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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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编号:【 】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计划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银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20XX年 月37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目录第一条定义2第二条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2第三条托管银行与计划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3第四条专项计划资产保管5第五条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的划付8第六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账户资金的投资及划付9第七条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和执行9第八条专项计划资产对账、核算与清算12第九条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其他费用16第十条专项计划有关文件档案保存16第十一条信息披露16第十二条更换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18第十三条禁止行为21第十四条计划管理人的陈
2、述和保证21第十五条托管银行的陈述和保证22第十六条违约责任23第十七条不可抗力24第十八条保密义务24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5第二十条其他25附件一: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30附件二:划款指令书(格式)31附件三: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格式)32附件四:业务联系表(格式)33附件五:托管报告(格式)34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本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托管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xx省广州市】签订: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x住所:x邮政编码:x
3、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或简称“xx银行xx分行”)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负责人:x住所:x邮编:x鉴于:1.xx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将作为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2.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xx证券委托xx银行xx省分行担任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为专项计划账户提供资金托管服务。经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授权,xx银行xx省分行愿意接受xx证券的委托。鉴此,本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现就专项计划资金托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1 释义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如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所示。1.2 解释1.2.1 本协议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1.2.2 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协议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
5、的含义与本协议的定义相同。第二条 托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2.1 托管银行的权利2.1.1 【托管银行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收取专项计划的托管费。】2.1.2 托管银行发现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与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计划说明书或本协议约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其改正;计划管理人未能改正的,托管银行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由此给专项计划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损失,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2.1.3 因计划管理人过错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时,计划管理人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赔偿所得款项应归入专项计划资产。2.2 托管银行的义务2.2.1 托管银
6、行应在专项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妥善保管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确保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财产权益。2.2.2 托管银行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管理专项计划账户,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专项计划名下的资金划转。2.2.3 托管银行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为计划管理人提供查询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情况的便利。2.2.4 托管银行应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制作并按时向计划管理人提供有关托管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托管报告。2.2.5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托管银行应在知道该临时
7、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以邮寄和传真的方式通知计划管理人:(a) 发生托管银行解任事件;(b) 托管银行的法定名称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c) 托管银行的托管业务涉及重大法律纠纷,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按时分配收益;(d) 托管银行或其总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2.2.6 托管银行应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保管期限至自专项计划终止日起20年。2.2.7 在专项计划终止或本协议终止时,托管银行应协助计划管理人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复核计划管理人编制的清算报告,以及办理专项计划资
8、金的分配。2.2.8 托管银行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错误执行计划管理人指令进而导致专项计划资产产生任何损失的,托管银行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并对由此造成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三条 托管银行与计划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3.1 托管银行对计划管理人业务监督3.1.1 托管银行应根据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计划管理人就下述事项进行监督:(a) 专项计划资金的投资及投资限制;(b) 专项计划利益分配;(c) 清算资产分配;(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1.2 托管银行应对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核,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执行
9、该指令。3.1.3 托管银行发现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计划管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或扫描件)对托管银行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托管银行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计划管理人改正。计划管理人对托管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银行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3.1.4 如托管银行认为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10、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托管银行有权行使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赋予托管银行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3.2 计划管理人对托管银行业务监督、核查3.2.1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托管银行执行下述事项进行合理监督:(a) 妥善保管存放于专项计划账户的现金资产;(b) 将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托管的其他资产分账管理;(c) 不得擅自挪用专项计划资产;(d) 执行计划管理人的投资、划款、清算指令,进行相应的资金划付;(e) 妥善保管因专项计划资产投资而形成的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f) 按
11、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按时划付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及清算资产至计划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账户;(g) 按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专项计划的其他资金往来;(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2.2 计划管理人发现托管银行有违反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银行限期纠正。托管银行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或扫描件)给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银行改正,托管银行对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12、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3.2.3 如计划管理人认为托管银行有违反了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说明书和本协议的约定的行为,计划管理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赋予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因托管银行的过错造成的专项计划资产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向托管银行索赔。3.3 托管银行与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计划管理人和托管银行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执行监督、核查。计划管理人或托管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13、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第四条 专项计划资产保管4.1 托管资产本协议所称托管资产是指根据专项计划文件之约定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的全部资产。4.2 托管银行的专项计划资产保管责任4.2.1 托管银行应安全、完整保管存放于专项计划账户的现金资产及/或存款资产。托管银行对于专项计划账户的现金资产的保管职责始于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认购资金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之时。4.2.2 专项计划资产应独立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托管银行必须协助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资产设立独立
