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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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务所各分支机构业务检查工作,督促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x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关于执业质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务所各分支机构业务检查,是指事务所对各分支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执业质量情况等所进行的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审计、验资、评估等鉴证业务。第三条 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由主任会计师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质监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检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部署,组织开
2、展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自查工作。第四条 质监会对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检查工作,必须周期性地三个年度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并且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总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如果有特殊事项需要检查,对具体的分支机构可缩短周期进行业务检查工作。第五条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均应接受主任会计师统一部署和组织的业务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业务检查工作,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并按照质监会的检查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第二章 检查内容第六条 事务所各分支机构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事务所内部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的组织机构是否建立,人员配备是否适当,人员变动是否及时
3、报备;(2)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按照xxx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xxx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xxx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管部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等进行、xxx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质量复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是否依照xxx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大型国企业务报告实施追加复核管理办法实施了追加复核;(3)存在重大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重大遗漏事项、重大错报风险的情况;(4)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第七条 质监会可结合业务检查工作,核查分支机构报送申请追加复核材料的真实性。第八条 质监会可结合分支机构定期
4、向质监会提供执业质量信息情况,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配合追加复核情况,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九条 每年事务所将组成分支机构业务检查工作的检查小组,其检查人员由质监会工作人员和从各分支机构选调的注册会计师担任。第十条 质监会应当选拔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担任检查人员。 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担任事务所项目经理以上的职务;2、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3、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4、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纪行为;5、身体状况适合业务检查工作;6、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有义务担任检
5、查人员,其所在的分支机构应给予支持。第十一条 质监会应当在检查之前,加强对检查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二条 参加业务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将按照质监会工作人员出差对待,享受相应的出差待遇。检查工作组的费用由董事会经费列支。第十三条 检查小组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有关的报告、底稿、档案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查询。第十四条 检查小组从事业务检查工作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并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如与被查单位、被查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检查人员应当对在检查中获得的被查单位及被查单位人员的有关情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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