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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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厅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是: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运用财政补助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分类、计价和账务管理;固定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调配与出租出借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厅办公室是厅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厅机关固定
3、资产的管理,对全厅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是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各处室对本处室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直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 会同资产管理中心制订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 编制厅机关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购置计划; (三) 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类除外)购置、入库验收、领用登记、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工作; (四) 组织对全厅增加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五) 参与全厅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
4、产的验收工作; (六) 登记厅机关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建立和维护全厅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七) 负责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的审批管理; (八) 根据使用处室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 组织全厅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十) 汇总全厅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经厅党组会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相关手续; (十一)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配合厅办公室制订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 审核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三) 审
5、核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调剂及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 参与对厅直属各单位配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五) 参与直属各单位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 (六) 组织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 负责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工作;根据厅直属各单位申请,组织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 综合管理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九) 监督、检查厅直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配置情况,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须落实专人,对本处室使用的
6、固定资产实行日常管理。各处室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 编制和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四) 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督促新增人员和调离、退休人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领用、移交手续; (五) 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六) 检查、报告本处室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须落实专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直属各
7、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 申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 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和验收工作; (四)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五) 做好固定资产使用、养护、保管情况记录,督促新增人员和调离、退休人员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领用、移交手续; (六) 登记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建立和维护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七) 根据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处置固定资产; (八) 检查、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
8、日常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计价与账务管理 第十三条 厅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类别分类。 第十四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汽车以及处室(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厅贵重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税费以及必须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计价;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时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支出计增固定资产原值;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
9、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 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 以投资形式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九)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计价。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 (二) 扩充或改良原有固定资产; (三) 将原有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
10、整以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 发现原来固定资产账记录错误。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核算与账务管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资产管理中心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每年底与直属各单位及厅办公室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 厅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和分户核算,每年底与处室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 各处室单位设置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和卡片账,对本处室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分户核算,并按管理责任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账物核对,保证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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