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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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x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2、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章 信息登记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本公司股份。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3、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二章 买卖计划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
4、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本人确认以书面方式提前一周交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买卖计划书及本人确认由董事会秘书交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备案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跟踪交易情况。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
5、成交均价、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其他事项等。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披露如下情况:(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将参照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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