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质量监管部业务控制复核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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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管部业务质量控制复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关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具体情况,并根据董事会决议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质量监管部是各分支机构根据业务质量控制管理需要而设立的对所在分支机构业务质量实施整体控制的专门机构,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受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会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双层领导,日常工作向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汇报,重大事项同时向董事会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质监会办公室”报告,执行项目总负责人实施第三级复核前的复核工作,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
2、企的业务报告向质监会办公室申请实施追加复核。第三条 质量监管部业务控制复核的原则:以现场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为基础,对所有项目实施的重大的、技术的、形式上的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和部门经理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出具业务报告时所得出的结论。 第二章 实施本级质量控制复核项目的范围第四条 所有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专项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所有鉴证业务。第五条 所有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管辖的大型国企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专项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所有鉴证业务。第六条 所有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专项审计、内部控制评价等所有鉴证业务。第七条 各种类型企业的所有验资业务;第
3、八条 由国家政府机关委托的所有鉴证业务;第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实行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质量监管部控制复核的人员要求:第十条 质量控制复核机构的组成人数应当与该分支机构业务结构、业务难易程度、业务量大小等相匹配,以保证投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的保证业务质量。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复核机构的人员组成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名,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报经质监会办公室核准后任免,条件成熟后将逐步过渡到由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委派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对人员的具体要求如下:(1) 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2) 为人正直、诚信,与各业务部门不存在影响其客观、独立性的
4、关联关系;(3)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复核评估报告人员应具有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4) 从事质量控制复核(含一级和二级复核)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一定的复核经验;(5) 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上述2、3项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满足,但具有其他特别专长或培养潜力的人员,须报经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派。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应会同人事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对各分支机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进行考评,当从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时,须考虑其胜任能力,情节严重的应依照程序对其提出免职:(1) 复核项目时缺乏客观、独立性;(2) 不具备一
5、定的专业能力,无法对业务人员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准备出具业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价;(3) 无法与业务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经常收到不同业务部门对其的投诉,并通过核实,证明其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问题;(4) 其他不能胜任的问题。 第四章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第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是对具体执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项目复核工作的指导性要求,复核人员可以采用检查工作底稿、与项目负责人讨论和分析性复核等程序,也可将上述三种程序结合使用。第十五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应在出具业务报告、项目总负责人签发之前完成,也就是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履行完复核程序的,项目总负责人不得擅自出具业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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