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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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省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推动全省人力社保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从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中聘任。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聘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 热心和关注人力社保工作,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三)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由省人力社保厅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单位、部门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xx人力社保厅政风行风监督员推荐表,报省人力社保厅党组研究确定后,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并向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 第五条 监督员工作属兼职性质,其行政关系、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一期。 聘期内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聘要求。 对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员职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应予解聘;因监督工作需要,也可增补。解聘或增补需报经厅主要领导同意。第六条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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