: 装修施工方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方: 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装修管理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传真: ;三方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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