14、的账户,将专项计划资产与托管银行自有资产及其他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4.2.3 托管银行未经计划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专项计划资产。4.2.4 托管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专项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专项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4.2.5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外,托管银行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专项计划资产。4.3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和管理4.3.1 计划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开始发行前,开立银行账户作为专
15、项计划募集资金专户,专用于接收、存放发行期内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计划管理人自行完成款项汇划。专项计划发行期内,认购人的认购资金应全部存放于计划管理人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具体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4.3.2 专项计划发行期间届满或提前终止,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设立的,计划管理人应将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认购资金总额与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计划管理人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计划管理人应将成立公告及验资报告在专项计划成立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托管银行。4.3.3 若专项计划发行期间届满,未能达到专项计划设立的条件,由计划
16、管理人按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办理退款事宜。4.4 专项计划账户开设和管理4.4.1 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或之前,计划管理人应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处开立独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专项计划账户,用以记录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专项计划账户下设一般子账户及保证金子账户两个子账户。该账户具体信息如下:账户名称:xx证券xx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开户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营业室账号:专项计划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不可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仅可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计划管理人在申请网银时应授权【】指定的保管业务操作人员负责其网银日常操作。专项计划账户的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计划管理人向
17、托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汇划款项。4.4.2 托管银行在其营业机构为专项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该账户预留印鉴由托管银行刻制、保管和使用,用于办理本专项计划参与及退出资金、收益分配等资金往来相关业务。托管银行账户与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其他专项计划资金账户相互独立。计划管理人应配合托管银行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计划管理人承诺并保证,未经托管银行同意不得撤销托管银行账户或变更托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4.4.3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托管银行应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计划管理人应确保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
18、资金、信托利益分配及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接收增信主体根据增信安排协议的约定所支付的保证金等款项均必须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4.4.4 专项计划账户的分账核算托管银行应在专项计划账户下设一般子账户及保证金子账户两个子账户。一般子账户用于接收募集资金专户划付的认购资金、接收xx单一资金信托的分配、行权价格、接受差额份额购买价款及除保证金以外的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向原始权益人收购xx单一资金信托受益权的款项、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保证金子账户用于收取保证金;在发生保证金划付事件的情形下,托管银行应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示将保证金
19、子账户项下的相应金额计入一般子账户项下,作为专项计划的收益于相应的分配兑付日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4.4.5 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专项计划业务的需要。托管银行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专项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专项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专项计划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4.4.6 专项计划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专项计划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适用支票、本票、汇票等托收方式的资金支付。专项计划账户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同
20、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账户利息归专项计划所有。4.5 银行存款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要求:4.5.1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要求本计划如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且存款账户的预留印卡正面应预留包含资产托管银行的授权印鉴;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照存款行要求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银行,对于投资除托管银行以外的他行存款的,需由管理人办理开户。计划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原则上使用托管银行版本,
21、如使用非托管银行版本的,需经过托管银行审核同意。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款证实书(或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银行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计划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银行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计划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
22、采用计划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或存单)后,托管银行负责保管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正本。计划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或存单)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银行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银行对投资后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一个月及以下期限定期存款业务可不向资产托管银行提供存款证实书(或存单)。托管银行应与存款行定期对账,管理人应责成存款行主动发起对账行为,其中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存款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银行发送一次对账单。4.5.2 银行
23、理财产品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要求:本计划如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应尽量选择托管行理财产品。对于跨行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需要在理财产品发行行(下称“开户行”)开立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1、专用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2、专用账户的预留印卡正面应预留应包含资产托管银行授权印鉴,印鉴卡等开户资料要求盖公章的地方,按照开户行要求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3、专用账户由管理人负责办理开户;4、计划管理人承诺理财产品专用账户不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等具有网上划转功能的业务,同时承诺该专用账户仅用于购买开户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其本金及收益的唯一回款账户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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